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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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2号 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2号


  为进一步加强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和《2011年度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另外,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暂不修订,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详见附表):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之外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硅锰铁(72023000)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1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A类企业2009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

  4、B类企业生产的海关编码归在硅铁、锰铁和硅锰铁税号下的产品,若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新工艺、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可赋予相应税号下的产品出口资质;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A类企业2009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出口供货量达3000吨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10000吨;

  4、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5、6、7、8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5、6、7、8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6、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本规定(一)(二)条的A类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有铁合金经营实力的企业进行递补,但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五)2007-2009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经营实力的A类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六)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或第5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七)对于已获得2010年铁合金出口资质的企业,出口业绩参照2008年,其他考核指标须符合(一)、(二)相关规定。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铁合金出口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9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09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境外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及需出口铁合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新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须提供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相关材料,2010年已获得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只需提供符合(一)、(三)、(七)的相关材料。

  附表:1、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附表1:

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
HS编码
经营产品名称

A类
7202210000
硅铁(含硅量55%以上)

7202290000
其他硅铁

7202110000
锰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

7202190000
其他锰铁

7202300000
硅锰铁

7202410000
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7202490000
其他铬铁

7202500000
硅铬铁

7202600000
镍铁

7202801000
钨铁

7202802000
硅钨铁

720291000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21000
钒铁,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

7202929000
其他钒铁

7202930010
铁钽铌合金(钽含量<10%)

7202930090
其他铌铁

7202991100
钕铁硼合金速凝永磁片

7202991200
钕铁硼合金磁粉

7202991900
其他钕铁硼合金

7202999000
其他铁合金

B类
7202290000
其他硅铁

7202410000
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7202490000
其他铬铁

7202500000
硅铬铁

7202600000
镍铁

7202801000
钨铁

7202802000
硅钨铁

720291000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21000
钒铁,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

7202929000
其他钒铁

7202930010
铁钽铌合金(钽含量<10%)

7202930090
其他铌铁

7202991100
钕铁硼合金速凝永磁片

7202991200
钕铁硼合金磁粉

7202991900
其他钕铁硼合金

7202999000
其他铁合金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附表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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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1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柠檬酸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9年柠檬酸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或柠檬酸盐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吨;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须列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出口(或国内销售)产品必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柠檬酸(盐);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需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2009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2009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表: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附 表:

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货物种类
HS编码
货物名称

柠檬酸(盐)
2918140000
柠檬酸

2918150000
柠檬酸盐及柠檬酸酯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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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贺兰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兰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贺兰石属于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三条 贺兰石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任何单位不得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
严禁个人开采贺兰石资源。
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是贺兰石资源的主管部门,对贺兰石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应当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进山申请,并经其批准;
(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经其对开采范围、资源保护等情况进行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持《采矿许可证》到自治区林业厅领取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进山证》;
(四)持《采矿许可证》和《进山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具备《采矿许可证》、《进山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开采贺兰石。
第六条 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定点开采。
严禁转包他人开采贺兰石,或买卖、出租、转让和抵押采矿权。
严禁倒卖贺兰石原料。
第七条 开采贺兰石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森林保护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工作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20日

