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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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第82号令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3月10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二OO五年三月十三日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屋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合法用地以及房屋产权调换,根据不同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估算和判定拆迁评估价格的行为。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是指房屋价格和房屋合法用地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以外的补助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费。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和擅自改变评估结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拆迁评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辽阳县、灯塔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称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房屋评估机构在拆迁评估中,应当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拆迁人应当积极组织协助拆迁评估。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有效书证,配合拆迁评估。
第七条 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公开、透明确定评估机构。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少于200户的选代表3人、超过200户的选代表5人与拆迁人派出的2名代表共同参与投票或者抽签。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无法确定代表选择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公布的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评估工作。
第九条 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本市和外埠的评估机构,均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我市的拆迁评估业务。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的评估费用标准支付评估费用。
受委托实施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检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确认拆迁评估范围、评估时点。同时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3日内,应当将组成的评估人员名单以及注册登记的许可证和资格证书送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当事人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三)与当事人或评估鉴定标地物有利害关系;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评估鉴定的。
第十二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房屋产权调换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和土地权属档案以及有关房地产交易的信息,房产、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四条 拆迁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较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我市上一年度不同区域、用途、结构的存量房屋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评估结果确定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并定期公布。
拆迁房屋评估应当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成新、朝向、层次、结构、用途等因素进行。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相同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和类别进行的房地产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合法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按户进行的房地产价格的评估。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评估: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机构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结果,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采取分户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和补偿金额。
实施裁决前由于被拆迁人的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住宅房屋简单装饰装修除外)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住宅房屋简单装饰装修,是指进户防盗门、铝合金或者塑钢窗、居室普通木地板、餐厅厨房以及卫生间普通墙砖地砖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在100元以下的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类评估结果或者分户评估的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结果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评估,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应当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拆迁当事人应当提供拆迁评估所需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查勘。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作为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拆迁评估人员和拆迁当事人签字。
因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拆迁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出具拆迁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现场公示期满,拆迁人将评估报告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解释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无误差或者误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评估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评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评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
评估结果与鉴定结论误差不超过5%的,以评估结果为准;误差超过5%的,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城市规划师、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我市上一年度不同区域、用途、结构的存量房屋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以及房屋产权调换价格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其中必须有具有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1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否定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它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申请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的,以专家鉴定结果为裁决依据;原评估机构按程序对被拆迁房屋已复评的,以复评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已复评的拆迁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另请评估机构评估的,以新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因被拆迁人的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结果或者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作为裁决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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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走向何方
