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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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33号
 印发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市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市成功介绍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中介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
  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我市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
  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 中介人必须如实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协助合作各方直接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成功。
  第五条 成功介绍的标准为: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一)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二)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三)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四)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六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
  一、投资下列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的5 ‰予以奖励: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
  (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安徽省优势产业项目。
  二、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项目( 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餐饮娱乐业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3 ‰予以奖励。
  三、投资下列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的1 ‰予以奖励: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甲类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外来投资者出资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 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
  第七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协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兑现办法。
  第九条 本市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可另行给予中介人( 不包括本市执行公务员制度和比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 奖励。
  合作单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应在项目报批前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介绍成功后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协办等部门确认后执行。奖励幅度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效益情况在1‰至5‰之间确定。
  第十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汇和人民币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市级文件中出现的有关内容,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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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内贸管理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各类内贸规划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国内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有利于促进内贸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国内贸易科学发展;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整体上提升流通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效能。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是内贸工作总体和战略的需要,对于扩大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有全局观念、战略思维、超前意识和创新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内贸规划工作,切实把加强内贸规划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履行商务行政管理职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抓手。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流通效率为核心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宗旨,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区域、城乡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内贸规划体系,加强内贸规划贯彻实施,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国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到2018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内贸发展规划,内贸专项规划覆盖内贸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60%以上县区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形成比较系统的内贸规划体系;到2020年,内贸规划体系更加健全,编制程序更加规范,规划质量显著提升,规划引导作用大幅增强,规划实施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

(四)明确各类内贸规划功能定位。

按照功能,国内贸易规划分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三类。发展规划依据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制订,以促进全国或某一区域内国内贸易总体发展为目标,着重阐明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发展政策导向,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主要是对内贸行业发展进行总体设计。专项规划依据发展规划制订,以促进或规范特定行业、领域或区域国内贸易发展为目的,包含一定的空间布局内容,主要是对特定范围内贸发展进行系统设计。网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以优化城乡商业设施空间布局和结构、改善商业发展环境和居民消费环境为目的,侧重于空间布局,主要是对一个地方的商业发展进行总体安排。发展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网点规划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要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网点规划要与专项规划衔接。

(五)加强内贸规划分级管理工作。

按照层级,国内贸易规划主要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三级。推进内贸规划工作,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商务部主要编制全国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编制内贸各行业、各领域的专项规划,组织有关省市编制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规划等,指导全国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内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各城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实施工作。有条件的乡镇需要制订商业网点规划的,由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跨区域的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由相关区域共同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区域共同编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六)规范内贸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编制各类内贸规划,均应经过科学、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规划质量。要把内贸规划编制过程变成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科学决策、发扬民主的过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内贸规划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规划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公布、备案及修编等程序性规定。编制规划应开展前期调研、统计分析、形势研判等工作,其中编制重要规划应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编制内贸规划应与工业、交通、农业、旅游、金融等部门及服务业、城镇化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编制商业网点规划还要重点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涉及重大流通基础设施布局的地方内贸规划,应当加强相邻区域规划衔接。通过规范编制工作程序,增强内贸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提高内贸规划工作整体水平。

(七)推进内贸规划分类制订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内贸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快健全以国家总体规划为指导、内贸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重点、网点规划为基础的内贸规划体系。自“十三五”开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都要制订内贸发展规划,并向商务部备案;省级和中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编制或修编不少于10个内贸专项规划,或者保持不少于10个内贸专项规划处于实施中。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80%以上县区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内贸相关规划的具体依据、范围、对象、原则、期限等,明确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框架结构上应当包括现状与形势分析、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前期研究,精选编制单位,创新发展理念,做实规划内容,明确目标任务,配套保障措施,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组织论证。要按照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内贸专项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要强化内贸规划制订工作,突出规划在内贸工作中的重要性,突出内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八)大力推动内贸规划贯彻实施。

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内贸规划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分解规划目标任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部和本地制定的内贸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要细化和分解目标与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分解落实好商业网点规划方面的目标任务。二是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处室和个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三是抓好重点工作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类内贸规划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重大配套支撑项目的落实,要主动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努力推动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建设。四是建立规划实施监测机制。建立年度监督、中期评估、终期检查制度,全面评价内贸规划实施效果。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一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五是建立内贸规划调整机制。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评估需要对内贸规划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当提出修订方案,并按相关程序适时组织调整和修订。

(九)建立内贸规划工作考评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内贸规划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内贸规划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评范围,保障规划落到实处。规划制订方面重点考核规划数量、质量和工作进度,规划实施方面重点考核推进措施、实施效果及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情况。商务部将对各地制订和实施内贸规划工作的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及时通报。通过适当形式,树立典型,交流经验,对于工作好的予以表扬,对于工作差的加强督促和指导。内贸规划工作情况将作为商务系统内评选相关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运用各级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或促进资金等,重点支持内贸规划确定的项目。

四、保障措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成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内贸规划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成立由政府领导兼任组长的内贸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重点加强内贸规划工作力量,把内贸规划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成为当地城乡规划协调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网点规划与城乡规划有效衔接。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国内贸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为国内贸易各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积极协调落实配套措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文件确定的政策措施,重点抓好相关规划、土地、财政、税费等政策落实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在规划、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要抓紧制订和实施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和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并提出配套的支持措施,为国内贸易长期稳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相关研究和政策储备。要重点加强对事关国内贸易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跟踪研究和对阶段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分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十二)加快推进管理制度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内贸规划工作流程和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立项审批、社会公众参与、规划衔接协调、专家评审论证、规划公布备案、规划实施监测、规划评估调整、规划工作考评以及大型商业网点调查统计和建设听证等制度。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商业网点管理立法,建立健全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标准体系,规范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地方商业网点管理立法和相关标准制订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贸规划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规定,推动内贸规划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三)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人才是事关国内贸易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内贸规划工作的专门人才,充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规划工作队伍。加强对内贸规划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形成一支具有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专业骨干人才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要注重发挥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着力加强相关理论建设,培养一支长期跟踪研究内贸规划工作的专家队伍。要研究建立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体系,提高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

2013年10月17日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11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益,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免收服务费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
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提倡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经证明确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三)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刑事案件;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由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减收、免收费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中止或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在法律援助协议之外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主要来源包括市、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
法律援助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法律服务机构不支持所属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中,由于重大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责令受援人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费用。
第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本市法院受理的其它诉讼案件,当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应持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