铁路轮班制人员班制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轮班制人员班制暂行规定

1964年4月16日,铁道部

为合理地组织职工进行劳动与休息,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保证运输生产正常地、不间断地进行和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铁路运输生产人员,凡因运输生产需要,必须昼夜连续工作的,实行轮班工作制度。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度的班制,应根据全年平均每月实际工作204小时左右的原则和各工种的工作特点,按年度的正常工作量(年度平均计划参照实际:车站有关行车人员按列车运行图)分别加以适当确定。
三、实际工作时间应包括工作日(班)中的作业时间、准备终结时间和法定中断时间,但不包括间歇时间。
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艺技术中断时间,应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对确无法利用的少数时间可计为工作时间。
四、轮班制人员应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时间的多少,分别确定不同的班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21.5小时及以上的,可实行十二小时三班半制(以下简称三班半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8小时及以上,不足21.5小时的实行十二小时三班间歇制或三班制(以下简称三班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5小时及以上,不足18小时的实行二十四小时两班半间歇制(以下简称两班半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分别实行二十四小时两班半间歇制(以下分别简称两班半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分别实行二十四小时两班、一班半或一班间歇制(以下分别简称两班制、一班半制、一班制,一班制的一般为1.2人)。
五、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区段,工作相近似或互有联系的工种,其工作时间又比较接近的,应实行同一班制,但不宜强求对口。
六、某些工种(如报话人员等)由于昼夜的工作量极不平衡而集中在一定时间内的,可根据工作量变化情况或该工种的特点增设补助班。
七、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工作性质,各工种的班制一经确定后,虽个别超过或不足标准工作时间的,也不按加点或不足办理。
已确定的班制,除因工作量变化较大且系长期性的可重新查定外,一般不得变更。
八、对实行间歇制的职工,需适当安排其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九、查定各工种的班制时,应根据以下标准结合实际工时予以确定。如有的工种按以下标准应实行某种班制,但实际工时不足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仍应实行较低的班制。
1、车务部门:
(1)编组站、区段站运转值班人员和调车人员,一般实行三班半制,但工作量较小的区段站和个别的编组站应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2)中间站运转值班人员,每昼夜办理列车在14对及以上的实行三班半制;在9对及以上,不足14对的实行三班制;在6对及以上不足9对的实行两班半制;不足6对的分别实行两班制、一班半制或一班制。
中间站配有两台及以上调车机车的调车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三班半制,但工作量较小的调车工作人员应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配有一台调车机车的,一般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但个别站工作确为繁忙的,可实行三班半制;无专用调车机车车站的调车组人员最高实行三班制,工作量较小的,应实行两班半制、两班制或一班制。


运转值班人员系指车站值班主任、车站调度员、助理调度员、线路值班员、驼峰值班员、车站值班员、车场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搬道人员、信号人员、车号人员、机车引导员、预报员和中间站参加轮班工作的站长、副站长等。调车工作人员系指:调车组人员,调车区的搬道人员和机械化驼峰作业员等。
(3)守车整备、道岔清扫、道口看守等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两班制、一班半制或一班制。站内工作繁忙的道口看守员和守车整备员,也可实行三班半制。
(4)列车段(车务段)的值班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半制、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一般可与机务段值班员实行同一班制。
查定运转值班人员的班制时,一般要根据运输生产特点,考虑以下各项条件:
第一,同一区段列车对数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实行相同班制。但个别站由于装卸或调车等工作量差别较大的,可实行不同的班制。
第二,各编组站、区段站的运转值班人员和调车工作人员一般实行相同的班制。但个别不繁忙的调车组人员、搬道人员、工作量较小车站的车号员等可实行不同的班制。


第三,在同一条线路上跨及两个局管辖的区段,列车对数大体相等的,原则上由两局洽商后实行相同的班制,以免相互影响。
第四,根据本项规定的标准,应执行三班制及以下班制的中间站运转值班人员,如某些区段虽工作量不大,但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的,报部批准后,可实行高于标准规定的班制。
注:①运转值班人员和列车段值班员的班制,可
按车站性质、工作量和职名确定,不再考核
工作时间。
②执行三班制的人员,由于值班中的工作时
间不易明确划分,为确保行车安全,不规定
间歇时间,全月工时也不再计算超过或不
足。
执行两班半制、两班制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情况下适当安排间歇时间。
2、客运部门:
(1)每昼夜站停旅客列车10对及以上(不包括临客)车站的客运人员,一般的实行三班制。个别车站客运工作过于繁忙,确无间歇时间的可实行三班半制,并报部核备。
(2)每昼夜站停旅客列车不足10对车站的客运人员,一般实行两班半制、两班制,站停旅客列车不满5对的应实行一班半制或一班制。
客运人员系指:客运计划、领班、服务、检票、售票、行李、广播、进款人员等。
客运人员的作业时间包括组织旅客乘降、迎送列车、必要的卫生清扫、解答旅客询问、发售客票、清点票据或现金、填报报表、办理行包信件等等时间。
3、货运部门:
(1)货运调度员、货运检查员一般可与所在站运转值班人员实行同一班制。
(2)其他货运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两班制、一班半制或一班制,个别车站货运工作过于繁忙,确无间歇时间的可实行三班半制,并报部核备。


