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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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中共抚顺市望花区委信访室:
转来你室一月三十一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六条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你们所询表姨和表外甥并不是同一外祖父母,因此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不属禁婚之列。但是,从遗传学角度考虑,血缘过近
的婚配,是不利于优生的,建议劝说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以另外择偶为好。



198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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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促进本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第三条 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公布。
制定《产品目录》,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贷款、原材料、能源或者经销其产品。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方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按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经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证办公室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标签符合食品标签标准;
(三)有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轻食品生产者负担和有利于食品行业发展的原则,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等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至四年。具体期限由省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发申请,经复审合格更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更换许可证又继续进行生产的,以生产无证产品论处。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省统一的标记和格式,统一进行编号、印制,并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出厂日期和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无包装的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或者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经复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生产者使用的;
(四)产品经质量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五)通过行贿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本省已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应当持有产地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检验报告;未取得产品检验报告的,必须报请销售地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未持有产品检验报告又未报请抽样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即擅自销售的,以销售无证产品论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情况,依照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其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案件,由县级以上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查处程序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许可证办公室(标准计量局)、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查处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案件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徇私枉法、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敲诈勒索、乱扣乱罚、吃请受贿,
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低价购买样品,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分严重和屡教不改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将其调出现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检验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尽量减少申请者费用开支和收费单位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省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和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省食品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无证产品:指食品生产者未持有或者持有失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列入《产品目录》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指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以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 2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针对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


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按照《通知》和《决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制度。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有关执法监察的地方性立法,健全各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当前,各地要结合贯彻《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精神,着重建立和完善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落实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要健全违法案件年报、季报统计工作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数据准确,及时上报,并加强有关的分析和对策研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体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及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列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部门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表彰奖励制度,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部、省两级执法监察工作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强化职能,不断推动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是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的建设,积极争取提高执法监察机构的规格,使之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尚未建立专业队伍的省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把组建队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力度,争取早日突破。但建立专业队伍不能以撤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有的执法监察机构为前提。同时,保证市、县两级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察机构与专业队伍的关系,专业队伍要接受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在新体制下,要继续积极试行对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人的双重管理,下级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注意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文明执法,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要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对不适合执法监察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三、坚持预防为主,建立起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的机制


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的有效手段。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并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作为动态巡查的工作重点。在矿业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要把依法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情况纳入动态巡查工作中。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预防和警示违法方面的作用。要建立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的防范违法机制,各业务环节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健全内部会审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发挥执法监察的反馈和预警作用,加强整个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整体功能。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模范县活动取得地方政府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合作,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提高全社会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


四、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是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考核指标,把案件查处作为评价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和衡量执法监察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起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市(地、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克服畏难情绪,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交下级部门查处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审核,明确基层主管部门案件查处的首要责任,加强对下级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建立案情专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改善条件,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


执法监察具有外业工作的性质,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大,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有关办案设备,充分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为鼓励执法监察人员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他们艰苦工作的补偿,各地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