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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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市场调控能力,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从多渠道征集,按特定用途使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朝阳城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单位(包括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和个人、市直驻市区外企业,均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广泛征收,合理负担,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决定。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不含商品房),按投资额的5‰统一向建设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一类地段6元/平方米,二类地段5元/平方米,三类地段4元/平方米,四类地段3元/平方米。对市直在县(市)的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委托有关部门征收,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年底向项目所在县(市)按征收额的50%返还。

第八条 从事商贸业、服务业、经营性收费等第三产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 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汽车配件经销、机动车维修等运输服务业的,按营业额的5‰征收;

(三)从事建筑装修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按经营收入额的10%征收;

(五)饭店、茶楼、咖啡厅、药店、保健品商店、盈利性医疗单位、诊所、游泳馆、电子游戏厅、网吧、歌厅、舞厅,台球、保龄球、洗浴桑拿、美容美发、照相录相各业,按纳税额的10%征收;

(六)各类中介机构,按收费额的5‰征收;

(七)私立学校、各类长短期培训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按其收费总额的1.5%征收;

(八)从事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九)从事其他商贸业、经营性收费等第三产业的,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第九条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按其收费总额的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国家定价的产品价格(含收费项目)调定价后,按调定价增益额的10%向受益单位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按市物价部门上缴财政罚没款总额30%的标准,由市财政核拨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市财政应从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作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也可委托市国税、地税、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代为征收。代为征收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与代征单位协商一致后,建立书面委托关系,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第十四条 除国家、省明令减免和市政府批准减免项目外,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有关代征部门要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权限和批准程序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幼教、敬老院和非盈利医疗单位,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对亏损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突发性暴涨暴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化解价格风险;扶持副食品生产,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安定人民生活;调控物价指数,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拨付。

第十九条 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发现拒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通过监督检查手段予以追缴、补征;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要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并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可按实际入库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对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实行目标基数管理,每年的征收基数由市政府确定,超当年基数部分,代征手续费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账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支付给代征部门。

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一线工作人员加班费、误餐费、通讯费、交通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可按征收总额10%提取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征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给予表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双塔区、龙城区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其平抑市场物价、保证市场供应等需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朝政发〔20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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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现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一条 《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管理的文件及核发的准印证一律废止。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公局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认真选树公务员职业道德楷模、持久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不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有效载体和抓手,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报送我局培训与监督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基层一线、窗口部门等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四、培训内容

【基础知识】

1.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作用

3.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

4.公务员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5.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内容

7.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员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要求

8.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

9.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0.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和实现途径

【专题一】 忠于国家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

1.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专题二】 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

1.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永做人民公仆;

2.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要求;

4.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善于做群众工作,努力提供均等、高效、廉价、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专题三】 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

1.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

2.弘扬职业精神,勇于创造、敢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考验面前冲锋在前;

3.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4.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专题四】 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品质。

1.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正气在身,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诚实守信、为人正派,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作交易;

3.为政以廉,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不以权谋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典型案例】

1.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2.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职业道德的案例

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