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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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劳社〔2005〕144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2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3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4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7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01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 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二、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三、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申办单位主管

部门名称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开办资金(万元)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业务范围


申办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资格证书号码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0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1

外国人就业花名册

NAME LIST OF FOREIGN EMPLOYMENT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Company Name and Stamp: Organization code: Registration No. File No.

序号

No.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年龄

Age 国籍

Nationality 深圳职务

Employment Position
申请就业起止时间

Term of Employment
就业许可证号

E mployment License No .
就业证号码

E mployment Permit No .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详细地址:

Company Address :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 联系电话:

Tel :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相片

Photograph
(盖骑缝印)

( Indenting Stamp )

国籍

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文化程度

Educational Level

职业特长

Specialty


健康状况

Health condition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中文程度

Chinese Level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护照有效期至

Expiry Date



发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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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注明枯水期排污限量。”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注明的枯水期排污限量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中央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 《产权登记证》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依据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核准中央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中央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其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依据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工作档案。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文件和资料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3856158.doc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588968.doc
附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859311.doc
附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4965985.doc
附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083952.doc
附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184787.doc
附6.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doc
http://wzb.mof.gov.cn/pdlb/zcfb/201212/P02012123134093534683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