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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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3]1号


部属科研单位:
  现将《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结合我部科研机构实际,对深化部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及所属研究所是我国农业科技生产力的主要集中地,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科研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部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持续创新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保留“三院”建制,其所属研究所按照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为农业事业单位、进入大学四种类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通过优化结构、联合重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建立学科设置合理、队伍精干、创新能力强、管理有序,以及“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国家队。强化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新技术、综合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着重解决国家全局性、关键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重大农业科技问题。通过企业化运作,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农业、水产、热作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发挥技术研究与产业开发优势,逐步形成一批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技术和产品有市场竞争力,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农业科技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转为农业事业单位,重新确定职能定位、服务领域和发展方向,按照企业化运行和管理,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入大学的研究所要与大学的人力资源和学科综合优势结合起来,做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后勤服务部门要逐步从原科研机构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二、优化结构,转变机制,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一)“三院”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要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前伸后延,突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意志,统筹论证、规划各非营利性研究所的创新目标,学科结构,确定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合理设置,科学布局。

  (二)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研究所,包括合并的研究所、部分学科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所,要根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科研条件等情况,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在研究所之间或研究所内部进行科技资源的优化重组,精干管理部门,强化业务部门,合理设置研究所内部的管理岗位和各学科(研究方向)创新岗位。

  (三)非营利性研究所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其中流动岗位应占创新编制数的20%,主要作为对外公开招聘,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管理岗位设置比例,拟定编制在100人以内的,管理岗位应控制在10%以内;拟定编制在200人以内的,管理岗位应控制在8%以内;拟定编制超过200人的,管理岗位应控制在7%以内。在控制的比例范围内,研究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四)非营利性研究所要在完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确定进入创新编制的人选。对进入创新编制的人员实行人员聘用制,按合同管理,严格考核,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五)非营利性研究所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专项增加的事业费,主要用于创新编制的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能力。要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取酬,重业绩、重贡献、重管理,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研课题要实施课题制管理,明确课题负责人的责权利,加强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管理,使有限的资金获得更大的成果和效益。

  (六)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研究所,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相应人员和资产的剥离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组建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重新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科技型企业

  (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研究所(以下简称“转企研究所”),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转企研究所隶属关系不变,仍分别由“三院”管理。转企研究所主要包括两部分:主体是经营部分,从事具有本所特色的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面向市场,通过技术与产品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等,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保留精干的研究力量,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室,增强转企研究所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三院”可分别成立集团公司,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以资产为纽带,各转企研究所自主经营的企业管理体制。对非营利性研究所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逐步与原研究所剥离,向企业化转制,并纳入各院的产业发展体系统一整合和管理。“三院”分别作为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各集团公司作为各转企研究所和非营利性研究所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三)转企研究所要在院的领导下,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改革力度。研究所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先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壮大经济实力,再逐步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照《公司法》一步到位,转制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步骤为:拟定转制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全面清理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起草公司章程及公司名称申请预先核准;申报股权设置与管理方案;验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办企业代码证书;开立企业银行帐户;办理税务开户登记。

  (四)转企研究所的资产剥离和划转,原则上以现占有使用的资产范围为依据,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三院”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核定、剥离、重组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程序,理顺产权关系,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转企研究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院转报农业部备案;申办企业,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企研究所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整合优化科技资源,强化研究开发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支柱产业。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技术和人才综合优势,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拓展市场占有份额。要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要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搞活内部分配机制;主动与单位所在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和属地化的原则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七)转企研究所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企业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四、明确职能定位,转为农业事业单位或进入大学

  (一)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研究所,其管理体制不变,仍分别由“三院”管理。要按照农业部对部属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拓展服务范围,积极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的能力。

  (二)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研究所,要加大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把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作为内部改革的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搞活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三)进入大学的研究所,要在2003年底前以院为主做好资产、人员、经费的整建制划转工作,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所进入的大学统筹安排。

  五、配套政策措施

  (一)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研究所,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2004年底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科研项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仪器设备改造经费等投入与改革紧密结合,有效集成,加大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和科技人员待遇,大幅度提高科研工作的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

  (二)转企研究所原有的事业费仍由国家财政拨付,主要用于转企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医疗费等方面的支出。对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对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转企后5年过渡期内,如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采取发给一定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主要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企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转企研究所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转企研究所、转为农业事业单位和进入大学的研究所,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研究所的牌子,可以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一样,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国家科技及其他项目经费的支持。国家还将通过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等渠道加大对转企研究所的支持力度,增强其技术创新能力。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执行。

  (四)转企研究所享有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税、自营进出口权等优惠政策,执行有关国有资本核定、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投资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农业部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支持。

  (五)依托转企研究所设立的国家及农业部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后,可继续承担国家及农业部下达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面向社会承接任务。部里将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对设在转企研究所内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等科研基础性工作,由院统筹考虑。中国农业科学院可在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可在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内核定一定的编制,并制定人员管理、种质资源库(圃)发展的管理办法,报部批准后实施。

