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6:23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配合新的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各级外汇调剂中心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各级外汇调剂中心(不含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认真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要求的有关审批条件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不得通过放松对企业外汇调剂的审查条件,违反有关调剂价格、调剂手续费等方面的规定等手段吸引客户。
二、停止使用“0342科目”后,各级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以占用联行暂付科目的资金或用贷款垫付资金的办法办理调剂。如果用贷款办理调剂发生亏损的,应由该中心负责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了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调剂中心除应加强内部管理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在资本项目管理以及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培训,以便做好外汇管理系统的职能转换工作。
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要求。



1996年9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财工字〔1996〕393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和《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财工字(1996)289号〕及《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3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门征收,专户存储,不纳入财政正常预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规定报支出项目,财政部按支出项目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对独立核算的烟叶复烤和卷烟、烟机及烟用物资生产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对外承包、施工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第四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企业的联营分利。
第五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征收,按年清算。缴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企业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不按期缴纳的,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2‰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省级专员办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烟草商业企业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工交司。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所属企业缴纳的专营利润汇总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司(附全部“缴款单”复印件)。
第七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用于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对行业整体和长远发展起保证、促进作用的支出项目。包括:
1.烟草企业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所需资金的补助。
2.烟草企业弥补历史亏损挂帐所需资金的补助。
3.烟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特别是烟草工业企业关、停、并、转所需资金的补助。
4.扶持烟草工业配套项目的发展,如:烟用化肥、烟机、丝束等烟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及扶持烟叶生产等。
5.兴办科研教育事业所需资金的补助。
6.对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特殊困难的烟草企业的补助。
7.事关烟草行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均不得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中列支。
第八条 为使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有一定的机动权,财政部对收缴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返还20%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时按季返还20%给省级烟草专卖局(其中:15%固定返还给有卷烟厂的各省,5%用于省际间调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先后报支出项目,支出范围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排使用。返还给各省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按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返还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款后7日之内返还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统一向财政部报送申请及前一季度返还额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统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支出预算,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经费预算及有关资料。财政部对支出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确认后,根据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拨款后7日之内,根据确定的支出项目预算转拨有关企业。
第十条 财政部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情况进行监督。各地专员办对省级烟草专卖局及直属企业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年终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使用情况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报送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外资协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决定对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及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种类再次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钢、四环素、烧碱、纯碱、肝素钠、鸡肉(供港澳配额除外)出口配额管理,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证,原发证机关不变;
二、取消松茸、铝及铝基合金、镍及镍基合金的一般许可证管理;
三、取消茶叶出口统一联合经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为支持企业扩大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对人参、羊绒、无毛绒、兔毛、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鲜蜂王浆(粉)、单缸柴油机、皮制劳保手套、芝麻、红小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输美除外)等商品,凡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规定的程序,向招标办公室按中标平均价交纳费用后领取配额,配额当年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累计领取配额数量(含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
| 序 | 出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
| 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
|------|------------------|----------------|----------------------------|
| 1 |松茸 |07095110|鲜或冷藏的松茸 |
| | |07108010|冷冻松茸 |
| | |07119032|盐渍松茸,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
| 2 |镍及镍基合金 |75022000|未锻轧的镍合金 |
| | |75021000|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
| 3 |铝及铝基合金 |76011000|未锻轧的非合金铝 |
| | |76012000|未锻轧的铝合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