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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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 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将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为革命伤残人员中的重残人员更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这是中央财政在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拨出的专项补助经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重残人员的关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缦拢? 一、此项专款专门用于更换那些时间已久、无法正常使用的代步三轮车等辅助用品。考虑到重残人员残情较重,操纵能力较差,各地不宜更换为电动三轮车。
二、加强对此项经费的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清责任、明确任务,确保把有限经费用在重残人员身上。民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好更换计划或方案,组织重残人员按计划实施。
三、此项专款是一次性补助经费,各地不应因此而减少更换和维修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经费的投入,民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确保更换工作顺利进行。



19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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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9月20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发展经济、服务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设立、合并、撤销、更名、驻地迁移以及管辖区域调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居民,同时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驻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尊重、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居民工作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把街道建设成为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六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得交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工作,交给居民委员会承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第九条 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组织、检查、督促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条 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社区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价、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管理、防疫等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常识,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保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生活。
第十五条 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布置有关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第十九条 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搞好街道工作。
居民代表由居民委员会、驻街单位、街道办事处分别推举产生。居民代表的总数可以按照街道辖区总人口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学习制度、接待制度、值班制度等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一      

  社会学法学派,泛指在西方尤其以美国法学者为领导的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种法学思潮。用庞德的话概括来说就是,社会学法学派把法律秩序意义上的法律视作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既包括了由经验而发现法律而且也包括了刻意创制法律这两种方式。 对于美国社会学法学派来说,罗斯科。庞德是创立者。

  社会学法学派思潮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革命的持续发展,极大加深了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化,使得整个社会的联系比以往的更加紧密,个体与社会成为密不可分的两极。另一方面,整个社会资本主义发展到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显示出了弊端。表现在法律思想上,近代以来针对中世纪对于人的压抑而强调人的解放,个人绝对权利思想带来了突出的社会矛盾。从反面昭示了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从那个时期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一项着眼于社会整体层面的工程。

  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就是从批判机械法理学开始建设的。1908年,庞德在《机械法学》这篇被誉为每个法学“里程碑”的论文中,批评机械法学把法看作目的本身,提出要用社会法学取代机械法学。1923年,他在《法律史解释》中,提出“社会工程”概念,为他的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石。在以后的著作中,特别是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庞德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工程法学理论。在《法律史解释》中,庞德在批判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法理学基础上, 阐述了他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

  二

  庞德认为,在历史法学派占据支配地位的岁月里,有四类对于法律的解释对于我们理解19世纪的法律思想有着特别重大影响。这些解释既产生于19世纪的法律,又反过来影响了19世纪的法律:(1)唯心主义的伦理学解释,以及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被称之为宗教解释的形式。(2)政治解释。(3)根据生物学或人种学所做的实证主义的解释。(4)各种经济解释。

  伦理解释就是以权利观念为核心,采取形而上学的方法对于法律的解释。由于早期的历史学法派的创始人出自自然法学派,因此,他们的思维方式仍然带有自然法的痕迹。伦理解释是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也是法律秩序为之存在的目的。这种解释方法对于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法律推理乃是一种重要的工具,通过运用这一工具,人们便可以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调和法律稳定的必要性与法律变化的必要性。在自由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以及形而上学法理学和历史法理学盛行的19世纪,人们描绘了一幅关于社会秩序和法律目的的新图景。它从一种确保人类自然平等地位的政治理论,发展成为一种确保人类自然权利的法学理论,又进一步发展为自由意志理论。庞德认为,伦理解释中含有一些合理的因素,而且历史法理学的这个方面也使其为法律科学作出了某些贡献。伦理解释的背后隐含着一种合理的本能,因为它力图提供一幅有关法律目的的图景,而且这类图景也为法学家努力通过使法律律令、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适应种种新的变化了的要求而使法律尽量满足社会需求提供了某种指导。宗教解释则在下述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即他促使我们去关注英美普通法和美国立法中的许多现象的真正本质及其起源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伦理解释有助于改变在同19世纪英美法律人所固守的在分析法理学和权力分离原则影响下,法律人与伦理毫无关系的倾向。

