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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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杜绝浪费,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要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第九条 严肃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研究项目、提出项目。拟建项目不符合行业专项规划,项目不得列入政府前期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条 成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委员会,建立重大项目评议专家库,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制度,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初步论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计划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核定的标准和规模。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下达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及前期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划入市发展计划局统一管理,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

(4)项目招标投标

(5)开工报告

(6)年度投资计划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除相应职能部门外,要有相应的专家参加。500万元以上项目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市发展计划局必须在审查会召开前3天将资料提交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算审查制度。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并审查概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独对工程概算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设审批之前,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项目概算、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预备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后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资金总量内经综合平衡后,本着保重点、先续建后新开工原则,按项目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时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30%,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人)已确定,并通过招标投标产生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开工报告申请,报市发展计划局批准,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逐步创造条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具体实施细则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制订。



第五章 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采用“两上两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建项目需提供: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现状分析、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选址意见、资金筹措设想等);

第二阶段(一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初步计划;

第三阶段:(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初步计划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计划局;

第四阶段(二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1月底前根据政府审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中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意见及预算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业主)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因实际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10%或金额50万元以上,由项目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原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核准后由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未经批准,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每月后3天内向市发展计划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的借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财务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控制,国有投资公司管理费用要与项目建设资金相分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向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抄告市发展计划局。进一步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监督、检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严格对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设置政府投资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项目竣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完工后,项目业主必须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竣工验收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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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九九0年八月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同目录
二、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外国企业有业务活动的我国企业及早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53号 1980.5.20
00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通知
(80)工商总字135号 1980.10.30
00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80号 1980.12.4
00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
(81)工商总字第24号 1981.2.16
00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补充通知
(81)工商总字第60号 1981.4.22
00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59号 1981.4.24
00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81)工商总字第159号 1981.10.6
00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办理登记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77号 1981.10.20
00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82)工商总字第15号 1982.2.2
010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82)工商总字第194号 1982.12.13
01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交纳登记费限额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193号 1982.12.18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83)工商69号 1983.3.29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管理专用工作证的通知
(83)工商70号 1983.3.29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性公司全面登记注册工作的函
(83)工商203号 1983.10.15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或部属、省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公司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83)工商204号 1983.10.15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发(1983)14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83)工商238号 1983.12.1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新建工商企业《筹建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84)工商15号 1984.2.17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金融业在华代表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4)工商126号 1984.10.12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通知
(85)工商12号 1985.2.1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参与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外国承包商注册登记实行固定收费办法的通知
(85)工商20号 1985.3.13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性专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问题的通知
(85)工商160号 1985.9.5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85)工商203号 1985.10.25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5)工商210号 1985.10.28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表公司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86)工商32号 1986.2.15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86)工商113号 1986.5.30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作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27号 1987.2.11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39号 1987.2.17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7)第279号 1987.10.16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1987年度全国性公司年检注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17号 1988.1.21
030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51号 1979.8.8
03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
(80)工商总字第67号 1980.5.15
03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
(80)工商总字第67号 1980.5.15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85)工商125号 1985.7.17
03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复查投机违法案件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79)工商总字第55号 1979.7.9
03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同胞回乡带进物资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79)工商总字第82号 1979.9.18
03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
(79)工商总字第102号 1979.9.27
03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对检举投机倒把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80)工商总字第5号 1980.1.17
03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部关于严肃处理贩卖冒牌卷烟,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的联合通知
(80)轻食字6号 1980.1.26
039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基层单位为其他人员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号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85号 1980.6.7
04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打击走私、投机倒卖进口物品通告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36号 1980.9.30
04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电部关于对投机倒把分子利用邮包寄递商品具体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78号 1980.12.4
04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3号 1981.1.10
04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国发[1981]114号文件,加强经济监督检查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14号 1981.7.31
04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国务院(1982)111号文件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广东、福建“十七种进口商品”的具体处理办法
(82)工商总字第149号 1982.10.6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局关于制止个人携带、邮寄或托运大量化纤布的联合通知
(83)工商4号 1983.3.22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33号通知
(83)工商33号 1983.2.17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口成套散装件在国内组装销售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83)工商81号 1983.4.21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83)工商8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83)工商113号 1983.6.13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纪委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
(83)工商192号 1983.9.29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进口汽车等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85)工商16号 1985.2.11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85)工商71号 1985.4.29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加强协作的规定
(85)工商140号 1985.8.15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86)工商42号 1986.2.21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86)工商266号 1986.11.28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用章的通知
(83)工商133号 1983.7.18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83)工商141号 1983.7.25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
(83)工商172号 1983.9.5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合作经营组织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84)工商4号 1984.1.13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收支规定的通知
(85)工商29号 1985.3.15
06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43号 1980.10.11
06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关于严格禁止出售冒牌走私手表的联合通知
(82)工商总字第90号 1982.6.29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83)工商38号 1983.2.23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83)工商39号 1983.2.23
0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收费标准的规定
(83)工商58号 1983.3.15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83)工商87号 1983.4.26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大前门”卷烟商标问题的通知
(83)工商119号 1983.6.23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补充通知
(83)工商164号 1983.8.23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问题的通知
(84)国烟字013号 1984.4.12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85)工商70号 1985.4.29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85)工商119号 1985.7.15
071 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经生(1985)440号 1985.7.2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85)工商226号 1985.11.13
073 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
(6)工商7号 1986.1.20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委、经贸部、轻工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7)第35号 1987.2.17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7)第221号 1987.9.4
07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75号 1982.6.5
077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2)工商总字第76号 1982.6.5
07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102号 1982.7.31
07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广告经营单位审批权限和佣金问题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147号 1982.10.4
0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84)工商24号 1984.3.2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84)工商39号 1984.4.7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虚假广告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的通知
(84)工商103号 1984.9.3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85)工商73号 1985.4.17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85)工商148号 1985.8.20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85)工商174号 1985.9.19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广告宣传整顿广告经营的几点意见
(86)工商20号 1986.1.29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违法广告案例报告书的通知
(86)工商5号 1986.2.17
0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86)工商72号 1986.3.25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特区广告宣传的几点意见
(86)工商269号 1986.11.28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7)第74号 1987.4.23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卫生部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卫生部

前言
为了加强中等卫生学校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中等卫生学校的任务和特点,本着精简机构、加强管理、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特制定《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一、基本任务
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中等医药卫生技术人才。为此,中等卫生学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执
行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加速师资队伍的建设;坚持以教学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切实搞好电化教学、实验室及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的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使学校成为教学、医疗、科研三结合的基地,以保证教学质量的
不断提高。

二、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实行两级制。处、室及教研组的设置,应按照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和中等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确定。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表
|-秘 书
|-办公室---|-人 保
| |-宣 传

| |-普通学科各教研组
| |-基础学科各教研组
校| |-|-临床学科各教研组
| | |-专业学科各教研组
长|-教务处-|
| | |-学生管理
副| | |-教 务
校| |-|-教 材
长| |-图书资料室

| |-总 务
| |-财 务
|-总务处---|-伙食管理
|-校医室
注:
(一)在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全校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人事、教学、后勤等工作。
(二)办公室,是校长的办事机构。配秘书、人保、宣传等人员,负责人事、秘书、保卫、宣传等工作。



197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