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286号)
浈江、武江、曲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韶市联[2007]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全民创业,特设立“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从2008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及市辖三区的全民创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韶关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创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全民创业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支持新办三年内(含三年,以2007年10月8日为启始时间)在市及市辖三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企业的范围包括: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旅游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企业;
4、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5、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6、下海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其他城镇失业自主创业人员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项目。
(六)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风险准备奖励三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市辖区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给予金融机构的奖励。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一年期限中小企业创业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额度内给予适当的奖励(按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的1%计算)。
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本年度已获得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当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韶关人民政府信息网、韶关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韶关信息网等媒介刊登,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企业是在韶关市市辖三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前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证明,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项目自我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创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开展创业培训、宣传和创业推介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创业贷款风险准备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的合同复印件、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创业企业贷款的进账单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同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创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市级、各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所报送企业(个体工商户)、项目单位资格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实行申报项目(企业)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内容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全民创业成员单位审核并经公示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制定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文件;在收齐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账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其它单位收到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议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总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在申报期间,如发现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对该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市创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被检查的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该项目单位从下一年度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定期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消的,需及时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对因故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本县(市)全民创业的支持,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全民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和市创业管理部门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1994年1月22日发布)
一、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长本特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刘仲藜的邀请,于1994年1月19日至2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与刘仲藜财长共同主持了在1月21日召开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访问期间,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副总理朱容基分别会见了本特森财长。
新形式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就双方感兴趣的一些经济问题提出了总体设想。
二、在友好、坦率的气氛中,两国财长同意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
在总体设想下所进行的讨论将着重于促进双方共同的目标:
1.继续增强彼此在经济互利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的贸易和投资联系;
2.中国成功地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并与世界经济接轨;
3.完善旨在加强两国经济联系的更为透明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三、为了就双方与直接利益有关的特殊经济问题进行对话,两国财长同意在3个重要领域建立准阁员级的工作小组:
--货币和银行
--汇率
--投资和经济合作
两国财长同意,3个工作小组将每6个月或根据需要进行会谈,并向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两国财长还同意,双方各自指定官员负责协调技术援助的工作。
四、本特森财长代表克林顿总统表明,美国将支持一个稳定的、繁荣的和现代化的中国。此外,美国赞赏中国近来在货币和金融体制、税收体制和外汇体制方面建立市场机制的改革决策。美方愿意对这些改革和其他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即提供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些部门包括美国财政部及所属的国内收入署、海关总署和通货检查局,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本特森财长通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很愿意在今年访问中国,并就改革进程中有关货币问题进行讨论。
五、本特森财长欢迎中国方面有关统一汇率和改善进口商获得外汇的条件这一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重要步骤的决策。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国签署的市场准入备忘录所达成谅解的基础上,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
六、本特森财长提出了美国对支持中国努力发展和改革国内资本市场改革方面的兴趣,这包括改善外国金融机构参与的机会。
七、本特森财长对中国履行中美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准入备忘录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并对最近达成的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和中国同意从2月开始进行服务贸易谈判表示欢迎。同时,本特森财长注意到仍有许多障碍,他提出了进一步放松中国贸易限制的重要性,强调中国在开放它的服务市场和改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必要。
八、刘仲藜财长提出,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大、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经济的景气增长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刘仲藜财长对克林顿总统减少财政赤字的一揽子经济计划表示了兴趣。并对这项计划给美国经济带来的积极影响表示欢迎。
九、刘仲藜财长欢迎美国对中国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并赞赏美国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同时,希望美国排除对华贸易障碍,并进一步放宽对中国在高科技出口方面的限制。
十、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最近实施的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汇率体制,取消了经常项目下大部分对外支付用汇的政府审批制度。刘仲藜财长还表示,中国最终将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十一、刘仲藜财长表示,中国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允许外资金融企业经营本币业务,并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在其它一些主要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十二、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为履行中美双方签署的现有谅解备忘录,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他希望双方对一些在执行中尚未取得谅解的问题,继续友好协商。
十三、刘仲藜财长和本特森财长表示,两国都对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改善经济关系的区域合作很感兴趣。本特森财长邀请刘仲藜财长出席将于今年早些时候召开的亚太区域财长会议。刘仲藜财长接受了本特森财长的邀请。两国财长积极支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并希望财长会议能够推动亚太区域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