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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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5号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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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东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地反映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强化行政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决策情况;(二)行政执法情况;(三)行政救济情况;(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事项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依法决策。1.按照法定权限和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管理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制定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保证行政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实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价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行政管理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4.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备案。5.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二)行政执法。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完善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规范程序,减少手续,缩短时限,方便群众;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分配罚款指标,与单位经费、福利挂钩。4.行政事业收费,应当依法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5.行政征收(征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征用)人合理补偿。6.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擅自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7.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做到依法、适当、有效,不得乱检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查阅有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9.依法正确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得越权行政或者不作为。(三)行政救济。1.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首长无特殊情况应当出庭应诉。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觉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裁决。5.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四)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1.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2.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3.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纳入政府政务考核评价体系,并占一定分值,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九条 考核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当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计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考核部门应当结合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不同职责及工作实际,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计分制,根据考核内容确定各项分值;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资料和执法档案;(四)组织执法专案调查;(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六)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或者举报;(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八)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对考核优秀的行政机关,政府可以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

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查后签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时,由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部门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理包括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

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通讯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解聘。

第六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