------《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序言

中国刑法学人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使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呈现了繁荣的景象,并促进了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对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迷惘。
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界在热议中国法学走向何处去,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人在议论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走向。
中国刑法学走向何方?对于这一刑法学论题,笔者认为,它主要涉及几大问题:(一)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走向问题。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是以现在的基本理论框架为本,还是以德、日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为本,或是以英美法系的理论框架为本,抑或是以其他的理论框架为本?(二)中国刑法学的研究重点问题。在将来,中国刑法学是以研究刑法基本理论为重心?还是以研究刑法分则个罪为重心?(三)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在往后,中国刑法学应重视思辨的理论研究?还是应重视经验的实证研究?抑或是两者的结合?此外,比较研究法及其他研究方法应走向何处?(四)中国刑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及相关学科相互促进的问题。中国刑法学分支学科如何划分?刑法哲学如何发展?注释刑法学如何前进?刑法社会学如何建立?其他与刑法学相关的边缘学科如何建立?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刑事学科如何促进刑法学发展,以及如何开展刑事一体化研究?等等。在这几大问题里,由于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走向问题会直接地影响到中国刑法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因此,这应是中国刑法学人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研究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时,自然离不开对外来理论和本土理论的相关问题的思考。我们对外来理论应持理性的态度,应认识到外来理论扎根本土后,是可以内化为本土理论的。在沈家本清末修律前,中国本土并无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他的刑法理论里,许多理论也是不科学的。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新刑律》时,刑法学家给我国引进的是当时的德、日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新中国建国后,我国引进的刑法理论是原苏联的刑法理论,并在原苏联刑法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了1979年刑法典。从1997年刑法典制定至现在,我国的主导性刑法理论是对原苏联刑法理论进行适度改造并借鉴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后而形成的刑法理论。在这一刑法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见,外来理论在与国情相结合以及经过发展改造后可以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并为广大民众谋福祉。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对原苏联刑法理论进行改造后而形成的刑法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的本土理论。从近现代中国刑法学发展历史看,外来刑法理论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外来理论合理地内化为本土理论后往往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中国刑法学不应拒绝外来刑法理论,而应合理地引进先进的外来理论,通过论证后,吸收其合理内容,并克服其缺陷。在将来,我们仍需要借鉴外来的、科学的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来建构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
由于刑法典的制定是在占主导地位的主流刑法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刑法典颁布后,司法者一般也是在主流刑法理论指导下来处理刑事案件的。因此,中国刑法学在未来发展中应选择科学的、适合国情的刑法理论为其主流刑法理论。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的发展走向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刑法学在未来发展中应以哪一种刑法理论作为其主流刑法理论来构建其基本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一些刑法学者在讨论中国刑法学未来的基本理论框架走向问题时,主张完全推翻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框架,而主张完全以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本,重新构建我国的刑法基本理论框架。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框架借鉴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但是,在根基理论上,摈弃了原苏联刑法的根基理论“阶级斗争理论”和“专政理论”,而实际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刑法的根基理论,采纳了旧派和新派两者折中的基本理论。概言之,我国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框架是兼采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刑法的根基理论而形成的理论架构。笔者认为,我国现在的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是较为科学的,在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中,仍应坚持这一基本理论框架。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刑法根基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两方面予以论述。
在大陆法系刑法根基理论里,旧派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类推和刑罚个别化,在刑罚论上持报应刑论,主张以行为为中心构建刑法理论,而新派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质疑,肯定类推解释,主张刑罚个别化,在刑罚论上持教育刑论,主张以行为人为中心构建刑法理论。旧派和新派经过长期争论后得到调和,形成了兼采两派观点的折中刑法理论。现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刑法典是在折中的刑法理论指导下制定的。笔者认为,旧派和新派从各自的立场所阐明的观点均有道理,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公正和防止司法专横,科学的刑法理论应以旧派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理论为根基来构建,同时,应将新派的一些合理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理论吸收进来。换言之,科学的刑法理论应以旧派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理论为主,以新派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理论为辅来构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类推,赞成以行为为中心构建刑法体系,同时,它也赞成在刑法典里规定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等涉及刑罚个别化的内容,在刑罚论上,它持教育刑理念以及一定的报应刑理念。可见,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体现了以旧派观念为主、以新派观念为辅的基本理念。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根基是基本正确的,因此,我国未来的刑法理论仍应基本坚持这一理论根基。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最重要的理论。目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基本上是采用原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四个要件有机组合而成。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我国的刑法适用也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其实也是在批判和继承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它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也证明,这一理论是基本可行的,但是,它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保持刑法理论的稳定性,防止因更换理论而带来的巨大成本,我国未来的犯罪构成理论仍应以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同时,对这一理论进行合理的改造。
