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我委在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和部分市、县人口计生委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并经人口计生委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以此为参考规范引导和考核评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适当加大依法行政的指标权重和考核力度,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期末,我委将根据本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会谈纪要第三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第三条全文,并用本议定书第三条代替之。
第二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0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支付协定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两国政府在巴格达签订的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但不影响上述支付协定第五条继续有效。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付款将根据两国现行有效的法令和规定,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支付。
第四条 本议定书将作为两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本议定书需经双方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宪法手续批准后,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巴格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贸部局长 伊拉克中央银行顾问
张 耿 和 阿卜杜·瓦哈卜·卡萨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