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 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 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 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行政辅助类
专业技术类
后勤服务类
公安
辅警
机关
单位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不核定
事业
单位
不核定
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
不核定
公安局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
检察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法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序号
聘员类别
档次
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
年薪(人/年)
1
专业技术类聘员
第一档
正高级
13万
第二档
副高级
10万
第三档
中级
7万
第四档
助理级
5.2万
第五档
员级
4.5万
2
行政辅助类聘员
第一档
博士学位
10万
第二档
硕士学位
7万
第三档
本科学历
4.8万
第四档
大专学历
4.2万
3
后勤服务类聘员
高中以上学历
3.5万
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其他外地在齐企业),在生产、交通、尘毒治理、防火和水运等方面违反安全法规的,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的处罚。
二、蓝牌的种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因工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
2、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当年发生死亡人数超过本企业职工在册人数(含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千分之零点零六三;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事故;
4、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四、在尘毒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或一人以上(含一人)中毒死亡事故;
2、对生产环境治理不力,劳动作业环境中有百分之五十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进行健康检查。
五、在防火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当年内发生两起火灾事故;
3、接到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六、在交通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因违章驾驶,当年内发生两起主要责任事故;
3、接到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违章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七、在水运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
2、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沉船事故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3、船只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八、被挂蓝牌单位,应付蓝牌工本费。蓝牌应挂在单位门前醒目地方。
九、企事业单位在挂蓝牌期间,如遇企业升级、评选先进单位,作为否决指标。
十、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的决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一、受处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可摘掉《限期整改单位》蓝牌。
1、挂蓝牌整改时间须达到二个月以上。
2、企业对限期整改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
3、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符合“三不放过”的原则。
4、被挂牌单位提出摘掉蓝牌申请报告和整改措施落实报告。
十二、本规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