货运人员的作业时间,包括监装卸、办理货运收发手续、填发及检查货运票据、填报报表、接待货主、巡视检查等等时间。
(3)门卫、巡守人员一般的实行两班制。个别工作繁忙、条件困难的,可实行三班或两班半制。
(4)装卸工应根据劳动定额和工作量均衡程度确定其班制。
4、机务部门:
(1)机务段(折返段)每昼夜出入库机车在70台次及以上的运转值班和整备人员,一般实行三班半制;每昼夜出入库机车在40台次及以上,不足70台次的实行三班制;不足40台次的实行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运转值班和整备人员系指:值班员、整备值班员、副值班员、值班司炉、转盘司机或转盘工、搬道员、清灰给水工、干砂给砂工等。
运转值班人员的作业时间,包括办理机车乘务员出退勤手续、派班、办理机车出入库,与调度、段内闸楼等联系工作,编制机车运用计划并与调度研究机车交路、安排架、洗修计划和联系有关事项等等时间。
(2)油脂发放工、软水剂配发工、化验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3)发、配、变电所的值班电工一般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个别工作繁忙,确不能间歇的发电所值班电工、可实行三班半制。
(4)给水所和发电厂每昼夜机械运转时间在16小时及以上给水和发电司机、司炉、值班电工等实行三班制,不足16小时的实行两班半制、两班制或一班制。个别工作繁忙,确不能间歇的,可实行三班半制。
暖气工、固定锅炉司炉均应按每昼夜供汽时间长短,比照给水所和发电厂的班制确定。
(5)机务段(折返段)燃料厂的给煤工和上煤机(抓煤机)工作人员,应根据劳动定额和工作量均衡程度确定班制。
燃料值班员实行与给煤工相同的班制。
(6)沿线清灰给水工,每组(一般以一个水鹤为单位)每昼夜站停上水、清灰列车在28列及以上的一般实行三班半制;18列及以上不足28列的实行三班制;14列及以上不足18列的实行两班半制;不足14列的实行两班制、一班半制或一班制。
5、车辆部门:
(1)设在大编组站的列检所可实行三班半制:其他编组站及区段站的列检所实行三班半制、三班制,工作量较小的应实行两班半制或两班制;区段站以下的列检所,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半制、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列检人员系指:值班员、工长、检车员、钳工、木工等。
列检人员的作业时间,包括从事列检作业过程所规定的车辆检查及修理,站内停留车的检修及定期技术检查等时间。
(2)旅客列车检修所,一般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个别工作量较大的可实行三班半制。
(3)车辆段每昼夜入库旅客列车在14列及以上的客车库检人员,实行三班半制;在8列及以上,不足14列的实行三班制;不足8列的,根据实际工时实行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注:工作量较小的车辆段,客车库检和客车列检合并作业的,根据实际工时分别实行各种不同班制。
(4)装卸修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车辆停留情况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两班制、一班半制或一班制或一班制。
(5)客车清扫人员,根据劳动定额和列车到达情况,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6、工务部门:
(1)主要正线的巡道工实行三班制;次要正线实行两班制,但国防线、行驶国际列车线和设备条件很坏、经常威胁行车安全的线路可实行三班制。
支线的巡道工一般实行两班制或一班制。
专用线的巡道工一般实行一班制。个别情况特殊,车次繁多的可实行两班制。
巡道工的作业时间,包括巡回区内的往返巡守时间及小补修时间。
(2)桥梁巡守人员
100~200米以下的钢梁桥实行一班制;
200~500米以下的钢梁桥实行两班制;
500米以上的钢梁桥实行三班制;
1000米以上的钢梁桥划分三个巡回区实行三班制。
圬工桥一般可不设巡守工,但预应力梁和状态不良的圬工梁,可比照上述标准递减一等考虑。
(3)隧道巡守人员:
500~1000米以下的隧道实行一班制;
1000~1500米以下的隧道实行两班制;
1500~2000米以下的隧道实行三班制;
2000米以上的划分两个巡回区实行三班制。
注:①工务巡道、桥隧巡守人员三班为3.5人;
两班为2.4人;一班为1.2人。
②混合桥根据钢梁和圬工梁各占长度比例,
