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02:01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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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理的请示》[鄂工商个字(1990)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凭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是违法行为。对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私营企业(非法人的)的处罚幅度,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199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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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71 号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6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
第四条 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信息管网的建设应当与驻地网的建设相衔接,为推动光纤驻地网建设以及语音、数据和视频三种网络业务的融合,实现各类信息服务的平等接入创造条件。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信息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用现有信息管网设施。
第八条 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和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信息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政府投资的信息管网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和经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信息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同步建设信息管网。
第十二条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同时抄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
架空信息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架空信息线缆入地工程。
第十五条 对于暂时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线缆及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对废弃的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为有线电视、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管网使用单位)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
信息管网可采用出租、出售的方式经营,信息管网的出租、出售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十七条 已出售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网使用单位负责,管网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已出租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信息管网。
第十九条 信息管网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可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信息管网损毁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信息管网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蔡甸、黄陂、江夏、新洲、东西湖、汉南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