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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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1月3日
一、免去孙国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佑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一怀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大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1月13日
一、免去朱应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福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原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国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沈允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原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2月2日
一、免去王桂新(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应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志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延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钦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3月4日
一、免去王永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绍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国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家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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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基础测绘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计划包括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基础测绘计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国家对基础测绘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计划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基础测绘计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必须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二章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是政府对基础测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战略部署及其具体安排,其主要任务包括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筛选和指标论证;其规划期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工作特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一般至少为五年。

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等需要,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原则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发展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应当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还应当包括简明、准确的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项目;,保障措施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列入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分别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或者跨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计划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二)起草规划文本。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规划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对规划内容进行会商,并将会商后的规划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四)对规划指标、规划项目等规划内容进行论证。

(五)规划编制完成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规划草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批准后2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在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个月内,除有保密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行业报纸或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规划文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适时开展规划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主要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对规划执行效果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意见。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提交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后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和公布。


第三章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以及当年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当年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和地方级基础测绘计划组成。

第十九条 列人国家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的建立和更新。

(二)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网,重力网和A、B级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和更新。

(三)全国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和1:2.5万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和更新。

(四)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维护。

(六)国家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需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框架内建立本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按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六)省级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省级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指标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基础测绘项目应符合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要求,并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完基础测绘项目立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要求,应当及时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其中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按照下列程序:

(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提出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组织提出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平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上述计划建议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作为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正式下达给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四)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计划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修改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已经7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