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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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23号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菌剂(以下简称“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现就加强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或者出口微生物菌剂,必须在进出口之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件1),按照填写说明填写相关事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意见,再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微生物菌剂的进口或出口环境安全证明(以下简称“环境安全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环境安全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卫生检疫手续。

  二、微生物菌剂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的一种微生物或者多种微生物混合物,包括自然分离的微生物以及用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得到的微生物。

  三、微生物菌剂的进口单位在向其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评价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告书;

  (二)出口国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该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三)我国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四)进口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微生物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应用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六)进口单位与国外机构签定协议的复印件(中、英文对照);

  (七)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说明。

  微生物菌剂的进口单位在办理环境安全证明时,应将以上材料以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一式三份)提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已经取得进口环境安全证明的微生物菌剂的后续进口,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后续进口的环境安全证明。

  四、微生物菌剂的出口单位在向其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评价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告书;

  (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应用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四)项目申请人与国外机构签定协议的复印件(中、英文对照);

  (五)微生物菌剂在我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说明。

  微生物菌剂的出口单位在办理出口环境安全证明时,应将以上材料以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一式三份)提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专业技术单位负责编写。其他单位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结果无效。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专家委员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七、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所有申请材料之后即转交专家委员会审核,专家委员会一般在两个月内出具安全评价审核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在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核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出具进出口环境安全证明。

  八、为使全国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将指定北京、上海、广州、沈阳为试点口岸,探索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

  九、进口微生物菌剂在河道(湖泊)治理、土壤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堆肥等领域应用的,应用单位应提前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应用单位的名称、应用微生物菌剂的品种、数量、用途、应用范围和时间等有关情况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微生物菌剂的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证明中规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记录,以备核查。从事微生物菌剂应用的单位,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应当向负责提出环境安全评价意见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用情况总结报告。

  十、发现微生物菌剂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收回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证明,并责令进口单位或使用者按照环保要求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微生物菌剂。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微生物菌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附件:1.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报告书

   2.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许可证明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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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2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的畅通和应急措施的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采挖、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特、Ⅰ、Ⅱ共三级。特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预警颜色为红色。

1.5.1 特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重要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500一1000立方米(幼树10000—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500亩,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

(3)非法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陇南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2、定期监测,提前防范。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强化管护,健全制度。要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4、严格执法,重点打击。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5、建立网络系统,保障信息畅通。要建立市、县、乡(场、站)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证破坏森林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

达到特级标准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达到Ⅰ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达到Ⅱ级标准的,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2 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3 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4.2 现场处置

4.2.1 特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州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解散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厂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无线通讯等方式联系;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固定电话、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联系;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到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3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判断为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判断为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8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4.5 新闻发布

特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市级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条件、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级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讯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6.6 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 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土资党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局


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整体部署。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全面把握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全面把握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全面把握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这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按照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方向和要求,系统思考、谋划和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深化制度改革,建立以产权明晰为前提、用途管制为核心、节约集约为手段、严格管理为保障,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求的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形成耕地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基本保障、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在组织党员干部搞好自学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通过认真学习,切实把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用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真正把中央要求全面落到实处。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关系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要从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耕地先补后占、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目标任务,层层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考核。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按照上级规划下达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将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通过调整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补充耕地潜力和完成情况挂钩制度。各省(区、市)应检查已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情况,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报批与已补充耕地通盘考虑,切实做到“先补后占”。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继续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为支农惠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从规划、市场配置、标准、评价考核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加强规划的控制引导。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公路、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压缩建设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抑制重复建设。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加快完善市场竞争、价格调控机制和土地占用的成本约束机制。
严格用地标准管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类非农建设的用地标准,不得突破用地标准供地。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评价考核制度。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引导和规范开发区“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尽快出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同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评价的考核办法,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措施的评价考核。尽快发布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全面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


严格宅基地管理并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抓紧修编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结合土地资源条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抓紧修订宅基地标准。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制度。探索制订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具体政策规定,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四、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原有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立相应的协调裁决机制。部将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耕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安置政策,拓宽安置途径,积极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部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应保尽保、先保后征的原则,认真研究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社保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管理等问题,制订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未经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先行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实际需要,本着统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土地有形市场的功能、布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计划,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六、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建设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明晰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状况。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按照调查一宗、登记一宗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充分发挥土地确权登记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可查询服务。做好农村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农村土地登记结果查询服务。大力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进一步细化权利、显化主体、明确权能,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七、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要科学修编并严格实施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集聚,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提升农村防灾减灾能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村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空间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细化村庄土地利用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制订涉及土地利用的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在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稳步推进挂钩试点工作。


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预留必要建设空间,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严禁在扩展边界外进行建设。


八、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提高地质工作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服务水平


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是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防灾能力、地下水勘查评价、农业地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全面提高农村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开展山区农村和村庄、集镇等人员集中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评价工作。建立多发区、易发区较为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全面推广使用简易监测预警仪器,提高农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开展农村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尽快消除一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汶川地震灾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恢复重建群测群防体系等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开展农村地区地下水勘查评价工作。继续加强西北干旱缺水地区的地下水勘查评价,切实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继续采取部省合作等方式,加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调查评价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示范工作。集中资金和技术,尽快解决东北、西北和西南地方病严重的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问题。


进一步加强农业地质工作。关注农村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安全,加快农业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和评价,系统总结调查评价成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特色农业发展、耕地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农作物安全等提供科学依据。


加大农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优先安排位于农村地区、已对农村土地和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切实落实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农村地区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作用,尽最大努力避免造成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九、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改革决策要与法制决策相结合。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框架内规范推进。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土地管理领域已经在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执法监察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实践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明法纪,坚持有法必依,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稳定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深入总结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新情况、新变化,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行之有效的做法,要使其规范化,通过调整体制机制上升为制度;对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要抓紧修改修订。抓紧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相关工作,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等的起草研究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文件,主动与地方人大和法制办沟通,抓紧修改完善。


十、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先行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要深化已有试点、开展新的试点,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已有试点。已经部署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各类试点要进一步总结深化、不断完善。国家批准的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部省(市)合作协议,不断深化已有改革,总结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具备成熟经验、初步具有规范做法的试点可以进一步推进,为全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造鲜活经验,提供典型示范。

开展新的试点。还不具备成熟经验和规范管理办法的地方,要先认真研究,拿出试点方案,多方论证,逐步开展。各类试点要慎之又慎、稳步推进,防止出偏差、走弯路。如需突破现行法律法规或配套政策,必须经过报批并做到“局部试验、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试点成功后方可在面上推广。


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发挥舆论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统一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认识。尽快出台政策,加大指导力度。围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将《决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体化,明晰政策界限。加大政策指导和督导力度。敏锐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开展工作,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基层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切实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