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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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等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等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
为适应和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健全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特点,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凭证、帐簿格式》(试行)等办法,现予印发,从1994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反馈财会局。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第一章 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核算综合程序
第一条 开发银行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发生的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
二、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或经过处理的有效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
三、根据记帐凭证记载各种明细帐及有关登记簿。
四、根据已经记帐的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
五、根据科目日结单记载总帐。
六、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办理结帐,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做到:1.各科目日结单余额必须与同科目所属明细帐户余额之和相等;2.全部科目日结单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必须与贷方发生额合计数相等;3.总帐各科目的余额必须与同科目各明细帐户余额之和相等;4.总帐“现金”科目余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现金相等;5.总帐借方科目余额之和必须与贷方科目余额之和相等。
七、根据总帐、明细帐、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八、将处理后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收、付款处理程序
第二条 开发银行办理各种收、付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付出款项除根据有关规定可由银行代扣划款项外,必须由付款单位签开付款凭证。
二、对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应按“审查--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的程序办理。
三、对收款凭证,应按“审查--记帐--复核--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四、当日工作时内受理的收、付凭证必须处理完毕,不得压票、压单。

第二章 会计凭证
凭证的填制要求
第三条 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而且应该具备下列要素:
一、原始凭证的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经济内容、人民币符号、数量、单价、金额、有关印章等。
二、记帐凭证的要素:除具备原始凭证的要素外,还应有转帐日期、科目名称、对方科目名称、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附件张数等。
第四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及时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一、现金支票应用炭素墨水或墨汁书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应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
二、填写凭证及记帐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至右为“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
三、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写,金额数字应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在角分处写“00”,有角无分的,应在分位处写“0”,不得用“——”代替。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使用简化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记帐凭证的金额只填写一笔数字时,应在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可以不填写合计数,但对其下的空行用斜线划销,填写多笔数字时,不必在每笔小写数字前填人民币符号,但在合计数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第五条 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认真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大写金额数字要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但可以书写繁体字。
二、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到“角”止的可以不写“整”字。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而且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后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没有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但不得在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六条 向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签开的划款凭证,必须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填制。
凭证的审查
第七条 付款凭证审查要点为:
一、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本行受理的凭证,凭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帐号、单位名称是否正确,印鉴是否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票据背书与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等。
三、使用的凭证种类、内容、联数是否正确、完整,应附单证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不能受理,但按规定能补正的,必须补正后才能办理。
第八条 受理同业之间往来凭证的审查要点:
一、通过交换提回应由本行付出款项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查,对不能支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票时间内办理退票。
二、通过交换提回或其他方式划入的收款凭证,应审查收款单位是否为本行的开户单位,帐号、户名是否相符,收款凭证金额合计与划款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询或办理退票。
凭证的传递
第九条 凭证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而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会计核算程序。
第十条 凭证的内部传递,指从受理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记帐、复核等处理,至装订保管为止的全过程,在会计人员及柜台之间的递传必须符合综合核算和收、付款程序,不得积压、延误和遗失。
第十一条 凭证的外部传递,指经过业务处理后应由本行发给客户及同城或异地其他银行的各种凭证的传递。凡当日处理的应于当日送交邮电部门和客户,属于银行之间邮寄的,应使用银行专用信封,在封面填写凭证种类、编号、件数,并且按规定登记备查。
凭证的装订、保管
第十二条 凭证装订前应检查科目日结单,记帐凭证及附件,有关签章是否齐全。
凭证装订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表内科目按会计科目编号顺序从小至大排列,每个科目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帐。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及有关单证附于该记帐凭证后面,加盖“附件”戳记。装订凭证要折叠整齐,加凭证封面,在凭证的左上角装订,并粘贴封签,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章。
第十三条 装订后的记帐凭证及附件不得取出,如果需补进附件,应粘贴在有关记帐凭证后面,并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
装订好的凭证要编列顺序号并应与凭证总张数(含科目日结单)相符。
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年度分册编列顺序总号,当天分册的,在封面上注明“共×册”、“第×册”,然后登记入库保管。

