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韦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9:38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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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韦 民


在审理强奸案件中,往往遇到对参与轮奸的共犯应否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操作不一。有主张对参与轮奸的共犯,只要其中有人强奸得逞,其余共犯无论强奸是否得逞,一律以强奸既遂论处。在轮奸共同犯罪中,不应分既遂与未遂,所有共犯都应对全案负责,不能对行为未能得逞的共犯以未遂论处。也有主张对参与轮奸的共犯,应以强奸得逞与没有得逞来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不应把在轮奸中没有得逞的共犯与在轮奸中已得逞的共犯相提并论。关于轮奸共同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从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强奸罪的特征来看,笔者赞同后一种主张,在轮奸共同犯罪中,应根据共犯在轮奸中是否得逞来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
一、对参与轮奸的共犯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意义

在轮奸共同犯罪中划分既遂与未遂,在强奸罪的定罪上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在对各共犯的量刑上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在轮奸共犯中划分既遂与未遂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认定事实不清而导致量刑不当;2.在轮奸共犯中划分既遂与未遂可以体现公正处罚,防止对罪犯处罚不公;3.在轮奸共犯中划分既遂与未遂符合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之规定,防止适用法律不当;4.在轮奸共犯中划分既遂与未遂,能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做到罪罚相适应,防止量刑偏轻或偏重;5.在轮奸共犯中划分既遂与未遂,符合强奸罪中规定的既遂构成要件,防止共同犯罪共犯均以犯罪既遂论处的共同犯罪片面论。

二、轮奸共犯的既遂与一般罪共犯的既遂应有所区别

轮奸共犯的既遂与一般罪共犯的既遂的区别主要在于:(1)强奸犯罪既遂构成要求不同。强奸罪既遂的犯罪构成必须是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就不构成强奸既遂。而一般罪既遂的犯罪构成只强调主观故意。如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只要共同有杀人的故意,在共犯中,尽管不是每一个共犯均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只要有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那么便完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所有共犯均应对全案负责,应视为故意杀人既遂。(2)强奸既遂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既遂要求的是每一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这种性交行为是针对单一个人的行为,并非包括其他共犯。若共犯中有的在轮奸中已得逞,但不能替代在轮奸中未得逞的共犯。按强奸罪的构成,在轮奸中未得逞的共犯,只能认定为强奸未遂,不能牵强地把未得逞的共犯当做强奸既遂来量刑,只有每个单一的行为人实施了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才能认定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3)强奸既遂不能以共犯的主观故意来考虑。其他罪既遂可以根据罪犯的主观故意来考虑既遂问题,但强奸罪,行为人仅有主观故意而强奸未得逞,这只能说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不能说他已构成强奸既遂。因为仅有主观故意而未得逞,不符合强奸既遂规定的必须具有性交行为方可视为强奸既遂。

三、轮奸共犯不划分既遂与未遂缺乏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既然在一般的犯罪中可以对共犯不划分既遂与未遂,那么,在轮奸共犯中也同样可以不划分既遂与未遂。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事物是有普遍性与特殊性之分的,在刑法中应该说大多数犯罪,在共犯中是可以不划分既遂和未遂,这是因为大多数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它们要求的是一种普遍的主观故意,这是普遍性的一面。而在刑法中也存在特殊性的一面。比如强奸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共犯,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点不同,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其不可替代性,每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均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在一些共同犯罪中,一个共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标志着其他共犯的未遂或既遂。只有每个共犯各自完成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些特殊性,一些犯罪中的共犯是应划分既遂与未遂的。在强奸罪中,轮奸只是该罪的一种严重的表现形式,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故对轮奸的共犯既遂与未遂仍应以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有人主张对轮奸的共犯不宜划分既遂与未遂,只要是其中一共犯强奸既遂,其余共犯不管得逞与否均以既遂论处。其实这一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首先,在强奸罪中没有特别的规定不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其次,强奸罪中的既遂是规定为单个的性交行为,并非指共同行为,更不能以单个行为替代其余共犯的行为。最后,目前为止,没有什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轮奸共犯可以不划分既遂与未遂。因此,主张对轮奸共犯不划分既遂与未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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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发放补助金的决定,确保补助金快速、准确、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印发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地震灾区的分支机构。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受灾群众身份信息采集、补助金收款账户开立、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建补助金发放快速通道,确保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并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启动受灾群众身份信息采集、账户开立等前期准备工作,待6月2日相关工具软件发放到位后,各地可立即组织实施补助金发放工作。不具备按照《实施方案》采取转账方式发放补助金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方式发放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拟于一九九三年在约旦举办水彩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艺术团的人数等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图书馆、文献、档案方面的会议、讨论会及学习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手抄本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有关单位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并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十条 中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建立约旦国家图书馆提供技术援助,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萨夫旺·图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