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食品安全监管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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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食品安全监管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食品安全监管


邯食安[2005]2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食品安全监管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根据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食药工程[2004]2号),制定了《邯郸市食品安全监管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三月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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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是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新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颁发、实施以后,在贯彻执行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我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本解释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执行以来所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与《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新调规”)是什么关系?
“新调规”的1.2条明确指出:“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因此,“新调规”仅对有关电力行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生产事故(包括人身、机械、设备)的调
查分析、定性、统计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事故调查处理”仅是“规定”中十二章的其中一章,且“规定”在编写时对“事故调查处理”一章,也是在“新调规”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的。所以在颁发“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本‘规定’中的事故定性、调查、处理、统计、报
告等是在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的,是‘新调规’的实施细则。因此,‘规定’与‘新调规’在事故管理上总的精神是一致的。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报告等执行本‘规定’”。
部颁发“规定”的“电建〔1995〕671号”文是经过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等会签审定的。因此,在“规定”的具体条文执行时,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以批文为“建”字为借口而拒不执行。
2.“规定”中关于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与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规定不得少于四十学时。而“规定”中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为三天。这是因为我部的“规定”颁发在前,是按劳动部原来规定的时间定的,而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出台在后。按“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要求,应执行劳动部新的规定,即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3.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配备的安监人员数量难以达到“规定”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规定”第三十五条第5款“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这是对设有二级机构的,承担大型火电厂施工的火电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所作的规定。但以下三种情况:(1)送
变电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虽设有二级机构,其规模较小,(2)规模较小的火电工程,(3)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包括火电、送变电),其安监机构配备的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有些企业实行“项目法”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经理部,其安全职责应如何执行?是否还有必要设置单独的安监机构?
项目经理部应执行分公司(工程处)一级有关行政、技术领导的安全施工职责。凡是项目经理部下设二级机构的必须设置单独的安监机构,不设二级机构的,应设专职安监人员。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但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工程建设单位的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是否应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是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应尽的职责,并具有否决权。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在制定安监机构或专职安监人员的职责范围时,必须明确此项职责。
6.施工企业安监机构应配备哪些监察工具?
按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1款的规定,“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安全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相、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或工具。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应如何理解,怎样执行?
这是选用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亦包括工地专职安全员。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选用的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含中技)及以上文化水平。但在此之前已任职的专职安全员不在此限。但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
8.专职安监人员如何评定技术职称?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安监人员与工程技术部门的人员一样,评定工程技术职称系列。
没有学历的,担任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人,按原能源部人劳司的人组〔1989〕40号文“关于同意将基层电力生产及施工企业安全监察科室工作的工人列入技师评聘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将在电力企业安全监察科室工作,现仍按工人管理的人员,纳入工人技师的评聘范围,通过考
试考核后,按原生产岗位,自行确定颁发技师合格证和聘为技师。”
9.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什么待遇?
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是施工、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因此,按“规定”第三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电管局(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局(电力公司)基建专职安监人员应与基建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电力建设公司(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分公
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专职安监人员应与施工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工地级专职安监人员一般都是从施工一线的班长中抽出来的具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老工人,其待遇不应低于原水平,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人员的待遇。
10.企业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施工企业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一般都没有设置单独的机构负责。目前有的是安监部门管,有的是保卫部门或机构管理部门管。因此“规定”中没有,也不好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但划归安监部门管理较为适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
11.送变电公司的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如何执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送变电公司的管理方式与施工特点,第二十七条第3款“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中的“施工机械”,对送变电公司来说亦包括“施工机具”。
12.机械购置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属不属于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把好机械(机具)购置的安全关,确保购置的机械(机具),尤其是起重吊装机械,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的、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是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亦是其正常性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必须严把施工机械(机具)购置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关口