第三章 会计帐簿
第十四条 帐簿的使用规定
一、帐页的帐首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对外帐户应用复写帐页记载。
二、各种帐簿必须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记帐前要逐笔核对户名、帐号、防止串户。记帐时应及时结计余额,在帐页上结计积数的要同时结出计息日数、积数。
三、总帐应每日登记,当日总帐未发生借贷事项(含节假日)则登记余额。
四、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已记载的帐目,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五、发现错帐要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六、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文字一行写不完应另起一行继续写,数字记载金额栏内。帐簿要连续记载,不留空行,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在摘要栏内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帐簿上余额的“借或贷”栏余额在借方的填“借”字,余额
在贷方的填“贷”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的“元”位上划“--0--”符合。
七、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或贷款指标(计划)。
八、各种帐簿所记载的帐目,必须换人复核。
第十五条 计算机打印的帐页应按以上规定执行,帐簿要按统一格式套打。
第十六条 帐务的核对
一、应按规定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对帐目,不符帐项要及时查对,平日应随时将记满页的副本帐页寄开户单位对帐,不满页的,应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帐目。
为了做好年终决算准备,各种对外帐户应将截止十月底的帐目向开户单位签发对帐单和收回对帐回单。
二、对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送来的副本帐页,要及时换人逐笔勾对,并单独装订,随帐簿一并保管。
第十七条 帐簿结转
一、明细帐簿的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时,应将帐首各项内容记入新帐页的帐首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年终时,各科目明细帐户都要结转新帐页,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余额过入新帐页同方向,新帐页的日期应写新年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
二、总帐结转
每月终了,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按各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记入各科目最后一笔帐目的次行有关栏,在摘要栏加盖“本月合计”戳记,同时在合计金额下划一道红线。
年终总帐的结转,将总帐各科目十二个月的借贷发生额进行合计,记入十二月份合计数的次行有关栏,在摘要栏加盖“本年合计”戳记,同时在本年合计金额下划一道红线,也可以在“本月合计”栏下增加“本月止累计”,逐月结出当月止借、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对上年的各种帐簿要按年编制帐户目录,分别总帐、明细帐、登记簿加封面装订成册,按册编号,加盖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名章,登记“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后,归案保管。
第十九条 发生帐务差错,按下列方法改正、调整:
一、当日发生的错帐
1.记帐凭证无误,金额记错,错帐下面又未记载其他帐项的,用一红线将错记金额划销,另外将正确的金额记在划销金额的上半格,记帐员在金额的左端盖章证明,复核在右端盖章证明。
如错帐下面已连续记有帐目,则用红字按原错金额记入同一方向,冲销错记帐目,在摘要栏注明“冲销错帐”字样,再重新记载正确金额。
2.记帐串户:按(1)的方法更正,如凭证有误,应先改正凭证,再按上述方法更正。
3.文字错:只需将错误的文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的文字上边。
4.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对当日的错帐,直接按要求调整冲正。
二、隔日发生的错帐
1.记帐串户:应填制两联错帐冲正凭证,用红字凭证(金额红字)记入原错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年×月×日冲正帐”字样,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才能冲帐。
2.凭证金额错误: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冲销,再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凭证上注明“已于×年×月×日冲正”。
3.明细帐未错,总帐记错。应冲正总帐,如科目日结单未错,只是总帐记错的,比照“一”之“1”的方法更正,如科目日结单记错,总帐随之记错,比照“二”之“2”的方法更正。
三、更正计息帐户错帐时,应同时补记应加、应减计息积数。

