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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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5号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同时向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保监办):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各保监办对有关筹建要求方面的咨询应予以解答,并认真调查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筹建负责人人的品行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各保监办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按有关规定落实资本金、出资人、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各保监办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开业申请材料二份(包括一份原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各保监办负责对保险代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在近期将批准筹建一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名单见附件)。请各保监办作好准备,认真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附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为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中国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法不能受理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的,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筹建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每周三和周五下午为筹建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申请人可以就近到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咨询。
  二、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备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须依法落实资本金、股东、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M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对不予批准开业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公司筹备组并说明理由。
  公司筹备组自获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中国保监会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如果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无故刁难,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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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 忠婪ㄖ慰笠螅刂票臼凳┌旆ā?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 (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 竦貌煽笮砜芍ぃ⒊种ぐ炖碛抵凑蘸螅拍艽邮虏煽蠡疃7裨颍褪粑シ桑κ艿较嘤Φ拇Ψ!?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 (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 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 (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 兄瓶笊狡笠档目山缦蓿陨笈⒌羌堑姆段肌? (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
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者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根据审批机关 (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
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 (或行署)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 (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 (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 (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 ぷ髟蛴煽蠊芑谷ブ葱小?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 (1)年开采能力, (2)年开采量 (登记的前一年资料), (3)出矿品位, (4)矿石开采回采率, (5)矿石选矿回收率, (6)年销售量, (7)职工总数 (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 (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 (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 (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 (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
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 (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 (矿体)名称 (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 (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1987年10月2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展览业的宣传工作,促进我市展览业的发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5〕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是中国重要的航空枢纽,厦门国际机场是中国十大机场之一,为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机场进出人流量大,受众面广的优势,我市每年安排部分会展专项资金在厦门国际机场租赁展览宣传广告位(下称广告位),发布我市展览宣传广告。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发布年度安排公示和广告制作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广告位,并负责广告位的画面设计、制作、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会展办根据预算安排负责与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年度《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及根据预算安排拨付相关经费。机场宣传广告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广告位主要用于:1、发布我市特定的展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厦门对台进出口商品交易会);2、我市扶持的部分重点商业展览会;3、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

  第六条 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应具备的条件是: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专业性强、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大中型专业展会。主要包括我市自行举办、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专业展览会和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

  第七条 广告位档期安排。广告位档期主要根据我市每年重点展览会的举办时间进行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四至五档,每个档期时间为二至三个月。每个广告位档期安排二至四个重点展览会或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一个展览会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广告档期。

  第八条 广告位的使用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如下:

  1、广告位的使用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在展览业内无不良记录的承办各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展览会的承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广告位使用申请。报送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展览会规模、展览时间、展览会评估及相关登记、批准文件和申请广告档期时间等。

  3、市会展办负责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各展览会承办单位的广告位使用申请,并会同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及具体使用时间档期的审核安排,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安排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经贸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4、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会展办将经公示后的年度广告位使用和具体使用时间档期安排通知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及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

  5、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于广告位使用时间档期前10天将展览会广告的文字资料送交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同时抄报市会展办。展览会广告资料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中英文)、展览会会标、展览会网址和举办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九条 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文字、画面设计审定;负责监督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在申请发布的广告位档期前30天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后由市会展办组织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在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结束后30天内要向市会展办报送展览会工作总结,逾期不报者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二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应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