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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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贸委(经委)、大唐、中电投、华能、国开投、神华、中煤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

近年来,国内天然气需求快速增长,激发了各地投资建设煤制天然气项目的热情,由于煤制天然气是新兴产业,国家尚未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示范工作。为了加强对煤制天然气产业的规范和引导,促进煤制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对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制天然气是以煤为原料,采用气化、净化和甲烷化技术制取的合成天然气。煤制天然气是资源、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项目建设需要的外部配套支持条件较多,不仅涉及煤炭开采与转化、水资源保障、技术的集成与优化,还需要配套建设天然气管网、培育用气市场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国家能源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二、根据我国国情,煤制天然气产业的发展思路是: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源消耗、环境容量、天然气管网、区域市场容量等配套条件,合理布局煤制天然气气源点,优先安排煤炭调出区煤制天然气项目;鼓励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国产化设备项目;鼓励节能节水降耗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煤、电、气、化多联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效;与天然气管道规划衔接,落实外输通道和天然气销售市场,大力开发和推广天然气终端高效利用方式。

三、在国家出台明确的产业政策之前,煤制天然气及配套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准。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项目管理,不得擅自核准或备案煤制天然气项目。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备案和核准的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委应进行认真筛选和清理,对不具备资源、技术、资金等条件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符合上述发展思路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的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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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要求,决定对房地产估价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员。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档案代理户下,并通过该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和执业质量,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具体内容如下:

  1、机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是否完成脱钩改制、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机构内部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信用档案、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理了社会保险;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

  3、经营业绩。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以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及记入机构信用档案的情况;在资格申报、晋级中有无虚报业绩的情况。

  4、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检查在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存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是否已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按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等。

  配合对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清理检查,全面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于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6、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已建立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运作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助建设部,承担清理检查的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行业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清理检查采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和建设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1、自发文至2004年8月20日止,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确定。

  2、2004年8月底前,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查、全面检查情况及本地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4、2004年9月5日至20日,建设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2、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自查率要达到100%。在自查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取消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对未彻底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消其房地产估价资格;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正当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获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各地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作用,要建立起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1、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一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四)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内成立的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和各类兴趣小组,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组织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严格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党委(支部)会议、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先进军休工作者、先进军休干部”和“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的创建评比活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手续转接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凭上级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九)军休干部接收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的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保险、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军休干部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十二)建立规范的档案室,设立专业档案员,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三、政治待遇

(十三)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坚持开展党组织生活,教育和引导广大军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

(十四)在军休安置部门帮助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社会优待。

(十五)根据当地政府安排,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十六)主动听取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部队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

(十七)认真传达贯彻调整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及时发放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十八)对军休干部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十九)及时掌握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重点服务对象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二十)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五、医疗保健

(二十一)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

(二十三)按照规定申报和发放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二十四)定期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二十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六、文化活动

(二十六)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为军休干部开展文化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八)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军休干部身体健康状况,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军休干部乐于参与的文化活动。

(二十九)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区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七、队伍建设

(三十)根据接收军休干部数量变化情况,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申请用人计划。

(三十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评奖惩。

(三十二)制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学习教育、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三十三)加强军休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情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细致、耐心、周到的服务。

八、楼院建设

(三十四)科学制定楼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楼院和附属设施安全实用、功能齐全。

(三十五)按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标准,设置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等办公服务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十六)按照和谐舒适、整洁美观的原则,做好楼院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三十七)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九、财务资产

(三十八)加强军休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三十九)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十)严格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做好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安全管理

(四十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四十二)生活用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岗位人员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十三)院区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器械管理责任到人,工作场所正规有序,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强,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