第四章 印证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会计印章分为:会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转讫章、票据清算专用章。
二、会计印章的使用范围:
1.会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交存、支取款项。
2.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各专业局有关凭证(单证)的回执,各项查询查复、帐务联系书。
3.转讫章:用于已转帐的凭证及收帐通知、支款通知等。
4.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提出、提入票据交换款项的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印章应按照保密制度及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种重要单证要建立领用、收发和定期盘存制,并按规定进行表外核算!特别是有价单证,必须帐证相符。填错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及时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将作废凭证钉在当日同类重要凭证之后。
每日工作结束后,各种会计印章及重要凭证应分箱加锁,放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二十三条 计息的基本规定
一、各种计息存、贷款,应在规定的结息日期结息。按季收付息的,以三、六、九、十二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收付息的,除有特殊规定的外,以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二、利息的收、付应于计息的次日转帐并签发计息清单。
三、凡遇到利率调整,必须按调整规定分段计息,结清帐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
四、计息本金以元为起点,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利息计算的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起算至支取、归还的前一天止,存、贷款期中节假日照计利息。
六、一年以上的金融债券资金利息,在季度终了按季平均余额预提。
第二十四条 利息计算方法
一、计算机记帐的,每天应结计积数累计。
二、利息计算方法:
1.活期存款及贷款,按季结息的,以月利率计算;按年结息的,以年利率计算。
季应计利息=累计积数×(月利率÷30)
或 季应计利息=(累计积数÷30天)×月利率
年应计利息=累计积数×(年利率÷360天)
或 年应计利息=(累计积数÷360天)×年利率
累计积数=天数×余额
2.对应计复利的贷款,按该贷款的相同利率和结息期计算复利。
3.金融债券(包括其他债券)按季预提利息。
季应计利息=金融债券本金×年利率/4

