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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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替代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废止和宣布失效。


  附件:邢台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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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3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发挥热带、亚热带资源优势,在建设坝区的同时,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
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热带、亚热带资源优势和边境口岸的区位优势,在建设坝区的同时,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自治条例第十八条前增加一条,其内容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热区资源开发为重点,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开发,依靠教育和科技,推动农工商贸全面发展的方针。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在发展商品市场的同时,发展金融市场
、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三、自治条例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的原则,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重点发展甘蔗、橡胶、茶叶、热带水果和南药等作物,同时积极发展畜牧业和林业,相应地发展
农、林、畜产品加工业。”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资源和口岸的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粮食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全面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重点建设商品粮、甘蔗、橡胶、肉牛、茶叶、核桃、水果、咖啡和南药等作物生产基地,相
应地发展农、林、畜产品加工业。”
四、自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经济联合体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款中“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一句,修改为:“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买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其它文字不动。
五、自治条例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农业中,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农业中,积
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和粮食耕地面积的保护,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
六、自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分作四款表述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扩大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自治县在边境经济贸易区,实行优惠政策和简化出入国境手续,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办厂,兴办企业,进行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到邻国开展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鼓励边民进行互市活动。”
“自治县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口岸建设基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口岸建设的财政补助和信贷资金的帮助。”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管理、协调边境口岸各联检机构的工作和边境经济贸易。”
七、自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列为扶持发展重点,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并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和技术上给予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能够利用当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尽快脱贫致富。”修改为:“自治县的自
治机关应加强贫困山区的建设,实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和县长、乡(镇)长扶贫目标责任制。在国家帮助下,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和技术上给予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经济,尽快脱贫致富。”
第二款末尾一句“增加投资比例”修改为:“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扶持贫困山区的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投资比例。”其它文字不动。
第三款开头增加一句:“自治县的贫困乡,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贫专项资金。”原款文字不变。
八、自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以户办和联户办为主的乡镇企业,并且在税收、信贷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扶持。”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
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快发展乡镇企业,重点发展与种植业、养殖业相关的制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积极发展采矿业、建筑建材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和旅游业。”
“乡镇企业要坚持开放与开发结合、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农工商技贸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股份合作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管理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自筹为主、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社会集资、外引内联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增加乡镇企业的投入。”
“自治县在积极发展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乡镇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体和私营企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乡镇企业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同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兴办企业。”
九、自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在经济建设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凡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做出规划,限期治理。”
十、自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分两款表述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资源管理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各项税收,均由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征收。”
十一、自治条例第五十四条:“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修改为:“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傣族的泼水节、佤族的新米节和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经过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其条目依次顺延。



1996年5月27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下载: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2.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6/P0201306203118720814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