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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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3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会计即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派到市直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担任负责人或不设会计机构单位的主管会计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委派的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在本级财政部门。委派到有关单位担任财务会计负责人的会计人员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推荐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委派任免职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任免。

第二章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玉林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玉林市会计委派中心与玉林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负责市直单位的会计委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会计委派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负责市直委派会计人员的考试、培训、考核、推荐等。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六条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过硬;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四)持有有效《会计证》,2000年7月1日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中等财务会计专业毕业以上、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会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主要从现任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委派。
第八条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委派会计担任被委派到的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不设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的主管会计的职务。
第九条委派会计实行轮换制度,任期二年(财务年度),可以连任,但是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
第十条委派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委派会计履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参与单位经营管理,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并对资产流失、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宣传国家财经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及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三)按照《会计法》和规章制度组织或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单位合理使用资金、资产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审核制度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
(五)统一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杜绝“小钱柜”、“帐外账”等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支出必须先经委派会计审核,再经单位领导审批。银行开户必须有委派会计的印鉴;
(六)负责被委派单位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和核销。严格“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如实核算收支;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达到合格标准。杜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造假帐、报假帐,不开假票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不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八)组织好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九)委派会计要做好对单位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定期建议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促进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会计行为,委派会计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报告;
(十一)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费;
(十二)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如法规规定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必须先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上报;
(十三)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四)按要求参加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定期汇报工作,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年终要向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上交年度述职报告;
(十五)完成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党团关系在被委派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要建立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论进入委派会计人员业务档案,作为任、免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委派会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委派会计和被委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接受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被委派会计的单位、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委派会计有违法会计行为,则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市直范围内施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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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9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铟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

  (二)锌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

  (三)独立回收加工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二、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符合当前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

  (二)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

  (三)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铟、钼新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和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3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对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50号

1992-09-11国家税务总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