参照钢梁桥规定配班。
③凡养路工区管辖范围内,除已设有桥隧巡
安工的桥隧以外,桥隧建筑物尚有150桥隧
换算米以上时(不包括隧道换算米,下同),
每150桥隧换算米(不足150桥隧换算米不
增)应增设一个桥隧巡安工(一班制,假日不
巡守),指定其负责较大的一座或相邻近的
两座桥梁巡守工作。
④凡桥隧位在城镇附近,行人特别繁忙或结
构繁杂、地位重要以及有严重病害需要经常
观测的,可增设辅助班。
7、电务部门:
(1)铁路局所在地电务段的电话所一般实行三班半制,工作量小的应实行三班制;设有两个及以上座席,工作繁忙的一般实行三班制,工作量小的应实行两班制。工程局设计院所在地的电话所工作特别繁忙的也可实行三班半制;其他电话所,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两班制、一班半制或一班制(一班制在只限于日间电话所)。
话务员的作业时间,包括台上接转通话、记录、查号、问时、配票、传票、编组、监听及处理有关话务统计报表待时间。
注:话务员的工作由于设备类型复杂,回线的繁忙程度和变化情况均有所不同,安排班制时应根据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和工作量的大小,按每月平均作业时间180小时适当掌握。
(2)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所在地及设有四台以上电报机的电报所一般实行三班制;但工作量小的应实行两班半制或两班制。其他电报所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两班半、两班制、一班制(一班制只限于日间电报所);工作繁忙的编组站、区段站的列车确报电报所,必须昼夜不间断工作的实行三班半制,能够间歇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
报务员的作业时间,包括机上收、发电报、机下受理、译电、话传、邮寄、加抄、投递及处理有关报务统计报表等时间。
(3)各机械室、电源室、无线调度工区、无线广播工区、调度工区、机车信号工区的值班员及缓行器工区的空气压缩机司机等,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但会议电话机械室、会议电话工区最高实行两班制。
(4)自动闭塞区段的发、配、变电所的值班人员一般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实行三班制、两班半制或两班制。个别工作繁忙的发电所人员,可实行三班半制。
8、调度工作人员:
(1)铁路局、分局(办事处)调度所的列车调度员实行三班半制;与行车有关的调度人员,如机务、车辆、客运、货运、特运等,一般的实行三班半制,但工作量较小的应实行三班制。
(2)其他种类调度人员,如工务、电务、工程、燃料等,一般的实行两班制,工作量较大的,可实行三班制或两班半制。
十、上述班制是根据运输生产主要工种的情况制定的,对其他轮班制人员可参照上述班制,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严格按照全年平均每月实际工作204小时左右的原则,适当安排其班制,不能机械套用。这些人员一般实行两班制或一班制,个别工作繁忙的可实行三班制。有些工种因值班中难于划分工作与休息时间,仍应按过去习惯办理。
十一、乘务人员的班制:
1、机车乘务员一般的实行三班包车制;客运机车乘务员每月实际工时不足140小时的应实行两班包车制。个别货运机车在一定时间内,乘务时间经常过多确需实行四班包车的,应报部核备。
调车机车乘务员,一般与调车组实行相同班制(每班二至三人)。
补机、小运转机车乘务员,因连续作业必须实行三班半制的,应报部核备。
乘务员的作业时间,包括乘务、参加架、洗修和中间技术鉴定、到工厂送机车等时间。
2、列车客运乘务员和检车、车电乘务员实行包车制包乘制、或轮乘制。在班制确定后,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少于204小时时,客运乘务员可套跑短途或近郊列车;检车、车电乘务员可分配参加库内检修工作。
列车、检车、车电乘务员的作业时间包括每次乘务的全部时间(两班乘务员的各按列车全部运行时间的50%)和规定的库内清扫时间。
3、列车运转车长和货运员一般实行轮乘制,每月应按204小时适当安排乘务交路,乘务时间不足的应采取措施合理安排劳动力,以充分利用工时。
十二、本暂行规定中规定各工种应实行的班制系最高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只能低于规定的班制,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