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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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3年10月2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
  (一)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三)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四)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
  (五)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三条 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法制司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及报送备案;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
  (二)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说明、准备相关送审材料等。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条 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法制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论证并申报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
  各司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立法内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且难以确定主要负责司局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由法制司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第七条 法制司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司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和修改的立项建议。
  各司局申报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列明项目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制定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总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互联网留言等形式向总局提出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法制司收到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司局研究处理或者依职责研究处理。

  第十条 法制司拟订总局年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安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各司局申报规章立项建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制定立法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审慎选项,社会关注度高、监管急需的项目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项目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进度安排等内容。
  规章立法项目分为两档。对立法条件成熟、年内能够出台的,列为一档项目;对条件尚不成熟、需要抓紧研究、适时推动出台的,可以列为二档项目。

  第十三条 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总局发文形式印发各司局、直属单位执行,并抄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法制司负责组织和督促立法计划的执行,及时掌握立法项目进展,并向总局局务会议报告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承担起草工作的司局应当按照立法计划及时提交立法草案送审稿。

  第十五条 根据总局工作实际,确有必要调整立法项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制司审查,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立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以一个司局为主起草,有关司局配合,共同提出立法草案。综合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法制司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司局领导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法制司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全程参与。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监管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监管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草案。
  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上网公开征集建议等形式。
  起草部门就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附起草说明。

  第十八条 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或者对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立法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
  经过充分协商,系统内有关单位仍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总局分管领导决定;系统外有关部门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经起草部门与其充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立法草案提交审查时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随附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司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依据、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和监管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需要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座谈会论证会记录、听证会笔录、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法制司应当自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补的,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二条 法制司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意见;
  (五)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法制司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四)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经法制司审查修改、基本成熟后,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总局政府网站转载。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法制司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监管流程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起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经审查修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与相关司局达成一致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可以再次申报:
  (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起草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立法草案拟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由法制司提出书面申请,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按规定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厅安排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由法制司作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需要审议的重大问题等。必要时,起草部门可以对立法评估、实施步骤等相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法制司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局长签发后报送国务院,规章送审稿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由法制司组织起草部门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后,再次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由总局主办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发布的规章,由法制司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总局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总局局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及公布日期等。
  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后,法制司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文本分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并及时将规章文本与解读说明在总局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 总局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司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和界限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解释请求,经法制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对规章条文进行解释:
  (一)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界限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其适用依据或者范围的。
  规章条文需要解释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解释意见初稿,经法制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规章条文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法制司审查,报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九条 规章施行后,法制司会同有关司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规章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组织承担。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颁布后根据需要对规章进行清理外,法制司定期组织各司局对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三)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废止规章的文件,原则上以总局命令的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 法制司负责定期将更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汇编成册,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