第六章 复核与事后稽核
复 核
第二十五条 对已处理的全部记帐凭证、帐簿、报表必须进行认真复核。
一、凭证的复核
1.凭证的记帐日期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吻合,有无积压、拖拉及其他问题。
2.凭证上确定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借、贷双方金额是否相等。
3.用以代替记帐的原始凭证是否具备记帐凭证的要素,附件是否齐全。
4.提出的付款凭证是否及时、正确,有无积压。
5.科目日结单所附记帐凭证和科目是否一致,昨日余额、当日发生额、今日余额各栏是否正确,应附附件是否齐全。
6.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二、帐簿的复核
1.新开户的帐首各栏是否正确、齐全,帐页的“承前页”各栏记载同前页有关数是否相符。
2.记帐必须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登记,不得超前或错后,计息户必须同时累计积数。
3.计算机记帐应按记帐程序由复核人员二次输入进行复核。
4.总帐的复核以“科目日结单”为依据,结单上的借、贷总数与帐面记载发生额进行核对相符。
5.帐簿上记载的单位名称、金额、帐户、经济内容等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余额结计是否正确。
三、会计报表的复核
1.为确保报表数字的准确,所有报表数字必须进行复核运算。“期初余额”应等于上期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加减“本期发生额”应等于“期末余额”,期初、期末的借、贷方合计数必须各自相等,借贷方发生额必须相等。
2.表与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必须核对相符。本期数与上期数应当衔接,前后期突增突减的数字应加以说明。
3.复核后的各种报表,种类、内容、份数、表外科目的资料,必要的文字说明应齐全、准确、不得缺漏。
事后稽核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业务量配备专、兼职会计事后稽核,事后稽核人员不得从事日常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主管应支持稽核人员的工作,保障稽核人员履行职责。稽核人员对会计核算具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稽核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会计主管及行长汇报并协助处理,对未尽职责而造成国家损失的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事后稽核应以《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纪律、方针、政策以及本行财会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为对象。使用计算机核算的,应按稽核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相应的稽核程序,调阅有关单证和帐目进行稽核。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应对前一天的会计事项进行认真的稽核,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审核与处理、帐簿的记载与核对、利息的计算与核算、财务收支的确定、内部资金管理、报表的编制等内容。
第三十条 建立“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工作日记”,对稽核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作详细的记录,年终应对一年的稽核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帐目调整及机构变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帐目调整
一、帐目调整的原则:会计科目、帐户或某笔帐项的调整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局部调整必须经会计主管同意,调整时应注意上、下年度,新、旧帐务的衔接。
二、会计科目、帐户调整:
1.在年度开始变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进行调整,明细帐户按科目的隶属关系进行调整。
2.在年度中,因业务需要改变会计科目的,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变动科目名称:将总帐、明细帐的帐首科目名称改变,在总帐的帐首注明“×年×月根据××文件更改”字样,不作会计分录。
(2)部分帐户调整:原科目的部分明细帐调入另一个会计科目内,应按原科目帐户方向的余额填制红、蓝字两帐记帐凭证,原帐户记红字,并结平余额,新帐户记蓝字。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变更
一、机构变更前交接双方应商定对外帐户的衔接方法,保证客户收、付款项的正常进行。
二、移交时按规定办理,并由有关人员监交。
三、撤并双方的会计帐务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变动
一、会计人员因公变动、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手续:
1.交接时应由行长或其他指定人员监交。应由经办人员编制试算平衡表经原主管人员审查,新任人员复核后,接交双方在表内盖章证明。
2.已装订保管的凭证、帐簿、报表要按登记簿进行核对相符后,双方在登记簿上签章。
3.新任人员接收后,发现原移交内容与事实不符,仍由原任负责。
4.原任人员对未了事项,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历史性帐务,应将详细情况及处理意见用书面移交新任人员,如有疑问,原任人员应负责答复。
三、会计经办人员的交接:
1.移交人员应将经营的凭证、帐簿、报表等开具移交清册,经接办人员清理核对相符后,双方在清册上签章;对经办的各种帐户,应简化手续,在核对相符后,由双方在帐户移交日余额两端共同签章,移交后发现原帐务有误时,由原经办人负责。
2.业务上使用的各种会计印章,也应同时办理移交,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双方签章。
3.移交时的未了事项,应将详细情况书面移交接收人。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必须统一,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编报,不得随意改动、增减。
各种报表的报告期除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和错后,保证编报期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由专人编制、审查、汇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编制好的各种会计报表由行长、会计主管、复核、制表等人员签章,并加盖行政公章。
第三十六条 各种会计报表应按年分类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底,由装订、会计主管签章,在封面上标明年度、报表名称,并登记保管。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应单独装订,永久保管。

第九章 会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决算当日受理的各种凭证应按规定在当日处理完毕,为全面反映业务经营状况,在决算日后可设十五天整理期,处理各种未达帐项和应予调整的帐项。
第三十八条 为了做好决算工作,年终前应全面清理帐户,核清帐务;计算领足中央财政应拨给的各种资金;清理催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清理各种财产,保证帐实相符和资产的完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决算的主要内容:正确反映开发银行经办国家重点项目及全部信贷资产情况;计算损益及经营成果分析;进行年终帐务处理;办理年终帐务的结转;清缴各项税金;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等。
会计决算由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第四十条 各种财政拨存资金、待决算汇总核对完毕后,根据有关凭据,会计部门办理转销。财务收支决算会计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批复意见办理税后清算。

第十章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第四十一条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检查和分析制度,通过检查减少差错,堵塞漏洞;开展分析,参与经营决策,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 会计检查可就某一时期、某一具体的会计事项以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会计证、帐、簿为对象进行认真、严肃的检查,促进会计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第四十三条 会计分析应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改善银行经营管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日常、定期、不定期、全面或专题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十四条 会计分析的内容: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活动情况;内部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种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利息情况;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经营成本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目录:
第一章 存款的核算
第二章 直接贷款的核算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核算
第四章 债券的核算
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第六章 利息的核算
第七章 资本金的核算
第八章 财产和物资的核算
第九章 损益的核算
第十章 会计决算
第十一章 会计报表