13.中、小型机具的安全管理属不属于施工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
“规定”中的机械管理部门和有些企业设置的机具管理部门,实际上是指同一部门,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其职责范围是一致的,应包括中、小型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14.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应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
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公司安监部门正常业务管理工作。但是:
(1)火电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单独编制安措计划,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的安监部门汇总年度安措计划,报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并由公司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鉴于送变电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施工的特点,安措费用应由公司统一集中使用。因此,年度安措计划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汇总,由计划部门统一编制后下达、实施。
1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有哪些渠道?
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1)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第一项“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决定在电力工程中计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列入其他直接费项内,计列标准如下(适用于新建与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
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
220千伏变电工程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
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部颁“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一九九三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文(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16.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中的“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这段话在安措补助费实际分配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执行?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包括了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建筑作业项目和整个工程安装项目的安全措施补助费。这里的安装主要是指火电工程锅炉、汽机、电气等主要发电设备的安装。如果工程是由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分别承包土建、安装项目,安措补助费的分
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经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分配,且必须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
17.送电线路施工在何种情况下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规定”第五十条第4款适用于火电及送变电的重大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的施工。
送变电工程,主要是送电工程,因其施工的特殊性,多年来,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班长或班技术员填写,每天班前宣读,进行交底。重大施工项目由工地技术负责人填写,进行交底。因此送变电工程不受该条的限制,仍实施一切施
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办法。
18.第八章“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是否适用于承发包方均为同级电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
本章只适用于低于国家二级(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分包单位)或包工队。而不适用于国家一级施工资质企业(包括电建施工企业)之间构成的总包、分包关系的安全施工管理,或工程建设单位对承建其自营工程的国家一级施工资质企业的安全管理。但以下几个问题必须给以明确
规定或说明:
(1)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2)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发包、分包双方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事项,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以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奖惩办法等应由双方商定,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4)电建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承包方(由电建施工企业发包)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事故单位直接向其主管上级和当地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与考核。总承包方不
承担事故统计、考核的责任,但应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事故统计、考核指标。
19.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自营工程的施工单位如何预留安全施工保证金?
工程建设单位的自营工程,其工程项目大小不同,承包施工的单位的施工资质不同。因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预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凡是施工资质在二级以下(含二级)的施工单位或属包工队性质的施工队伍,必须执行第八章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
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而对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应由双方自行商定,并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20.“规定”中要求的班(组)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应如何进行?
“规定”第九十条要求班(组)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列队安全讲话(站班会),做到“三查”、“三交”,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开好每天的班前、班后会是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搞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关键,每天必须进行。
班前会,有的叫班前安全讲话,有的叫站班会,其实质内容都是安全系统工程中所指的班组危险预知教育训练活动。进行的程序一般如下:
(1)集合:全员站立,面向班(组)长,成扇形队列(一般应在班组休息室外或施工现场进行),精神集中。
(2)察看、检查:班(组)长察看全员脸色、精神及健康状况。检查个人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和工作服穿着情况,有异常者询问清楚,令其立即改正。
(3)进行前一天的班后小结:对前一天施工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小结。重点是针对不安全的苗头,提出防范措施(利用班前会的时间进行前一天的班后安全小结,一般不再要求当天开班后会)。
(4)作业指示:当天作业的内容、作业方法、作业顺序、作业分工、危险源、安全措施、工具、材料等,班(组)长按上述内容,根据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技能、经验进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送变电公司的施工班(组)应在班前会上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
(5)作业指示复诵:对班(组)长的作业指示,全员应领会清楚,对青年工人可进行抽查,要求复诵。
21.电建施工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里的本企业职工从事非主业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何统计、考核?
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从事非主业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或承包非电力建设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多经企业自行统计、报告。
22.电建施工企业的职工以临时借用或支援的名义到多经企业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何统计和考核?
本企业职工借用或支援到多经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借用手续,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发生了伤亡事故,由多经企业统计、上报,否则由本企业统计、上报,并作为本企业考核事故。
23.本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承包主业承建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是否计算本企业职工重伤、死亡率?
本企业领导的多经企业承包其承建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只作为本企业的事故考核指标,而不列入本企业计算重伤率、死亡率时的重伤、死亡人数合计范围,即不作为分子。
24.轻伤事故是否统计上报?
按照国家劳动部的规定,单纯的轻伤事故暂不统计上报,但重伤、死亡事故中伴有的轻伤人数应统计上报。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各类事故,其中包括轻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等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管理台帐和报告程序。
25.电建安A表中的平均人数如何计算?
电建安A表中的平均人数是指电建施工企业当月(年)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本企业职工是指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有的称协议工,有的称农合工),但不包括多经企业里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
的职工人数。
26.电建安C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和工程死亡率应如何计算?
电建安C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是指当月(年)整个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全员职工人数与工程建设单位全员人数之和,亦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全员职工人数和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单位全员职工人数。
工程死亡率是考核工程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效果的一个专项事故率指标。“规定”对工程建设单位实行的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全口径统计,全口径考核。
当月(年)工程死亡人数合计
当月(年)工程死亡率(%)=-------------×100%
当月(年)工程施工平均人数
27.电建安A表施工企业是否还报送部建设协调司?
按“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只向主管电力公司报送“电建安A表”,主管电力公司汇总后再报送部建设协调司。
今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部报送劳动部规定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电建安A表”。
28.电建安A表、电建安B表中的本企业职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和电建安C表、电建安D表中的工程千人死亡率在填报时有些什么要求?
以上四个伤亡事故报表中的死亡率、重伤率除了当年一月份为当月统计数外,其他月份均为累计统计数。如某企业一月份的平均职工人数为2000人,当月发生本企业职工死亡1人,填报时本企业死亡率为0.5‰。该企业二月份的平均职工人数为2200人,当月未发生本企业职
工死亡事故,填报二月份报表中的本企业职工死亡率应为:
1+0
-------------×1000=0.48
(2000+2200)÷2

其他月报表以此类推。
29.电力公司(网、省局)对施工企业发生的外包工死亡事故应如何掌握统计事故与考核事故之间的区分界线?
为了促使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减少外包工死亡事故的发生。各电力公司(网、省局)必须从严掌握与区分外包工统计死亡事故和考核死亡事故的界线,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考核与奖惩的力度。凡属第一百零七
条第4款所规定的6种情况下发生的外包工死亡事故,均必须列为考核事故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同时特别强调,凡是不具备独立承包工程项目能力的包工队,以劳务性质参加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所发生的死亡事故;以及以劳务性质参加规定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所发生的
外包工死亡事故,均必须列为考核事故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30.班(组)在安全管理上应有哪些台账?
“规定”附录E所列的班(组)5种安全管理台账是比较适合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实际需要的,除了“安全日活动记录”和“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需单独建立台账外,其它3种台账可分类合订建立1本管理台账。



19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