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
黑龙江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以下简称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生存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饮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的范围,主要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缺水问题。不包括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问题。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按照困难程度,分期分批解决。政府补助资金近期重点用于全省饮水最困难的人口。
第二章 农村人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村屯(平原区)距取水点单程1至2公里以上,或(山区)距取水点垂直高差100米以上,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区标准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同意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 以市(地)为单元,由市(地)水利(务)部门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计划、水利(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上报,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有经过论证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由县(市)、市(地)计委、水利部门联合逐级上报。上报的年度计划文件材料包括:
(一)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二)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三)市级及其以下的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各市(地)上报的年度计划后,提出全省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根据各市(地)和水利厅的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商省水利厅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选择项目,要优先安排氟中毒的防病改水、缺水程度重、一次解决自来水等村屯的饮水工程。
第十二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的市(地)、县(市)配套投资,必须与国家、省投资同步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市(地)、县(市),下一年度计划不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三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所需投资(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省、地方和受益群众等共同负担。按照中央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中央、省、地方(包括群众)配套资金的比例为4∶1∶5,其中,地方配套资金中市、县、乡配套资金不得小于总投资的20%(地方配套资金中群众投工投劳部分占30%)。
第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配套资金由市(地)、县(市)、乡(镇)政府负责筹措。要动员争取社会团体、包扶单位捐赠。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资金,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项目建成后,出现反复或新增加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国家和省不再安排,由地方和群众自行解决。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各级水利(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人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 各县(市)水利(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计划、水利(务)部门审查汇总联合上报,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要将计划落实到村、屯,逐乡、逐村、逐屯建卡片,注明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要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责任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钻井专业队伍凿井。凿井要严格执行《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备(压力罐),由市(地)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必须使用有劳动部门压力容器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它工程材料和设备也要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市(地)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水利厅商计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水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第二十五条 省验收后国家要进行复验,国家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七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工程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成立群众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1月15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5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年度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主要有: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外贸进出口、民营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粮食生产、计划生育、扩大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旅游经济、省“861”和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分别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局、商务局、统计局、农委、计生委、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经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核实,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年度主要工作、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省“861”和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分别由市直各目标管理单位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提出,报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区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市政府领导评议。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共13项,满分75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项目和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5项,满分15分。其中:依法行政3分;政风建设4分(含政风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政务公开2分;工作落实4分(政务督查2分,建议提案办理1分,市民连线办理1分);文明创建2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市政府领导评议。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60分。根据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6分(依法行政3分,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3分);政风建设5分(含政风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政务公开3分;工作落实8分(政务督查4分,建议提案办理2分,市民连线办理2分);文明创建4分;招商引资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政风建设、政务公开、文明创建按指标规定的分值据实计分;工作落实按办理总件数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分值减半,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资计分:根据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实绩确定分值,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得平均分。
(四)领导评议计分: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各评分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分,分值保留3位小数,统计总分时保留2位小数。
(六)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一类后二名、二类后一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计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提供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提供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四)市文明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文明创建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五)市发改委负责提供省“861”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提供地方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外贸进出口完成情况;市招商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财政收入、公共卫生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六)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风建设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七)市旅游局负责提供区县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农委负责提供区县粮食生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联负责提供民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提供区县教育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扩大就业、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八)市民连线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市民连线办理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工作落实的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负责市政府领导评议分值、共性目标任务分值和“一票否决”的相关情况的统计和汇总。
(九)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等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办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并抄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
(二)审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政府督办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前8名的为“优秀”;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目标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优秀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奖励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奖励:
优秀区县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获“优秀”档次第1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10000元,获“优秀”档次第2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获“优秀”档次第3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5000元。
区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奖励,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优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获“优秀”档次第1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获“优秀”档次第2—5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5000元,获“优秀”档次第6—8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3000元。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个人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考核结果位居“优秀”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考核结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经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不发个人目标考核奖金。
领导班子的奖金,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奖金不低于30%。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予以“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负责同志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4〕3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