第一章 存款的核算
一、中央财政拨存资金的核算
1.领取资金
收到财政部拨入用于专项支出的预算资金时,以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另填制贷方记帐凭证。(有关单证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中央资金户
2.退回资金
根据财政部的书面通知,填制划款凭证向开户行办理退回,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财政部的通知书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中央资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3.财政核销支出
根据财政批准的决算,核销专项支出时,凭财政部或有关部门的通知书,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通知书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中央资金户
贷:××科目 ××户
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收到财政拨入专项贴息资金时,以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另外编制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基建贷款贴息资金户
具体贴息时,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有关贴息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贴息文件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基建贷款贴息资金户
贷:××科目 ××户
三、单位存款
单位交存存款或贷款转存时,根据单位提交的存款凭证或“贷转存”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单位支取款项时,根据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四、保证金
单位存入要求提供担保函及进口开证和国外信用证的保证金、押金时,以存入资金的收帐通知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另外编制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保证金 ××户
单位要求退回保证金时,会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和单位的支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保证金 ××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五、存款销户
单位因故要求销户时,在与开户单位对清帐目的基础上,及时计算出销户利息,以“利息清单”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单位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然后再根据单位的付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在办妥销户手续后,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取出印鉴卡,随当日的凭证装订于后,并在帐首注明“印鉴附于×年×月×日的记帐凭证后”的字样。

第二章 直接贷款的核算
开发银行的贷款由于管理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贷款和委托贷款两种,直接贷款实行一次或分次转存。
一、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时,会计部门根据有关信贷局提交的贷款合同副本或“临时协议”和“直接贷款通知书”,审查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然后应由借款单位签开“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经信贷局审查盖章后,会计部门加盖转讫章一联退借款单位,一联由信贷局留存,其余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直接贷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如合同或协议规定需分次转存的,则按确定的次数、时间、金额分次办理转存手续,转存支付的贷款户,只办理转存贷款和归还贷款,不办理日常收、付。借款单位的日常收、付,或需将贷款资金汇往异地应签开付款凭证通过转存的存款户办理。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 同业有关科目 ××户
二、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填制“贷款还款凭证”,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字样,会计部门收妥款项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以“贷款还款凭证”分别作借、贷方凭证的附件,一联加盖转讫章退后借款单位,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有关信贷局据以登记台帐。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科目 ××存款户
贷:××贷款 ××单位贷款户
三、逾期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还款日期,借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后转为逾期贷款,如贷款合同对贷款到期日只写明月份没有具体日期的,则应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还款日期。
发生逾期贷款时,信贷局应填制“逾期贷款通知”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1.按贷款合同规定以最后还清贷款日期作为计算逾期贷款依据的,到期日尚未还清的贷款即为逾期贷款,发生时,只需在原贷款明细帐上写明转逾期贷款日期,并加盖“逾期贷款”戳记,代替逾期贷款帐户,不另作会计分录。
2.按贷款合同规定以分次还款计划作为计算逾期贷款依据的,对不能按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按分次还款数和日期转为逾期贷款并分户核算。发生时,按当日应转余额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逾期贷款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 ××逾期贷款户
贷:××存款 ××贷款户
分帐后对原帐户和新帐户的“贷款指标”和“发放贷款累计”作相应调整,在逾期贷款帐页上注明逾期贷款利率。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核算
开发银行的贷款,目前主要是委托建设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办理,这部分贷款的核算具体反映在各委托代理行,开发银行只需将贷款资金通过在各委托代理行开立的存款户汇拨至各贷款项目的经办行。
一、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时,会计部门根据信贷局提交的“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一式四联,按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程序”的要求,填制信(电)汇凭证,送开户的各专业银行办理汇款,办妥汇款后,在“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退计划局、资金局、信贷局各一份,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拨付委托贷款资金 ××行户
贷: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贷款本金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会计部门并以留存的“汇拨贷款资金清单”,按具体贷款项目逐户建立登记簿。
二、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由贷款项目的经办行将归还贷款资金汇至开发银行在各委托代理总行的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的用途栏注明“××单位归还××贷款”字样,会计部门在收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信贷局(资金局)等,并以开户行提交的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贷款本金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贷:拨付委托贷款资金 ××行户
如因特殊情况,项目一时还没落实退回资金时,会计分录与发放时相反。

