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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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 2002年4月2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志银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2000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附件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79年11月12日 兰革发
[1979]144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革委会关于防治大气污染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有关内容已被相应法律、法规代替

2 1980年11月4日 兰政发[1980]158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已被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代替

3 1981年5月4日 兰政发[1981]91号
关于排放废水实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被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执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代替

4 1985年11月14日 兰政发[1985]141号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冬季烟尘排放管理报告》的通知
已被200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5 1986年8月25日 兰政办发[1986]34号
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1999]10号令《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代替

6 1986年8月6日 兰政发[1986]92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已被1995年颁布的《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方案》代替

7 1987年1月8日 兰政办发[1987]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已被甘政发[2000]81号《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代替

8 1987年10月21日 兰政办发[1987]107号
关于加强城镇禁止养狗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1]10号令《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代替

9 1988年5月8日 兰政发[1988]48号
兰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1998年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2号令《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代替

10 1989年1月20日 兰政发[1989]7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
已被1990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代替

11 1991年8月5日 兰政发[1991]101号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已被市政府[2000]10号令《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代替

12 1992年1月1日 兰政发[1992]5号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已被国务院1996年8月3日公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13 1992年2月24日 兰政发[1992]21号
兰州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已被200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代替

14 1992年8月9日 兰政发[1992]110号
兰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劳动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5 1993年1月30日 兰政发[1993]13号
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现执行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16 1993年9月21日 兰政发[1993]89号
兰州市建筑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
现执行公安部、建设部199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7 1993年12月23日 兰政发[1993]129号
批转环保局《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
已被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代替

18 1994年3月3日 兰政发[1994]1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现执行兰政发[2000]59号《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19 1994年5月6日 兰政发[1994]37号
兰州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同上

20 1994年10月11日 兰政发[1994]99号
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1998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等代替

21 1995年5月12日 兰政发[1994]114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征收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费增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执行兰政发[2000]150号关于印发《兰州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1995年5月12日 兰政发[1995]47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征收城市道路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上

23 1996年7月7日 兰政发[1996]45号
关于开展兰州市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0]第11号令《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代替

24 1998年11月24日 兰政办发[1998]10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兰州市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已被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劳动部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代替

25 1999年11月26日 兰政办发[1999]11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采购和使用地产品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1]4号令《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代替

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78年1月21日 兰革发
[1978]7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1981年1月17日 兰政发[1981]8号
兰州市私房买卖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1981年5月12日 兰政发[1981]92号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具体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1981年7月29日 兰政发[1981]154号
1、兰州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试行细则
2、兰州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试行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1982年9月24日 兰政办发[1982]25号
关于禁止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和进入市区的通告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1982年7月23日 兰政发[1982]165号
1、兰州市公有房产暂行管理办法
2、兰州市私房暂行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1984年3月10日 兰政发[1984]38号
兰州市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1985年5月8日 兰政办发[1985]18号
关于市属科研单位从事有毒岗位工作人员享受保
健津贴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1985年5月7日 兰政发[1985]47号
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
命令的实施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1985年7月6日 兰政发[1985]80号
兰州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1985年7月31日 兰政发[1985]92号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暂行管理规定及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1985年11月21日 兰政发[1985]144号
兰州市城市厕所建设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1986年5月19日 兰政发[1986]19号
兰州市区小街巷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1986年7月1日 兰政发[1986]73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1986年7月13日 兰政发[1986]80号
兰州市城市基本建设项目交存竣工图保证金的实
施细则(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1986年8月29日 兰政发[1986]95号
关于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几条具体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1986年10月8日 兰政发[1986]113号
市政府批转贯彻《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
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1986年11月20日 兰政发[1986]128号
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1988年1月12日 兰政发[1988]5号
兰州市征收商业服务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1988年5月8日 兰政发[1988]47号
兰州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1990年4月9日 兰政发[1990]40号
兰州市农田林网经营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1990年6月16日 兰政发[1990]70号
兰州市煤气市区管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1990年7月3日 兰政发[1990]76号
关于对建设住宅征收商业、服务业网点面积和资
金的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1991年6月11日 兰政发[1991]75号
兰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1992年6月6日 兰政办发[1992]24号
1、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2、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暂行办法
3、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暂行
办法
4、关于发挥退休干部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的若干规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1993年1月30日 兰政发[1993]12号
兰州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同上(现执行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7 1993年9月8日 兰政发[1993]96号
兰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1993年10月18日 兰政办发[1993]103号
兰州市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统计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1993年10月22日 兰政发[1993]106号
兰州市“蓝印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1994年12月30日 兰政发[1994]134号
兰州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1995年7月16日 兰政发[1995]79号
兰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
现由“联服办”审批

32 1995年8月1日 市政府[1995]2号令
兰州市煤气管理办法
调整对象消失

33 1996年2月15日 兰政办发[199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强化市场管
理普遍进行达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4 1996年3月28日 兰政发[1996]1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居工程售房
暂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1996年4月23日 兰政办发[1996]1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兰州市乡镇企业工业示范区命名条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6 1996年7月3日 兰政发[1996]5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兰州市单位
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兰州市安居工程项目
使用住房资金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7 1996年7月22日 兰政发[1996]64号
关于调整粮食价格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8 199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97]4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按当年签订的“三保一挂”责任
制目标和指标实行考核

39 1998年8月28日 兰政发[1998]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现按当年签订的“三保一挂”责任
制目标和指标实行考核

40 1998年11月11日 兰政办发[1998]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医药局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药品市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
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1 1998年11月24日 兰政办发[1998]1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兰州
市外来劳务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暂行规定》的
通知
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

42 1999年11月17日 兰政发[1999]12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全
市范围内整顿农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6年8月1日 兰政发
[1986]90号
兰州市自来水管理章程
已被市政府[2000]6号令《兰州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 1987年6月12日 兰政发[1987]54号
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已被2000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
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 1991年8月5日 兰政发[1991]117号
兰州市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市政府[2000]13号令《兰
州市城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
法》明令废止

4 1993年9月21日 兰政发[1993] 89号
兰州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已被市政府[2001]9号令《兰州
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5 1995年7月19日 兰政发[1995]81号
兰州市对引进外资、介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人奖励实
施细则
已被兰政发[2000]59号《兰州
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明令废止

6 1995年12月7日 兰政发[1995]130号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定
已被兰政发[2000]149号《兰州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7 1997年5月2日 兰政发[1997]1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
政策规定》的通知
已被兰政发[2000]59号《兰州
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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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5月7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
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1965年5月26日

延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延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和低保边缘群众因突发性灾难造成临时性的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依照《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及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低保边缘群体,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形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原因三公开,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

  (三)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要发挥各专项救助制度的作用,体现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特殊作用,整合救助资源,切实帮助困难家庭渡过难关。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二)虽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但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确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及致困原因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居(村)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负责在本居委会辖区组织相关评议工作,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评议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填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当在2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情况危急的特殊困难家庭,可采取特事特办及时给予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具备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发放。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本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三)县区在不降低补助水平的前提下,可在本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

  (四)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城乡低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审批程序,做到既严格规范,又避免繁琐复杂,方便群众,要健全各级救助档案,完善救助资金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

  第十四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