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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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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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法[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细化各项制度。

  二、为了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建设部拟确定一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可选择执法责任制工作基础好、已经达到或者接近《意见》提出的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的市、区、县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也可以确定自己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并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候选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经建设部对各地报送的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筛选后,确定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

  三、对确定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建设部将帮助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将经验向全国建设系统推广。

  四、各地在贯彻《意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同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王荣梅 王英姿 联系电话:(010)68394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建设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有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制度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严格。建设系统行业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任务,这些部门的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最近,国务院又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因此,在建设系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通过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改进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

  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

  建设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执法依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已经过时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凡是被清理废止的执法项目都要集中公告,各部门要坚决停止执行。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执法工作。

  (二)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逐一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中。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

  通过各个岗位工作流程的有机衔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联审制度,形成内部权力制衡。通过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等行政审批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完善内部监督;通过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完善层级监督;通过健全信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做到过程有监控

  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手段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等办事纪律,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推行“一门受理、分别审批、归口收费、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管理相对人。

  (五)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

  通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保证考核评议的全面性、公正性。发挥网络的实时监控作用,应用计算机进行考核监控,生成考核结果。制定明确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保障功能和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法制机构、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完善本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每年都要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现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
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
决策后评价制度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决策评估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评估、咨询、论证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等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厅机关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
(五)本厅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六)确定重要人事、奖惩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厅机关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
第四条 实施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应该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制度是指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 应该由专家评估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或授权的分管厅领导确定。
第七条 厅重大决策的评估咨询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厅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咨询工作由厅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八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评估咨询机构提供评估咨询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咨询机构在接受评估咨询论证任务后,应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评估咨询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咨询,并提出由专家签名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参与评估咨询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评估咨询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参与评估咨询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评估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咨询专家组在评估咨询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评估咨询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评估咨询结束后,咨询机构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评估咨询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三章 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是指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对其进行公示、听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制度。
第十七条 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是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厅新闻宣传中心宣布,在新闻媒体、网站、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二十四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章 决策后的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制度是指,对决策执行的效果进行评判,研究决策和执行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研究决策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由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应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厅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实施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出决策及执行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第三十三条 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应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相关工作部门及当事人可列席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列席会议的当事人应随机抽取。
第三十四条 对评价后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应及时分析、研究,对决策进行修改、调整。必要时,可撤销或重新作出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评价后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应该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章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失误责任,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三十九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四十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领导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责任。具体办法参见《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意见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意见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