近年来,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应以德、日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取代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为,德、日犯罪成立要件确实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它认为,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部分。这一理论能较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不足。根据这一理论,法官可以根据期待可能性等超法规事由来处理刑事案件,由于超法规事由在刑法典里并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一情况下,法官实际上是依据理论上的犯罪成立模型断案,而不是根据法定的犯罪成立模型办案。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见,完全以德、日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取代现有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妥的。也许,我们可以将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科学之处结合起来,构建出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
中国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曾指导了现行刑法典的制定,现行刑法典颁布后,司法人员也是在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指导下适用刑法的。实践证明,现行刑法典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实践也证明,在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指导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我国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中国刑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仍应坚持以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为框架,同时,应博采众家之长,以使中国现在的刑法基本理论得到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留学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学者众多,翻译的外国刑法学著作逐渐增多。刑法学界呈现了百家争鸣的可喜景象。学者们往往会根据自身的特殊经历或好恶,主张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中应选取某一刑法理论为本,学者们的观点往往出现在其学术著作或论文上。刑法理论的创新和争鸣是中国刑法科学发展所必需的,然而,现在的中国刑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现象,即在编写中国刑法学教科书时直接采用纯粹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或自己创建的刑法理论来阐释中国刑法典的内容,并引导学生以这种理论去适用中国刑法。由于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培养司法实务人才,如果中国刑法实务教育中没有主流的刑法理论,允许各大学各自为政,随意选择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体系、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体系或其他刑法理论体系来构建中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那么,我国将来必然会出现司法中的理论迷局。可以设想,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没有基本统一的法言法语,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检察官以英美法系刑法理论来阐明其指控理由,律师以传统刑法理论来进行辩护,法官以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来说明判决理由。由于法官受教育的背景不一,因而,各法官所制作的刑事判决书也可能采用不同法系的刑法理论来阐释判决的理由。这样,刑事司法领域将出现混乱不堪的图景。可见,为了保证刑法典顺利地在全国统一实施,中国司法实务教育中的中国刑法理论在大体上应是统一的,为此,我国应选择主流的刑法理论作为司法实务教育的必选理论。目前,我国的主流刑法理论是以原苏联刑法理论为基础并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经适度改造后而形成的刑法理论。这一刑法理论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此,这一理论应作为我国司法实务教育中中国刑法学的必选理论。当前,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已成为全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我国应选调全国资深刑法学者以我国现在的主流刑法理论为基础编写一套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用的中国刑法教材,以规范司法中的法言法语,从而防范或走出司法中的理论迷局。
笔者主张我国在司法实务教育中应明确主流的刑法理论,但是,也极力主张刑法理论的创新和争鸣。刑法理论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在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里,社会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同样,刑法理论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许多刑法理论是矛盾的统一体。德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和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均存在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在非十全十美的刑法理论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刑法典,同样也不会十全十美。刑法典里规定的各种原则和各种制度均不宜绝对化,如果意欲追求某一原则或某一制度的完美而将其绝对化,就会使刑法的目的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正因为刑法理论和刑法典均无法达到十全十美,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争鸣促进刑法理论的繁荣,并追寻到最佳的主流刑法理论和最佳的刑法典,从而为实现良好的刑事法治奠定基础。
刑法和刑法科学是在辩护和批判的争论中发展的。对于科学的刑法内容和刑法理论,我们在理论争鸣中应极力为其辩护,对于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存在的缺陷,我们应据理批判。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是基本合理的,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的许多具体刑法理论也是科学的,因此,笔者极力为其辩护,但是,在这一基本理论框架之下的刑法理论仍存在诸多重大缺陷,为此,笔者据理对其予以批判。
笔者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已有二十一年。在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中,笔者对许多刑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长期以来,笔者把刑法学的研究重心放在刑法的基本理论上,因此,本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犯罪论、刑罚论、立法论等几方面。本书的旨趣在于:通过对刑法的重要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辩护或批判,希望人们对这些重要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继续予以关注,并通过争论促进刑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由于对刑法理论的辩护与批判,往往同时包含了对相关刑法内容的辩护与批判,反过来而言,对刑法内容的辩护和批判,往往也同时对相关的刑法理论进行辩护和批判,因此,本书书名《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具有对刑法和刑法理论的辩护与批评的意蕴。
本书共有四编,第一编刑法基本理论。本编将无法归类到犯罪论、刑罚论和立法论而又属于刑法基本理论的内容归于本编。第一章“中国刑法发展的沉思”, 对中国刑法的发展历史、影响刑法发展的因素、刑法典的功能、科学刑法典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中国刑法的未来发展方向。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主要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定标准提出质疑,提出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有例外的观点。第三章“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及类推的命运”,主要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绝对化,类推也应有其存在的空间。第四章“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认为,刑法条文应具有明确的立法原意,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为了调和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矛盾,在刑法解释上,我国应坚持“以主观解释为主,以客观解释为补充”的折中论。第五章“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辨析”指出,传统意义上所讲的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均在文字字面含义上超出了刑法条文,在解释方法上均采用了类比推理,因此,两者具有同一的称谓“类推扩张解释”, 为了较好地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以及坚持合理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应建立严格的类推扩张解释制度。