  庞得认为,从哲学的观点看,政治解释代表了黑格尔的影响。它是一种根据黑格尔有关权利是“作为一种理念的自由”的命题而解释。它把一种政治观念看作是在法史中得到实现并在法律规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逐渐展现出来的理念。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看,这种理念就是自由。另一方面,这个观念与摈弃18世纪对理性的信奉有关。它与人们反对自然法并对创造性法律精神表示不信任有关。政治解释实主张,应当把法律秩序限制在一个必要的最低限度上。因此,它是一种对法学家和立法者的作用持否定态度的观念。从历史的观点看,政治解释与19 世纪撰写历史的三大运动有联系。即,普遍历史的观念,印欧语系比较语言学的兴起基础上的比较印欧法律和政治学,制度历史学。

  庞德认为,历史法学派在反对自然法理论的过程中,朝着相反的方向也走得太远了,因为他们试图把人类改进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努力从人类进行有意识努力的领域中排除出去。企图通过立法或司法去改进法律制度的努力,都是徒劳的。这种漠视法律制度的实际功效的作风以及那种对法学家作用的否定以及包含在立法无用和法律批判无用的观念之中的法理学悲观主义,在实践中,阻碍法律的发展,使得人们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历史法学派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另一方面,历史法学学派也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历史法学派奠定了一个比较法律史的基础,并依此取代了18世纪依据理性推测而建构的普遍法律史所明显具有的那种肤浅性。其次,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秩序乃是它无法与之相分离的更为广泛的社会控制的一部分。这种思维方式为打破那种视法律为一种自我存在、自我服务、自我评价的封闭的观念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而且,还为法律科学中的功能观铺平了道路。

  人种学和生物学的法律解释构成了从19世纪法理学向社学法理学的过渡桥梁。产生人种学与生物学解释的社会思想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实证主义的兴起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种有关社会的科学的发展;第二,生物科学的兴起以及由此而出现的生物学对所有当代思想的影响:第三,现代心理学的兴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群体的研究和对种族心理的研究。人种学解释依据种族精神、种族心理或种族制度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但是在实证主义的体系中,种族精神、种族心理或种族制度等都通常被视作物质环境的产物。各种形式的人种学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夸大了种族因素在具体法律发展进程和形成法律制度过程中的影响力。但这种解释在促成人们认识人类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这个问题上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生物学解释则依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即生存只竞争和适者 的观点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

  庞德认为,庞德总结说,上述三种解释促使我们为法律哲学提供了一种更为宽泛的基础。它们对于原始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且详尽的研究,从而戳穿了从自然状态理论流传下来的许多传统的错误观念。它们通过建立与人种学、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之间的联系而促进了各门社会科学的统一运动。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为我们在建立一向适当的社会理论进而一项适当的法律理论之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提供了方向。

  庞德在分析了法律的经济解释之后,指出,经济学解释影响了法律目的的观念。其次,它有助于我们把注意义力集中在法典与传统原则的实际运作方面。还有,与过去仅仅是学说史上的法律史相比较,一种社会法律史或社会学法律史的观念为法律科学作出了更大贡献。