第四章 债券的核算
开发银行的债券资金分金融债券、其他债券两种。金融债券只对金融机构发行,其他债券面向社会发行,具体的发行工作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一、发行债券的核算
1.金融债券
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配认购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至开发银行。会计部门收妥资金后,应与资金局提供各专业银行认购债券的计划数或签开的“发行金融债券收据”进行核对,无误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收据”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2.其他债券
各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开发银行的其他债券,应根据代理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将已代理发行的债券资金,划至开发银行,会计部门收妥资金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以资金局提供的“发行其他债券收据”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其他债券资金 ××年××债券户
二、还本付息的核算
1.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到期后,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还本付息清单”核对无误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还本付息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
借: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金融债券利息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2.其他债券
其他债券到期后,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还本付息清单”核对无误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还本付息清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其他债券资金 ××年其他债券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其他债券利息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三、本行认购债券的核算
如本行自己认购债券,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认购通知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认购通知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债券投资户
贷: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或:其他金融债券资金 ××年其他金融债券户
还本付息时,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提供的“还本付息清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还本付息清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金融债券资金 ××年金融债券户
或:其他金融债券资金 ××年其他金融债券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户
贷:长期投资 债券投资户 (本金)
贷: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户 (利息)

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一、与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建立其资金关系,以保证所需资金的划拨。
1.将款项存入人民银行时,应根据有关交款凭证,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科目 ××户
2.支付款项时,应填制人民银行的付款凭证并以此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3.缴存存款的核算
略……
4.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核算
开发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过程中,遇有资金不足,可根据计划和需要向中央银行申请临时性借款。借款时,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填制借款凭证,并以此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年度借款户
季节性借款户
日拆性借款户
归还借款时,填制存款户的付款凭证送交中央银行,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年度借款户
季节性借款户
日拆性借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二、与同业往来的核算
同业往来是各专业银行之间为了便于日常结算而相互存入的资金。
1.开发银行存其他银行时
存入款项,应根据有关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贷:××科目 ××户
支付款项,根据有关的付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存款户
2.其他银行存开发银行时
存入资金时,会计部门根据有关交款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存款户
支付款项,根据有关的付款凭证,编制借贷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存款户
贷:××科目 ××户
三、拆借资金的核算:
1.拆入资金
会计部门应根据资金局提供的拆借合同或协议,待资金收妥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合同或协议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贷:同业拆入 ××行拆入资金户
或:金融性公司拆入 ××公司拆入资金户
归还拆入资金时,根据资金局的通知,签开还款凭证办理归还,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同业拆入 ××行拆入资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2.拆出资金的核算
会计部门根据资金局的拆借合同或协议,签开付款凭证,办理拆借,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合同或协议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拆放同业 ××行拆放资金户
或:拆放金融性公司 ××公司拆放资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户
收回拆借资金时,根据开户行提回的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同业有关科目
贷:拆放同业 ××行拆放资金户

