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
(水政法[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2006年我部在9个省选择了14个县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实践表明,水利综合执法在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决定继续推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等9个市、县水利(水务)局为2008年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见附件1)。
各联系点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的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
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水利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水务局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务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丰县水利局
贵州省铜仁地区铜仁市水利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水利局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水利局
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水利局
附件2: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2008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要将强化水利综合执法作为切实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从体制上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水利综合执法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保障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原则
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调整合并现有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因地制宜原则。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水利执法运行体制和机制。
三、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执法机构,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明确编制,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积极争取将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系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执法队伍的性质与执法职能相适应。
(二)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途径。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
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禁止合同工和临时工从事水利执法工作。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做到有办公地点、有执法经费、有必要装备、有完备制度。
(五)加大执法力度
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联系点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确保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联系点所在省水利厅要对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联系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重点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关系,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综合执法的范围,建立起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障执法经费
各联系点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的经费,保证水利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高度重视执法装备的配备,按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水政法[2000]254号)的要求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各联系点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联系点要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81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局请求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按其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检验,并在卫生证书中加注“适宜供人生食”的附加说明。
为保证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符合香港卫生署的要求,现将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严格按此标准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并在原卫生证书上加注“该批货物适宜供人生食”字样。
附件: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附件:
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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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甲满意 │乙可接受│丙不满意│ 丁 ┃
┃ │ │ │ │不可接受┃
┃ │ │ │ │存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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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细菌 │ │ │ │ ┃
┃(a)细菌总含量 │ │ │ │ ┃
┃ 1.汉堡牛肉 ┐ │ │ │ │ ┃
┃ 肉串 │ │ │ │ │ ┃
┃ 肉馅卷 │一般煮熟后立│<10的4 │10的4次 │≥10的5 │不适用 ┃
┃ 香肠卷 │即售卖的肉类│次方 │方-<10 │次方 │ ┃
┃ 炸鸡蛋 │,包括点心等│ │的5次方 │ │ ┃
┃ 油煎肉丸 │ │ │ │ │ ┃
┃ 全鸡 │ │ │ │ │ ┃
┃ 香肠 │ │ │ │ │ ┃
┃ 薯蓉碎肉批│ │ │ │ │ ┃
┃ 肉饼 ┘ │ │ │ │ ┃
┃ 2.鹅肝饼 ┐一般煮熟后仍需│<10的5 │10的5次 │≥10的6 │不适用 ┃
┃ 切片肉 ┘处理或储藏才售│次方 │方-<10 │次方 │ ┃
┃ 卖的肉类,包括│ │的6次方 │ │ ┃
┃ 烧味、卤味、猪│ │ │ │ ┃
┃ 肉干、牛肉干 │ │ │ │ ┃
┃ 3.腌肉 ┐ │ │ │ │ ┃
┃ 切片肉类 │一般冻肉或冷│<10的6 │10的6次 │≥10的7 │不适用 ┃
┃ (火腿或 │盘,生或半熟│次方 │方-<10 │次方 │ ┃
┃ 利) │肉类 │ │的7次方 │ │ ┃
┃ 肠肚杂碎 ┘ │ │ │ │ ┃
┃ 4.意大利肠 ┐一般经过烟或├────┴────┴────┴────┨
┃ 烟肉 ┘发酵制的肉类│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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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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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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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黄色葡萄菌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b)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 │检出 ┃
┃ │(在25克)│ │ │(在25克)┃
┃ │ │ │ │ ┃
┃(c)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200 │200-<10 │≥10的3 ┃
┃ │(在25克)│ │的3次方 │次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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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