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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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赣州市委


赣市发[2005]7号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赣州实际,对我市引进人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从人才的引进、待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是加快我市人才引进步伐,推进人才高地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市人才资源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1日
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赣市发[2004]11号),加快人才集聚,加速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为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2、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
  4、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集体科研项目前三人为主要贡献人),与我市产业结构有紧密关联,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专业人员;
  5、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紧缺专业,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专业人员;
  6、适应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承接“长珠闽”产业梯度转移所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7、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
  8、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
  9、经市、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
  10、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人才。
  上述人员中,特别优秀和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四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办理调入或聘用手续,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等方法。
  1、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上述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数额、增人计划、工资总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不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可先进入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3、党政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组织人事部门采取特定的考试、考核办法录用,或采用雇员制等用人方式引进。
  4、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以在本市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可受聘一个单位,也可受聘多个单位。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人才,调入本市工作的给予以下待遇:
  1、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两院院士1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5万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3万元;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10项的其他人才引进后符合要求的发给安家费1万元。
  2、从优安排住房并发给购房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学位学历、随迁人口等因素及原有待遇,从优安排相当面积的住房。如需购房的,在首次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购房补贴,其中博士以及正高职称人员8万元;双硕士学位人员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3万元;硕士研究生1万元。购房补贴按每人(户)一次性发放。
  3、发放人才特殊津贴。从调入我市正式起薪之月起享受人才特殊津贴。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500元;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上述各项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按财政开支渠道,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负担50%,用人单位负担50%;其他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发给,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引进了高层次人才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所在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和扶持。
  第六条 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实行灵活的多元化的薪酬方式。
  1、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不属“人才特殊津贴”享受范围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和专业水平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
  2、对引进的人才实行最低保障工资制。试用期满后,年最低收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3、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调入人才商定,所在地人事部门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从优办理社会保险。对引进的人才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交纳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用人单位按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辞职、或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来本市工作的人才,企业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对其可以认定计算的社会保险交费年限的保费,由用人单位趸交。
  第九条 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科技开发项目经论证可行后,视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本人支配的资料等经费;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用车;提供应邀参加必要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十条 对辞职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按工作调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原有行政级别、技术职称予以承认;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后,对其原有职务、职称予以承认。因流动而辞职、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的,工作满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可以恢复身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安置,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其原工作单位、身份、专业对口安排。指定的接收单位要在6个月内妥善安置;其子女安排到当地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对愿意到本市、县(市、区)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接收,免收代理费,并协助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转入手续,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对留学回国人才,享受本规定和《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有关的政策优惠;来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的海外和市外各类人才进行科技投资和成果转化的,按《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条款,与本市现有人才享有平等权益;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在申领《特聘人才工作证》后,其职称(职务)评聘、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专家选拔、继续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国有单位引进的、现有的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全套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如本人愿意,可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试用时间一般为3-6个月,进入事业单位的经试用合格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要在行政岗位工作的,可采取先进后考的办法解决。如果连续两次招考不合格,应脱离行政机关,由用人单位帮助择业,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八条 调入的人才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的迁移手续。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登记在市、县(市、区)城区。
  第十九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特聘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在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享有与当地居民和市内同类人才同等的待遇,并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柔性流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要明确引进人才的工作职位、从事的主要工作、开发研究的项目、预期的目标,并给予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给予优惠待遇的同时,实行5年最低服务期并签订合同,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如发生用人争议,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引进的人才,符合第四章有关规定的条件,按《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的若干规定》(赣市发[2005]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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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6]3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现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1年以来,国内焦化行业投资日趋升温,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到2004年底,全国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机焦生产能力约2.7亿吨。到2005年底全国焦化生产能力已达3亿吨左右。
2004年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04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经过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我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具体表现为:
(一)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目前国内焦炭实际消费量约2.3亿吨,而生产能力已近3亿吨,由于国际国内钢铁需求增幅趋缓,俄罗斯、波兰、乌克兰等国新建焦炭能力陆续投产,国内焦炭市场消费和出口减少,产能明显过剩,焦炭价格急剧回落,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尤其是缺乏煤气、焦油等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独立焦化企业已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焦炭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目前发达国家的焦炭主要用于钢铁冶炼,其中95%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企业内部。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余热、焦油等能够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利用。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占焦炭产量的80%左右,但只有33%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67%的焦炭生产能力为独立焦化生产企业,除少数作为城市煤气供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外,大部分集中在煤炭产区,远离产品用户,难以实现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焦化生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焦炭生产大量排放废水、废气、苯并芘等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焦化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
(四)生产集中度低,技术和管理水平总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在焦化行业中,中小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在80%以上。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通过行业协会、地方部门、相关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焦炭生产重点省区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决不允许再新上落后生产装置。
(二)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做好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三)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作为行业的先导和示范。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汰劣,推进企业向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目前市场需求减缓,价格回落,焦炭产能过剩,正是企业调整经营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和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为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要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向生产和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行业整体结构。
(五)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我国焦化企业中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比例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技改任务重。应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六)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求考虑,尽快制定炼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规划,合理调控炼焦煤开采建设规模。加强对炼焦煤开采监督管理,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研究提高煤炭资源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确保我国炼焦煤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焦化行业协调、平稳、健康发展。
(七)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各炼焦(焦化)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需求、炼焦工业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反映焦炭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推广焦炉环保、节能新技术,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品目名称备注
  A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30101电视机*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计算机▲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打印机▲
  A030204传真机▲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8投影仪
  A030209扫描仪
  A0708制服*
  A030301办公家具*
  A0401纸张▲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服务器
  A100402路由器
  A100403交换机
  A1027电梯
  A1029锅炉
  A1101汽车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专用采购项目
  A0601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
  A0603抗旱物资*
  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工具和仪表仪器*
  A1001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其它通信设备
  A1002印刷设备*
  A1003照排设备*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消防设备*
  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档案保密设备*
  A1019教学设备*
  A1020实验室设备*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体育设备*
  工程类
  B09修缮、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5万元以上
  服务类
  C01大宗印刷10万元以上
  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
  C070301车辆保险定点保险
  C070302车辆加油定点加油
  C070303车辆维修定点维修
  C0801会议10万元以上的会议
  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的采购项目,▲表示
定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定点项目仍通过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与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