第六章 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一、存款利息的核算
1.活期存款利息,按规定在每季计息日,应根据明细帐上的累计积数,算出应付利息,并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盖业务公章送单位作收帐通知,其余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单位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科目 ××户
2.债券利息,按规定一年以上的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应按季预提利息,到期随本一次付清,预提时间为3、6、9、12月5日前。
金融债券利息=金融债券本金×债券年利率/4
其他债券利息=其他债券本金×年利率/4
根据预提的金额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户
其他债券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户
其他债券利息户
到期支付利息时,
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户
其他债券利息户
贷:××科目 ××户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同业有关科目 ××户
二、贷款利息的核算:
按有关规定,开发银行的贷款利息实行按年计收和按季计收两种。
1.开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利息核算
(1)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贷款的金额,于3、6、9、12月20日按有关规定计算出贷款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借款单位。如借款单位在开行有足够存款的,以另外两联“计算利息清单”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2)借款单位通过其他行划入的贷款利息,会计部门收妥款项后,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以“计算利息清单”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会计分录:
借:存放建设同业款项 存款户
或:存放其他银行款项 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3)借款单位无款支付利息,其欠交部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列“应收利息”科目,会计部门应根据“计算利息清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 ××单位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4)借款单位无款支付利息,欠交部分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利息,按规定应列入“催收利息”科目,会计部门根据“计算利息清单”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利息 催收贷款利息户
贷: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营业收入户
(5)单位归还应收利息时,会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借:同业有关科目 存款户
或:××科目 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 ××单位利息户
(6)借款单位归还催收贷款利息时,会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帐通知,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① 借:同业有关科目 存款户
或:××科目 存款户
贷:催收贷款利息 催收贷款利息户
② 借:待转营业收入 待转营业收入户
贷: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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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1、《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

     2、《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五年二月二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工作全局,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引导城市建设由粗犷型、扩张型向集约型、效益型发展,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05年的工作要点是:

  一、按照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1、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做到“两个控制”、“八个加强”。严格控制城市建设投资规模,防止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搞建设;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内容,防止建设脱离群众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旧居民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加强地下管线的更新改造,加强居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常州、烟台、南宁等城市的经验,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组织对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和配套完善。加大对供水、污水、燃气管网以及垃圾处理厂站等的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税费改革工作,拓展城市建设资金渠道。组织做好重点流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的计划建议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网改造、流域污染治理等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安排,加强对国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城市协调发展。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评选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完善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政府把精力放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上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建设工作。按照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修订完善有关评选指标体系。大力宣传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人居环境建设成就。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创建活动。

  4、建立约束机制,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针对城市建设存在过快过急、大拆大建和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等问题,尽快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和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公告制度,以形成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5、加强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配合办公厅和部信息中心做好办公自动化试点工作。建立城市桥梁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供水管网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水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和“节水型城市”的网上申报系统,建立园林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系统。充分发挥城市建设信息网的作用,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加强与各地城建主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

  二、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6、抓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督促各地抓紧落实温家宝同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抓好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畅通工程”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抓好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的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城市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修改完善公共交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推广各地建立公交企业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补偿补贴制度经验。

  7、加强重点流域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研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水污染防治,督查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东线和首都水资源保护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组织编制污水和环境卫生“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

  8、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区域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抓好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抓好小城镇的污水及垃圾处理。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发展区域性供水、燃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9、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努力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完善照明设施,逐步做到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选择高效照明器材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

  10、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指导各地加强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指导各地对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设施进行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安全性。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研究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逐步解决停车问题;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率,推广共同沟和地下管廊建设和管理经验。开展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维修养护制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能力。

  11、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总结推广山东等地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治脏、治乱、治差,坚决清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严肃查处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大城市环境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以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综合处理,进一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12、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 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加强出租汽车司机队伍建设,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行为。

  13、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城镇管理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整顿执法作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违反城镇规划建设等行为的监察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

  14、加强科学指导,提高园林绿化整体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及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的建立,修改完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市场。加强科学指导,节约资源,推动城市开展立体、屋顶绿化,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提高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抓好城市中心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绿化建设,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印发《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启动城市重点公园的评定工作,加快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强化古典园林保护工作措施。

  15、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和规范化服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城市建设服务热线“12319”经验。

  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16、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制定。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公用行业政府监管的指导意见,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和服务等标准。开展调研,总结各地推进市场化的经验。

  17、抓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颁布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和引导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18、正确界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范围和内容,研究如何将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19、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推行“暗补”变“明补”。研究保障供热的机制和困难家庭采暖补助政策,制定热计量办法,促进建筑节能。研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五、按照加强国家资源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

