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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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0 号


  《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有义务安置残疾人就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和监督。市和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计委、经贸委、财政、税务、劳动、工商、民政和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视力残疾人或者重残人(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重度丧失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第六条 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按1.7%的比例所差数量提出招用残疾职工计划,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并负责落实用人单位后,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所得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由省残联和省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年审手册,并按要求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代扣代征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一)拒绝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谎报或者虚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沈政令〔199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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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卫发〔2007〕12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市场的管理,防止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包头市餐饮单位接待大型聚餐活动申报表
3.餐饮单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4.包头市餐饮单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申报登记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餐饮单位举办的大型聚餐活动(100人以上)及其它大型餐饮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实行大型聚餐活动承办人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制度,并由承办人法人代表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 大型聚餐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大型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负责,承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 大型聚餐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7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㈠ 大型聚餐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就餐人数;
㈡ 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㈢ 就餐菜肴清单、就餐形式及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大型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㈠ 制定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㈡ 制定大型聚餐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
案;
㈢ 对承办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㈣ 做好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大型聚餐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标准(或具备与B级相当的卫生条件);
㈢ 具备与大型聚餐活动的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配备留样冰箱(样品存留不得少于250克,时间不少于24小时);
㈣ 承办单位必须建立企业经理负责制(明确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的卫生组织机构,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奖惩制度,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预防投毒的安全保卫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㈤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㈥ 食品及食品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要有严格验收制度,登记制度;食品原料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完备;
㈦ 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工作,配有足够容量的消毒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做到餐餐消毒;
㈧ 专间(凉菜、裱花蛋糕、生食食品)要做到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的要求;
㈨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㈩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意见。
第十条 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㈠ 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㈡ 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依据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送交承办单位签收,承办单位应依照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承办大型聚餐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承办单位应停止使用:
㈠ 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㈡ 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㈢ 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㈣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㈤ 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㈦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办单位应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㈠ 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㈡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㈢ 保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工具、设备和现场;
㈣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㈤ 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 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它处置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任务。承办单位应保障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第十五条 大型聚餐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农村以“农家乐”等形式举办的大型聚餐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包头市餐饮单位接待大型聚餐活动申报表
单位名称 法人
地址 电话
聚餐时间 申报时间 聚餐人数
是否量化分级单位 量化等级
举办人 电话
菜肴清单


聚餐前员工培训情况


监督部门
意  见


监督员: 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餐饮单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_________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单位拟定于____年___月___日举办大型聚餐活动,就餐人数为____人,依据《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我单位已达到卫生要求,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我单位愿承担主要责任。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 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