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16:49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罗清泉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了省委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反映了全省人民加快湖北发展的迫切愿望。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要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按照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和谐湖北的总体要求,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励精图治,开拓创新,确保实现“十一五”的良好开局,努力开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局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
第四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
(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本区、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 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参加市和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条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六)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督学职务: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4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区(市)、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实绩突出的区(市)或枣庄高新区(综合排序前两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七)实施时间:考核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1: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指标

类型
评价

领域



评价指标
计算单位
权重

系数

核心指标
规模



发展
1
服务业增加值
亿元
10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2
%
10

3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0

4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10

配套指标
质量



效益
5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万元 / 人
7

6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
7

7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
4

8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4

9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4

10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
4

11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5

结构



协调
1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
3

13
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
2

14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
2

15
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
2

16
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
2

17
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
2

组织



领导
18
领导重视

4

19
措施有力

4

20
效果显著

4




  附件2: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一)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二)结构与协调。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3.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5.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通信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政电信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政电信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政电信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电业务总量比基期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16.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17.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三)组织与领导。
  18.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由专家进行评定。
  19.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由专家进行评定。
  20.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由专家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