  三

  庞德在检视了以上对法律的几种解释之后,他得出结论说,为了使法律的稳定与变化相协调,为了使法律秩序在成为某种确定不变且不容置疑的东西的同时又能与永无止境切变化无穷的人的与人的强烈要求相调试,人类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这三条路线。在所有的上述形式中,权威观都在法律秩序的背后设置了一个唯一的、终级的和不容置疑的权威,并且把他们作为每一相法律律令的渊源——它所宣称的意志因此也就有了约束力。而且,所有的解释都依据类比。我们的确需要一种类比,而且如果我们拥有一种根据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活动解释事物的类比,那么他有肯产生种种与我们的法律应予使用的当时生活相一致的结果。的确,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人类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往往受制与当时的自然科学知识发展水平及方法。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人们把自然科学方法用来研究社会问题。每当自然科学认识及方法发生转变时,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也会发生转变。庞德所说的类比,实际就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人类认识事物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包含了该历史阶段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综合因素。)庞德对他那个时代的类比具体描述为:它不以形式的和逻辑的决定论为前提条件,也不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为条件,但是却能够提醒我们:我们在法律方面的所作所为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这种类比必须为我们提供一种以活动为依据的法律史解释,引导我们不仅把法律制度视做固有之物,而且也把他们视做被创造之物,而且也把他们视作是人们在此前某个时代创制的事物并且是那些相信他们和需要他们人的在当下所创制的事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后者相信并需要的东西。此外,这种类比还必须为我们提供一种以有条件的活动为依据的法律史解释——人的活动会收到那些计划并从事活动的人的能力、性格和偏好的制约,会收到他们必须使用的草的制约,会受到他们必须在其间工作环境的制约,还会受到他们为之工作的特殊目的的制约。庞德认为,这种类比应该由社会工程来提供。所谓社会工程,就是应该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

  庞德的法律社会工程理论与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理论相比,看待法律问题的着眼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指出,我们正在着手对法律秩序的研究,而不是对法律性质的争论。我们开始考虑各种要求和利益而不是考虑权利而不考虑制度。自然权利理论与自由资本义及法学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关注社会中的个体,而社会工程法学理论更多的着眼与宏观整体。同时,庞德看到了历史法学派无视人的作用和认为批判无益的观点在法学和司法研究领域带来的后果。进而,庞德指出,法律人能够在对社会事实回应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在发展法律进程中发挥作用:一是创造性的理法活动,社会工程理论产生与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法的社会化及社会的法律化的要求。同时,从法理学自身发展的逻辑来看,法理学家已经看到,以单一因素来解释法律是不科学的,法律的发展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与十九世纪的法律哲学思想线比较,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强调法律中的创造性因素。更多地体现了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

  四

  庞德以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深刻的洞察力,从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出发,提出了他对于法律的认识。他的法律史解释,始终围绕着他那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历史学学派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即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由于人们对法律的本质认识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也往往产生很大分歧。庞德在批判19世纪历史法学派时,核心观点是各类历史法学派都忽视人的作用。这种倾向对于 纠正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是一种矫枉过正。但它在现实中,显示出了种种弊端。因此,对于法律的解释中,应充分重视人的因素。在具体的实践中,重视法律人的积极作用。

  从以上庞德对于法律史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看待问题的角度、出发点以及所凭借的知识结构都成为我们研究问题的方法的一部分因素。但是,法律认识方法本身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之所以在美国影很大,主要原因有:它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就是庞德所说的“特定时空”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里理论,是在扬弃以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所包含的合理成分更多。这也启示我们,要想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有正确的观点,必须在历史和现时两个纬度中把握。 具体到庞德提倡的社会工程法理学方法来说,首先,庞德是从历史的角度,把社会工程法学理论看作西方法律思想上发展链条重点一环。在剖析19世纪历史法学派时,庞德指出,历史法学派在两个方面背离了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就能创造出作为最高法律指挥而由法官按一种机械方式加以事实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其次,从旁德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旁德及社会法学派,将法律看作是动态的,发展的。他从过程、从整体的角度看待法律。庞德对于法律的认识采取了更为实际的态度和更为宽广的视域。再次,社会的运动发展以及对于社会运动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经验。同时,又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发挥认得创造性。庞德及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也可以说是西方法学史的一个包含了前此历史基础上的发展。这就是提示我们,我们今天进行的法律建设,我们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将成为法律史的一部分,成为我们的前提。同时,正象庞德在通篇强调的,人在法律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慎重思考,积极行动。`

  主要参考文献

1、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9月版。

2、庞德《法理学》,法律出版社,余履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3、翟志勇编著《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4、《 庞德法学文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