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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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1997年9月29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
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各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驻京外单位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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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3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黑河部队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黑河市军警部队干部、符合条件的士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黑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计划、民政、公安、工商、国税、地税及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编人员),且随军后要求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由有关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地方人事、劳动部门应在提出申请后1年内,负责按随军家属原相应工作岗位联系接收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办理落户手续后有求职要求的,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个人申请,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对象介绍就业,根据本人综合素质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推荐,择优推荐就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求职提供优质服务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已安置的随军家属给予一定照顾,本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企、事业单位招用新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七条 随军家属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驻军部队要会同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随军家属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费用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费,由市财政据实拨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或者认定的培训机构,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培训。
第八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种。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工本费,并减免工商管理费。
第九条 新开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且有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情况下,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其身份档案由当地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十一条 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财政部 全国科协 等


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1979年2月28日,教育部 财政部 全国科协 共青团中央


经国务院批准,定于1979年5月下旬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现对组织全国性中学学科竞赛经费开支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各项经费开支,都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省。竞赛工作的临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精兵简政”的方针,力求精干,不要在宾馆、饭店内办公与住宿,命题人员不要送到外地休养、游玩。
二、临时抽调参加全国决赛工作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由其原工作单位,按照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但在决赛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差旅费等,由决赛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开支。已经按照下述第三条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的,不得同时再享受其他住勤补助。
三、参加全国决赛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照1978年6月19日财政部(78)财事字163号、教育部(78)教计字558号《关于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1、2、3、5项规定执行。
四、参加全国发奖大会人员的费用:
1.学生参加全国发奖大会往返差旅费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火车限乘硬座,轮船限乘最低一级轮位。
2.学生在全国发奖大会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由主办单位开支。伙食费按发奖大会所在地一般专业会议标准,学生本人每天自交0.2元,其余部分,由主办单位开支。
3.参加全国发奖大会有关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大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发奖大会所在地专业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住宿费,由主办单位开支。
五、对全国竞赛优胜者,根据勤俭节约和鼓励先进相结合的原则,酌情给予奖励。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开支。
全国竞赛优胜者的奖品费,一等奖每人不超过50元,二等奖每人不超过40元,三等奖每人不超过30元。
六、本规定只适用全国性中学学科竞赛活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竞赛活动和各省、市、自治区参加全国决赛和进行预选的经费开支办法和开支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自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