  第四十四条 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司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法制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制司会签后,按规定程序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法制司应当定期组织各司局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由法制司汇编成册,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涉外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92号)要求,在正式发布之前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需要通报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立法草案报送法制司审查前,经总局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进行通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药品监管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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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6〕106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经营营业性棋牌室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 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税务、文化、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棋牌室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棋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营业面积总体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实行明码标价;
  (二)室内装饰、电线铺设、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消防器材,出入口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畅通,各类安全指示标识齐全,室内醒目处有禁赌标志;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四)棋牌室内空气、水质、采光、边界噪声、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和要求;
  (五)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所周边整洁;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棋牌室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
  (四)居民楼内(包括与居民楼同楼不同层的商业用户)、地下防空设施内、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八条 开办棋牌室应当申请办理以下手续: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书面告知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设施、经营器材情况登记表;
  (三)治安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棋牌室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时间在早上8点至晚上12时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棋牌室实行治安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发现有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三条 宣州区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丰富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类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棋牌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棋牌室的治安管理。
  (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开设条件和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发放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已取得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营业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棋牌室在经营活动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棋牌室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在棋牌室的赌博等其它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的,或者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在棋牌室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开办棋牌室卫生条件,对于不符卫生许可条件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明。要加强日常卫生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开办棋牌室的经营条件,对不符合开办经营条件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要加强对棋牌室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棋牌室的招牌、标志和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棋牌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体育、市容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实行违法行为相互抄告制度,对在棋牌室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及时抄告移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对辖区内棋牌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棋牌室,经营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报告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文摘要:本文在实验的基础上,对使用电脑多媒体手段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指出了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思维和能力训练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尤其是指出了法律专业学生“‘文献检索能力严重缺乏’是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关键”的观点,对于法学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实验报告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我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分院法律专业一年级《法理学》期中考查时,将“INTEL未来教育项目”和 “法学诊所教育”模式结合起来, 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主题,进行了一次“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现将实验过程和有关体会报告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一、实验准备阶段:
首先,主持教师制定单元计划(见附件1)和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见附件2)
其次,主持教师分别模拟“学生”和“教师”两种身份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见教师演示文稿)进行换位思考,切身体验学生心态;
然后,在10月中旬进行课堂调查。调查结果:1、在199名学员中,经常上网的大约80%以上,知道操作PowerPoint软件的仅有两人,其中一名还是从计算机专业转入法律专业。2、知道操作Excel软件的为零。 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简单的演示如何使用PowerPoint软件和Excel软件,要求学生课后尽快自学掌握。
二、实验实施过程:
11月2日到3日,使用多媒体演示文稿《课题指南》见(附件3)布置课题,学生分组,每三到四人为一个小组。
11月3日到11月8日,学生开始选题和进行文献搜索。
11月8日,在海华分院电脑教室,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设定的搜索主题为“自由权”,要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文献搜索,学生和教师每人一台电脑同步进行网络文献搜索,以“学生搜索到的文献和教师搜索到的文献是否保持一致”作为学生搜索结果是否合格的标准。实验结果:在一个班级的80余名学员中,达到合格的学员数为零!原因为:教师键入的关键词是“论自由”,而学生键入的关键词都是“自由权”或者“自由”。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指出全体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关键词确定错误”,并讲授如何思考关键词和如何进行高级搜索。
11月3日到11月底,学生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某小组的题目为“家长可以跟踪孩子吗?”学生只是简单堆砌了案例、图表和相关法规作为素材,并且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素材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教师便立即“对症下药”,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法学逻辑关系是什么?”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取舍素材和强化论据和论点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达到了训练法律思维方法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总结阶段:
12月1日到12月5日,组际互相交换多媒体演示文稿,使用评价量规(成绩表)互相进行初步成绩评定。
12月8日到9日,学生进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解,就讲解部分由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教师对学生讲演部分打分,加上学生互评成绩,以确定该小组最后成绩(也是每个小组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
四、讲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讲评,发现在大学法律专业一年级新生中,存在如下比较普遍的问题:
首先,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例如,大部分同学都只是简单的根据教师《课题指南》中列举的具体课题设计自己的课题,而不会从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发现具有法理学探讨价值的事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中学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法的改革。
其次,社会科学知识比较贫乏,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人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缺乏自主批判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长期处于家长和中小学教育“包办代替”的不良教育方式所致。解决方法是加强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参考书目,开拓知识视野,强化批判现实精神的灌输和教育,解决学生知识贫乏现象的进一步加剧。
第三,简单堆砌素材,不会对搜索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挖掘材料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部分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很多同学在演示文稿中都仿照教师的演示文稿使用了和课题有关的数据和表格,但是却无法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得出结论。解决方法是加强方法论教育,训练思维,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四,只会演绎不会归纳,反向思维能力不足。例如,有些同学在课件中只会被动的按照传统的“定义——特征——法条——案例
——结论”模式组织课件。这是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所造成的,解决方法是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大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活动,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
第五、只见文字,少见图片、表格和其他表现手段。其原因在于形象化思维能力缺乏,同时检索能力严重不足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解决方法是强化启发式教学方法,引进现代西方教学理念,比如诠释式和案例式教学,组织读书会和文学沙龙等有益开拓头脑的课余活动。
最后,跑题现象时有发生,所演示的课件和教师要求的题目相去甚远。例如,在《课题指南》中,教师要求学生以“假如失去继承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五、我的体会:
在本次实验中,我除每班占用大约四个教学课时进行“课堂调查”“课题指南” “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评”外,其余工作均在课余时间进行,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法理学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见学生体会),更主要的是“诊断”出了法律专业大学新生在专业课学习方面的一些“病灶”,便于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教学。同时,我个人也有如下几点教学体会:
(一),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下列能力:1、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2、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3、主动分析和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4、团队协作的能力;5、计算机操作运用能力;6、课余自学能力。将这种教学方式作为学生期中考查项目和评定平时成绩的根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事先要对学生进行课堂调查,事后要进行反馈调查。
(三)、培养学生文献搜索的能力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动手”能力不足的首要问题是:遇到案例不会查找和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次实验中,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是一种创造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很有价值,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强化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头脑搭桥”的一种教学工具。
(四)、要使学生的注意力始终牢固的集中在课题问题和课题结论之间,防止学生课堂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

六、本报告附件:
1、 课题单元计划 7、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
2、 课题指南 8、 计算机使用规则
3、 学生分组名单 9、 评价量规(成绩表)
4、 学生体会文章
5、 学生多媒体演示文稿共47组
6、 多媒体文稿演示解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