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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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8月6日局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药品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设一支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和规范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药品执法监督岗位的职责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 培训包括公务员培训、药品监督员培训、药检人员培训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一般分为专业知识、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指从事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的知识;综合技能指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技能;公共知识指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司主管。局机关各司室按“三定”职能负责主办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局机关“各司室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将下一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报送局主管部门(见附表一),经审核后,正式下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列入计划的方可执行。计划外的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局机关各司室主办的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人员的培训计划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主办的省级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计划须报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见附表二)。各司室须对委托培训单位和培训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条 局主管部门须正式行文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在《中国医药报》和《中国药事》上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和局机关各司室主办的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人员培训计划。
第九条 局机关各司室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主办的培训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成绩和鉴定将记入公务员培训档案(见附表三),作为考核、任免和职位调整的依据之一。国家级药品监督员的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资格确认和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员、国家级药品监督员以及药检部门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外出授课须填写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表(见附表四),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各司室领导须对本司室人员外出授课的内容及范围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局里委派授课任务的,由局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业务司室,并按第十二条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培训职责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的职责:
(一)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并公布局机关各司室报送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落实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司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
(四)归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队伍培训大纲及教材。
第十五条 机关各司室的职责:
(一)人事教育司和市场监督司共同制定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司室根据其职能制定本司室人员和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司室在确保完成各省局级相关人员的培训任务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办从事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此类培训不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由各司室负责安排。
(四)国际合作司负责联络国外的培训项目,提出方案,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五)各司室负责编写本司室主管的业务培训范围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基地,承担局机关各司室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检部门负责省级以下人员培训。

第五章 培训师资
第十九条 专业知识的培训由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从事医、药教学工作的国内外专家授课。
第二十条 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的培训由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授课。
第二十一条 师资的认定工作由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其他方式来源的培训款项。
第二十三条 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直属单位和省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及相关公务员的培训,均须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培训经费支付。由局机关各司室提出经费预算,经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人员培训计划不列入局经费预算,由主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参训人员的培训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 年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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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 |各省局 |每班培训| |委托培训| 培训 |
|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 | |培训班次| | |
|单位| | | |分配名额|总人数 | | 单位 | 经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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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 年培训计划备案表

部门(盖章):
-----------------------------------
|主办| |培训| |每班培训|培训|委托培训| |
| |培训内容| |培训人员| | | | 备注 |
|单位| |时间| |总人数 |班次|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面向社会人员的培训计划不需报经费预算。

附表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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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 现任职务 | |
|--|-------------|------|----|----|------|----|
| | | 培训时间 | | | | |
| | 培训内容 | |规定课时|参加课时|培训考评结果|备 注|
| | |(日期天数)| | | | |
| |-------------|------|----|----|------|----|
|学 | | | | | | |
|习 |-------------|------|----|----|------|----|
|培 | | | | | | |
|训 |-------------|------|----|----|------|----|
|记 | | | | | | |
|录 |-------------|------|----|----|------|----|
| | | | | | | |
-----------------------------------------------

附表4: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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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外出日期及天数| |邀请单位| |
|--|----------------------------|
|内容| |
|--|----------------------------|
|地点| |
|--|----------------------------|
| | |
|所在| |
|单位| |
|领导| |
|意见| |
| | |
|--|----------------------------|
| | |
|主管| |
|领导| |
|审批| |
|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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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局机关各司室应及时将审批表报人事教育司备案,以便加强对干部的管理。
2、主管领导审批意见一栏须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19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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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员工关系室(38)
劳务派遣今后趋势的预测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劳务派遣今后的趋势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笔者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后也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此将预测的部分内容说明以下: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将确认员工从事的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笔者就提出立法机关这次修正劳动合同法面对的对手将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立法机关应当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必须详尽、明确,应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罗列。但由于修正案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解释比较原则化,而这种原则化将促成人保部门应尽早对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的哪一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做出规定。

二、将出现大量的申请认定劳务派遣职工从事“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到目前为止公开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律师包括部分劳动部门人员均有一个共同的预测,即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将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方面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制订前存在问题的总结,另一方面对前期的问题在申请仲裁时效上也要求劳务派遣职工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一年内劳务派遣员工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地向人保部门提出申请,确认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以便基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性更好地主张权利。

三、劳务派遣是否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
该问题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但笔者认为从两个方面决定了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发包方,而是承包方。
现在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盈利的主要方式是服务费,这种服务费决定了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比较差,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用工单位。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在最初注册时注册资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要进行劳务外包且先不谈它是否有外包的资质,就承担责任而言,它的责任将不是原有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如果公司发生了重大事故,在承担责任面前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愿意主动去承担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假外包单位股东。
另一方面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在税收上也决定了其收取的服务费在支付税费后,最终的利润将不足以支撑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常运行。

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成为今年人大会的第一话(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混乱状况,那么必然会触及一些单位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国有企业。由于人大代表中国有企业代表较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必然成为今年人大会第一话(议)题,甚至不乏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废止或者暂缓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要求(议题)。

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群体纠纷发展进程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
由于实施劳务派遣损害了劳务派遣职工切身的利益,这种损害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将在一年内发生大量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同工不同酬,工作年限的计算、社会保险基数补缴等将成为主张权利的重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面对纠纷的处理态度也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果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并形成社会问题的话,那么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同《劳动合同法》因“山西黑煤窑”事件而颁布一样,不排除最悲观的是基于特定事件而依法停止使用劳务派遣。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http://community.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uid=784991&do=index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 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 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的通知

农办市[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

  今年以来,我国农业生产保持了稳定发展的好态势,农产品市场供应品种丰富、数量充足,目前正值鲜活农产品集中大量上市期。随着国庆节日临近,农产品消费进入旺季。由于气候逐渐转冷,影响农产品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既防止出现局部地区个别品种滞销卖难,同时避免出现市场供应紧张造成价格过快过大上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意义重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好农业会展,扩大交流合作。当前,各地农业会展活动密集。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等产销对接活动,加大采购商邀请力度,为产销双方搭建贸易交流平台,推动加强产销协作。要鼓励主产区到销区举办农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扩大市场销路,促进顺畅销售;积极支持销区特别是北方大中城市到主产区联系采购,提早落实供货渠道和货源,确保国庆期间和越冬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应。

  二、发展直接配送,稳定购销渠道。各级农业部门要和商务部门一起,针对本地节日消费特点,通过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多种形式,搭建产销直挂平台,支持生产基地、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产地龙头企业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与超市、批发市场、居民社区、学校、企业等农产品消费单位进行对接,鼓励集团消费单位开展团购活动,发展订单农业,推动产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三、发挥网络优势,推动产销对接。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利用传统手段促进产销衔接的同时,紧紧依托各级农业信息网站,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网络平台建设,指导农村信息员及时采集发布本地预供应信息,积极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供求信息网上发布。要着力强化产销撮合配对功能,探索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推动实现农产品网上对接,切实发挥网络覆盖面广、信息量大等优势,带动农产品产销平稳运行。

  四、落实支持政策,优化流通环境。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要求,抓紧推动将各项支持农产品物流优先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主动商请有关部门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价格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尽快实行与工业同价;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指导,鼓励规范和降低摊位费等相关收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降低中间环节成本费用,为农产品市场流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加强信息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警,引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科学安排上市时间,指导农产品跨区域有序流通。推动有关部门完善农产品地方储备,增强对市场突发异动的应对能力和调控能力。加强对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个别媒体炒作不良或不实信息引发农产品市场大幅波动,维护正常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的领导,提前制定应急预案,节日期间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情况,要在立即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