第二编犯罪论。本编主要是犯罪构成及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理论。第六章“科学犯罪构成模型的追寻”,对各种犯罪构成模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科学犯罪构成模型的判断标准,提出了“犯罪构成三模块说”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七、八、九、十章均属于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内容。第七章“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范围”,深入地分析了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范围。第八章“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对犯罪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立法提议。第九章“‘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之提出”,论述了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产生三根据说的理论体系。第十章“‘寄宿罪状’的创制”,提出了制定“寄宿罪状”的立法主张,以摆脱目前惩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困境。
第十一章“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构建”,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新的解释,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由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决定,提出刑法应明文规定因果关系内容,明确“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第十二章“‘复合罪过形式’质疑”,批驳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为我国传统的罪过形式进行了辩护。第十三章“刑法上严格责任之否定”,批驳了刑法理论中的严格责任理论,对与之相关的实践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第十四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继承与批判”,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的问题,主张批判地继承这一理论(这部分内容曾发表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在本书里未做修改)。第十五章“‘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之提倡”认为,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单位的行为构成和自然人行为构成发生竞合。两独立主体对各自罪过支配下而发生的行为构成竞合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编刑罚论。本编主要是关于刑罚阶梯、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第十六章“刑罚阶梯的演变与展望”,探讨了刑罚阶梯的演变历史、演变原因以及科学刑罚阶梯的判断标准等问题,研究了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改革问题。第十七章“刑事责任真谛的追问”,阐释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含义、特征,分析了在两种不同语境下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及阶段,探讨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的地位。第十八章“被侦查诱惑之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述了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刑法法理,阐述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及其对被侦查诱惑之犯罪的刑事责任所产生的影响。第十九章“被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分析了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
第四编刑法立法论。本编主要是关于刑法立法技术的内容。第二十章“罪名、罪种的合理数量及其立法反思”,分析了现行刑法典在罪名、罪种立法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其成因,提出了罪名、罪种合理数量的判断标准,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措施。第二十一章“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提出了批判,建议在立法上规定“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第二十二章“刑法典修补技术的探析”,对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的刑法修补技术和1997年新刑法典颁布后的刑法修补技术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的刑法典在设立总则编和分则编后,再设立第三编“修补编”,将修改或补充的刑法条文编入“修补编”。
以上是本书的基本内容。由于时间仓促,本书可能存在错漏,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摘自《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序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作者:欧锦雄,刑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题目为摘录时增加。)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的有关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与规范。企业是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特别是集团总部的重要责任。各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内部电信资费管理职能,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的涨价方案、增加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资费方案以及下列范围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时,应当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未经其集团公司同意,各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经集团公司同意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其书面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涉及固定本地电话(包括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的;
  (二)涉及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和漫游费的;
  (三)涉及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的。
  三、各通信管理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近期监管的重点是:
  (一)电信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成本的资费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电信企业回收竞争对手终端设备,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电信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差别定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电信企业未按《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六)电信企业存在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四、各级电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不得在未与电信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对短信息服务业务的规范,解决短信收费不透明、乱收费、退订难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各通信管理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电信资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分别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由通信管理局建议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2003年电信市场价格无序竞争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对本企业的资费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电信资费管理相关规定,并于2004年9月1日前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