  (六)对“三院”内部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三院”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岗位,按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职务,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确因吸引人才和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范围内直接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院”应逐步扩大各研究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对转企研究所要制定更为灵活有效的实施办法,逐步达到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七)对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的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主要通过在职培训、内部转岗、鼓励自谋职业,鼓励部分人员利用存量资产创办产业或各种经济实体等途径分流安置。对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待聘期间,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采取内部退养的办法安置。

  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一)“三院”各研究所类型多、差异大,人才密集,情况复杂。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稳定的大局。“三院”及各研究所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三院”及各研究所要加强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改革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改革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部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协调配合,改革的重大措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并注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三院”要加强对研究所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工作的指导。各研究所要在院的统筹安排下,根据批复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2003年2月底前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经院审核后,报部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已确定为合并整合的研究所,院要明确新机构的领导班子,由新机构的领导班子负责研究提出组建方案,并负责新机构的组建工作和原机构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四)“三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科研机构领导班子管理办法,报农业部备案。“三院”的院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职能机构和人员,简化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后勤服务部门要与院部剥离,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五)自2003年起,“三院”及各研究所科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一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汇报改革进展情况、问题与建议,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召开科研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如期完成我部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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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13日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内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回族、白族、苗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南涧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发展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化发达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经济罪犯和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其他危害各族人民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额,按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要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汉文或者彝语。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的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彝族和其他民族中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彝族和其他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本地的彝族和其他民族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和优待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实行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并举,农、工、商、运协调发展的方针。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农业生产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防治水旱灾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在保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重点发展茶叶、烤烟、水果和药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努力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积极发展重点户、专业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逐步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做非农业生产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
应收回调整。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各种经济林、果树林、用材林、薪炭林和竹林。大力种树种草,绿化荒山,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加强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
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种经营形式。加强对林木种植、采伐、加工、运销的指导和服务,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用材林的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严禁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
对不宜种植的陡坡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退耕还林、还牧。
对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煤和省柴节煤灶,以电代柴,逐步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有私养为主,着重发展生猪和肉牛。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充实提高畜牧兽医科学技术队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茶叶、粮食等食品加工和林、畜产品加工为重点。发展建筑建材业和农机、具修造业,加强小水电等能源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手工业。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在资金、技术、原材料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资源,优先开发利用;并且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进行开发性生产;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体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开发资源;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并且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以户办、联户办为主的乡镇企业。对有困难的乡镇企业,分别情况,从贷款、税收、物资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实行在国家扶持下民办公助和民工建勤的方针。加强县、乡公路和驿道的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调整商业网点,积极参予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它土特产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城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房屋建设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在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和培训工匠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对特别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智力开发的投资,投资的增长比例,应大于一般地区投资的增长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特别贫困地区的税收、信贷以及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管好、用好国家扶持自治县的各项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安排财政预算中,应逐年增加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经费。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得轻易变动。预算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同时努力扫除青少年中的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采取特殊措施,巩固、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小学。自治县内的初中、高中招生,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要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在有条件的中学开设民族班。对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适用技术培训。以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
小学,根据需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学习深造,建设一支适应需要的、稳定的、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把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奖励成绩优秀的教师和学生。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重点做好粮食、茶叶、林业、畜牧业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技术培训中心和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班,对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要无偿或低偿地对贫困地区的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做好科技扶贫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加强文化设施的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掘、收集和整理民族文物、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保护名胜古迹。编写好地方史志。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对特别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扶持。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学校的体育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现代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和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三条 每年公历11月2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1988年1月21日
企业应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唐青林


电脑具有容量大、储存方便等优点,可以满足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在各企业,电脑迅速普及开来,成为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
电脑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又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增加了新的难题。企业应加强对电脑的管理,充分发挥电脑的优势,采取措施把电脑可能带来的威胁降到最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1)给员工配备专门的电脑,尤其是涉密员工。如果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给涉密的员工每人配置一台电脑,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可以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2)给电脑设置复杂的登陆口令,一般只有本人知道该口令。为避免电脑被他人擅自登陆使用造成泄密,企业应要求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对自己使用的电脑设置复杂的登陆口令,提醒员工经常更换密码,这样就给盗取秘密者增加了难度,有利于防止商业秘密外泄。
(3)给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设置禁止拷贝的属性。这种技术能够避免窃密者在很短的时间内,轻而易举地复制企业的商业秘密。
(4)给商业秘密文件加密。如果商业秘密文件加密了,即使被他人拷贝窃取,或者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截取,由于密钥只有有权阅览的人知道,因此其他人几乎不可能解读出来。
(5)电脑维修时,必须先拆卸涉密磁盘或派人随机监督,防止心术不正的修理人趁机窃取商业秘密。
(6)在涉密电脑中安装操作历史纪录程序。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事实,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也有利于查明商业秘密侵权事实,发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
(7)拆除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的软盘、USB接口及光盘刻录等储存和传送数据的设备,降低泄密的可能性。
(8)企业报废的电脑,必须经过专门的处理。避免竞争对手获取后还原硬盘数据,获取原保存的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