  20、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年综合整治的验收,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21、抓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严格规划管理。

  22、加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提高覆盖率,拓展管理内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23、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研究资源保护性移民和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兼顾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利用。

  24、积极组织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建立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督力度。

  六、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立法与政策研究工作

  25、争取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城市绿化条例》。

  26、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研究起草《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争取将《污水处理厂监管意见》修改为部门规章,研究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办法。

  27、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与交通部联合颁布《三峡库区船舶垃圾交接和转运管理规定》。与发改委共同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28、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建设,颁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

  29、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30、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全面动员、精心准备、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机关党委的安排,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31、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开展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职工作,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党风党纪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各类奖项的评选和资质审批的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要求评审人员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礼品,不得铺张浪费。

  33、认真贯彻“两同时”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附件一

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 序号 会议名称 会议任务 出席人员 代表
总数 会议
天数 召开
时间 会议
地点
1 全国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现场会暨城镇水环境国际论坛 总结城镇水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研究城镇水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地级市建委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专家 150 3 4月份 扬州
2 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分管领导,省会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人 60 2 4月份 待定
3 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 重点流域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80 2 6月份 待定
4 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及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现场会 交流有关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建设的经验及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管理经验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公交企业负责人 60 3 7月份 待定
5 城建监察工作会议 总结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交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部分城市城管局长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司局领导 100 2 7月份 上海
6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 总结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园林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局)负责人 250 2 8月份 黄山
7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 总结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经验;部署今后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省会城市建设(园林)局负责人 100 3 8月份 北京
8 全国环境卫生工作会议 加强环卫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和企业改制;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副省级市、省会城市环卫局局长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司局领导 150 3 9月份 北京
9 南水北调受水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研究南水北调受水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80 2 10月份 待定


  附件二

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方式 时间 地点 培训负责单位
1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一期) 授课、研讨、考察 3月份 杭州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2 水质检测培训班 集中授课
现场操作
3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3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培训班 集中授课 4月份 北京 市长培训中心
4 城市生活垃圾及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技术培训班 授课、研讨与考察 5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5 世界遗产保护研修班 集中授课 5月份 待定 建设部干部学院
6 城市桥梁管理系统及养护维修管理、事故处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现场实践 6月份 待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学校
7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二期) 授课、研讨、考察 6月份 新疆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8 供热体制改革培训班 集中授课 6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9 快速公交系统(BRT)建设培训班 集中授课 6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10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总体回收技术培训 授课、研讨、考察 7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1 燃气安全管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12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培训班 集中授课、研讨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市政协会排水委员会
1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处理技术培训班 授课、研讨、考察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4 城市照明管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10月份 待定 中国市政协会
15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专题研修班 集中授课 11月份 北京 建设部干部学院
16 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培训 集中授课
现场考察 11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城市节水委员会
17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三期) 授课、研讨、考察 12月份 珠海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18 全国园林绿化行业领导干部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19 园林企业经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0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和市场监管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北京 市长培训中心
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6〕4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6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是指:参保单位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全体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停发工资;参保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条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四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的资金,按照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慢病人均医疗费,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主管部门帮助、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和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

  第五条 市本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单位有能力缴纳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部分保险费的,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为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不能缴纳费用的单位,其单位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六条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建立个人帐户,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担或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由单位代扣代缴);二是建立个人帐户,以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单位为7%、个人为2%。任何一种方式参保,都必须将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一并纳入。

  第七条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69号)要求,各县(市)区首先要考虑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有能力的县(市)区,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也可逐步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由困难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按照当地政策予以补助。

  第八条 市本级2006年度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解决已列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第二步,未列入困难企业(含事业单位)但确无缴费能力的,按照程序申报,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执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第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要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年认定一次,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2月末前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认定完毕,并在下一年度当年有效。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近3年的损益表,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数据库,工资发放单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锦州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二条 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制定政策、措施,确保省政府提出的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