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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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1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 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 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 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 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三)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四) 非法印制、买卖婚姻证明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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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六日


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一、规划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4〕65号)文件和《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章与政策制定。
二、规划的定位、范围及年限
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是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分年度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制定的依据。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朔州市两区四县,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三、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从资金保障、加强建设两个方面双向推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建设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
(一)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6个县、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73.49万元,一是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98.49万元,保障户数684户;二是实物配租建(购)住房资金需求675万元。住房购置或开工建设廉租住房4500m2,90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90户。
到2010年年底,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达到774户。
(二)资金需求。
1发放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省对县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通知》(晋财预字〔2006〕94号)中单列了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规定“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及有关资料,按每人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及低保人数的10%考虑各县区廉租住房支出需求。2006年起,县级要逐步建立和发放廉租住房补助”。据市民政部门统计,截止2006年年底,全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211户,人数为54692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总计为32.83万元。其中:朔城区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5345户,人数为18765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11.26万元;平鲁区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491户,人数为4146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2.49万元;山阴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4796户,人数为12576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7.55万元;怀仁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3573户,人数为9543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5.73万元;应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3430户,人数为6100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3.66万元;右玉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576户,人数为3562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2.14万元。
2实物配租资金需求。实物配租每年完成30户,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每年需建(购)廉租住房30套,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25万元。到2010年年底,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共需资金675万元。其中:朔城区实物配租30户,需资金225万元;山阴县实物配租24户,需资金180万元;怀仁县实物配租21户,需资金157.5万元;应县实物配租15户,需资金112.5万元。
五、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2008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9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六、保障资金筹措的措施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市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提取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
(一)根据最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对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免交土地收益金。
(二)通过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模式购建廉租住房。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棚户区改造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房屋产权归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八、建设的模式及标准
(一)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三是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建设标准
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九、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点建设、适度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进行建设,重点完成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10%的比例廉租住房建设,有效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主体,其建设(改造)计划、土地供应、项目招标、优惠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严格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县、区政府,要完成本县、区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期进行公布,上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 国家教委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国家教委



1.背景:
我国有近1.8亿学生,其中85万余所中、小学校,在校中、小学生1.7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县镇和农村小学生约占90%,中学生占82%。做好在校学生,特别是广大农村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对我国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极其重要
的。
肠道寄生虫感染是我国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尤以肠道蠕虫感染率极高,据部分地区调查:城市中、小学生平均感染率约40%,农村约60—80%,个别地区高达90%。
多年来,学校卫生工作者,在防治学生肠道寄生虫感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88年以来,在全国19个省20个县开展了农村学校卫生试点工作,把学生蛔虫病作为学生主要常见病之一来抓,经过两年的努力,蛔虫感染率有了明显降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获得了开展学生常见肠
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的经验。
长期以来,尽管在学生肠道蠕虫感染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以往的防治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加之肠道蠕虫重复感染严重,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学校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学生未建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肠道蠕虫感染率仍未得到应有的控制。因而,在全国范围
内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综合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目的:
2.1 培养学生建立良好卫生行为,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2.2 大幅度降低并控制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学生生长发育,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3.目标:
以蛔虫感染率作指标,到2000年,以省为单位中、小学生感染率,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这一总目标分两步实施:
3.1 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5年):城市:降至25%以下,目前已低于25%的,降至并控制在15%以下;农村:降至35%以下,目前已低于35%的,降至并控制在25%以下;
目前已低于15%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降至并控制在10%以下。
3.2 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0年):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1995年末已低于15%的,降至5%以下。
4.策略及措施:
4.1 策略:
4.1.1 在感染率较低的大、中城市学校采取以加强健康教育、纠正不卫生行为及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为主,辅以加强检测、药物治疗的综合防治措施;
4.1.2 在感染率较高的农村学校,则采取加强健康教育和有组织的集体服药驱虫、定点监测,以及有计划的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使感染率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下降。
4.2 措施:
4.2.1 健康教育(有关方案另发):
4.2.1.1 将有关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4.2.1.2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健康教育活动,如课堂讲授、黑板报、知识竞赛、幻灯、录相、广播、展览、编印宣传画册;
4.2.1.3 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制部分宣传资料,以省为单位分发。
4.2.2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有关方案另发):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防止病从口入。
4.2.2.1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4.2.2.2 针对现有校舍,各地教育部门应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饮用水,设置洗手设施(提倡流动水)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4.2.2.3 卫生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4.2.3 集体服药:
在我国目前卫生状况下,在重点人群中开展集体驱虫工作,不仅是对驱治者的一项治疗措施,而且可以减少感染机会,对整个社区人群起到预防的作用。
4.2.3.1 坚持安全、广谱、高效、服用方便、价格适宜的原则,选择驱虫药物;
4.2.3.2 根据药物选择原则,以省为单位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4.2.3.3 感染率高于40%的地区,每年2次(间隔至少3个月)在中、小学校集体服药驱虫;
感染率低于40%的地区,如普遍存在重复、多重感染或感染度较高;仍可进行集体服药(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延长服药间隔);
感染率降低至15%以下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给粪检阳性者服药,或再延长服药间隔、减少服药剂量。
4.2.3.4 开展集体服药工作应做到: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集体服药工作;
*服药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取得家长、班主任老师的支持和协助;
*学生个人负担的药费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劣质、污染、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得服用;
*在集体驱虫中曾出现过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慎用;
*严格按规定剂量服药,凡有服药禁忌和既往服药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学生不得给药;
*在集体服药过程中,应加强疗效及对反应的观察;
*各地对服药学生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
*学生集体服药期间,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因有争议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5.培训:
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 卫生部、国家教委负责对各省的培训;
5.2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组织对省内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人员、校医、保健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
6.监测(详见技术规范):
6.1 学生集体服药地区,须建立监测点;
6.2 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基线资料调查;
6.3 每年定期于服药前对中小学生进行1次蛔虫感染率的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设感染度、营养状况等其它监测项目。
6.4 选部分区(县)监测鞭虫、钩虫及蛲虫感染状况。
7.实施及有关要求:
7.1 组织工作:
7.1.1 以县(区)为基本防治单位;
7.1.2 成立领导小组;
7.1.2.1 卫生部、国家教委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国包括肠道寄生虫在内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7.1.2.3 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规划和目标,负责本地区的方案实施、考核和验收。
7.1.3 在实施过程中,卫生和教育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
7.1.3.1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的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
7.1.3.2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测的组织工作。
7.2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国家和省聘请学校卫生、寄生虫防治等有关专家组成相应的“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方案的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7.3 考核与验收:
采取分级考核原则。
7.3.1 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共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省级的考核、验收;
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的考核、验收。
7.4 科研与成果: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并以科研指导防治。
7.4.1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应对有关本方案的科学研究给予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卫生、教育科技规划。
7.4.2 达到目标的地区,可作为一项防病科技成果,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8.时间安排:
1991年 制订方案;
1992年上半年 完成人员培训,并开始实施方案;
1993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抽查;
1995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考评、总结;
1998年 第二阶段抽查;
2000年 终考评、总结。
9.本方案的技术规范及考核、验收细则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