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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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普通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普通教育有了一定的提高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省普通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全省普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为此,决议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教育是“两个文明”建设基础的战略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象抓重点建设和种草种树那样,把教育抓上去,下决心改变我省教育落后的状况,要把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端正普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注意减轻学生负担;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普通教育真正担负起既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又着重培养大批合格的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


  二、要切实抓好普及小学教育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小学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城市要解决上学难的问题。对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落后地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分期分批地实行小学或初小免费教育。同时要采取特殊有效的措施,扶持、发展民族教育,尽快改变我省民族教育落后的面貌。


  三、要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步伐,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制订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认真解决好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经费、编制、尤其是师资配备和培训等实际问题,认真办好农业职业学校。要把劳动制度的改革与教育制度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四、要把师范教育放在整个教育工作的首位,认真抓紧抓好。要扩大高师本科规模,发展师专,积极建设中师,抓紧筹建技术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在师资配备、办学经费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分配到中小学任教,不得任意截留。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学校的领导,帮助解决师资、教学等方面的问题。要逐步整顿现有教师队伍,积极培训在职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业务素质。


  五、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树立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特别是扎根农村,做出成绩的优秀教师,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开展尊师爱生、为人师表活动。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抵制和消除精神污染。严禁打骂、体罚学生,不准对学生搞经济制裁,要保障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侮辱、殴打教师,侵占校产,危害学校环境和干扰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六、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提高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要继续提倡、鼓励和支持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个人集资办学。要进一步搞好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对挪用教育经费的必须严肃处理。
  会议号召全省各族人民,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为教育办好事、办实事,为振兴甘肃教育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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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部


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精神和部署,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假冒伪劣农资问题,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安定和谐,现就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质量问题,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服务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从保证中央农村政策和改革措施贯彻落实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转变职能,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之中,千方百计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让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农村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切实促进农村繁荣稳定。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纪委《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安排,适时部署专项检查,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案件查处,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把握重点,稳步推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对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健全农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重点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经济发展、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农村社会环境,保障农民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要继续做好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的牵头协调工作,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加大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

  (一)加强市场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农时季节,做到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重点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突出监管重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商品的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县、乡、村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结合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监控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三)规范质量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健全农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商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实施质量检测的部门要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实现结果共享,避免重复抽检。要规范质量抽检行为,严禁借机乱收费。

  (四)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的审查,继续加强农资广告的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商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农资商品广告等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要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违法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

  (五)狠抓案件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15、12316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加强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重点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有力震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非法生产经营者。

  (六)强化农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资行业自律,依法推介一批质量、信誉可靠的农资企业和产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科学选购。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继续突出农资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指导农资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在完善和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制度,创新和完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建立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督促农资经营者切实履行职责,引导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进货查验和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把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帮助农民群众提高识假辨假和维权的能力,引导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及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线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农资商品标签虚假表示、化肥有效成分不足、区域性制假售假屡禁不绝等问题在有的地区仍然比较突出,农资市场秩序亟待进一步规范,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狠抓落实,认真做好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工作,有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基层党委、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切实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把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深入农资市场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基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确保工作到位。要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严肃纠正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防止不落实甚至推诿塞责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逐步实现农资商品检测结果、农资市场预警信息、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追根溯源,形成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合力。

  (四)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凡是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包庇放纵、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执法人员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不法人员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各自上级部门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因素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取证的角度上看,证人不愿作证,不利于查明事实,或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障碍,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愿作证,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证人不愿作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某些组织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证人作证缺乏有力的安全、经济保障以及社会历史原因,致使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极少。作者认为,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一个道德的标尺。二要对证人的安全保障、经济求偿权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三要要明确规定证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法律责任,赋予司法机关制裁权力。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
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一)从证人本身角度出发,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产生这种心理的证人一般抱着比较消极的处世态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现突出。
2、惧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层次之一。没有危险,能保障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这也是证人作证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目前情况下,社会形式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犯罪分子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有的案件中,证人对犯罪行为事实作证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党、同伙对证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有得的甚至祸及证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机关有时对证人又不能实行很好地保护,致使有些证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证人打击报复后,也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样,那些曾经因作证而受到打击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证,也会使了解这种情况的其他群主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并引以为戒,在别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证。灵位证人在作证前收到威胁、恐吓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证,这种怕受报复而不作证的心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3、抵触心理
这一点是指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如果工作方式运用不当会是证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不作证。在实际工作中,对证人试试不正确的讯问方式,甚至不尊重证人的人格,如对证人言语粗暴、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拒不作证。
4、得失心理
证人作证耗费时间、精力,作证的来回交通费、食宿费需自己承担。这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沉重,但对于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或收入很高时间十分宝贵的人来说,如下岗职工和私营企业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选择,况且这是一个无端的支出。支出了没有回报,而且有可能是负回报;不支出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也就不足为怪。
5、抵触心理
在很多群众心目中与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会说:“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所以有这样的心理也不足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务态度也有待加强,这样就跟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在办案的时候要证人为自己提供帮助也就难上加难了。
三、解决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对策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与公安机关合作破案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证人不愿意指证的消极心理,强化证人正确的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再次明确证人配合公安机关指证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对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拘留或罚款等方式的惩罚。对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证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以此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规范警察的文明执法,开展警民交流活动,拉近警民的关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结语】研究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特征,必须首先掌握证人的自身特点,特殊经历。在实际工作中,被讯问的证人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讯问人员要切实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掌握证人的心理特点,利用心理学这把钥匙,打开证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为我们提供情况。另外,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证人作证过程遇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接触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总之,我们要根据证人各自的心理特点,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运载的一切犯罪行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1】奚居仁,《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1)
【2】郝占川,《案件证人拒证心理障碍探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3)
【3】吴中林,《证人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