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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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文件
农企发[2002]17号

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现就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乡镇企业信用是乡镇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适应发展要求加强信用建设,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信用状况明显改善,涌现出一大批 “以诚立企、以信兴企” 企业和一批全国知名的乡镇企业家,创造了一批全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但是,乡镇企业信用建设还是初步的,有约不遵、拖欠货款、逃废债务、偷漏税收,甚至造假仿冒、恶意欺诈的问题在一些企业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在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信用成为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成为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加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对于增强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融资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期乡镇企业发展与提高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部署,与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为重点,从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起步,分步推进,逐步实现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即“一个制度和三个体系”),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在5年内基本建立乡镇企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
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对乡镇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针对乡镇企业在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方面无章可循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界定和规范乡镇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二是制定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制定乡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
四、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乡镇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培育良好信用形象。一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并履约;二是依法建帐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四是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五是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六是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杜绝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七是重视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清洁文明生产;八是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九是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发放职工工资,积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十是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守法,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注重整体形象,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从严治企。
五、引导乡镇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关键在于设立与完善企业信用管理职能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3+1”科学信用管理模式(即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防范技术,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信用管理融于企业的全程管理之中,与采购销售、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劳动人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起来,从基础管理抓起,确立诚信为本、信用第一的观念,强化企业全体员工的信用意识,做好事前预控、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要建立起以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的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信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各业务部门的行为,对任何损害企业信用形象的事件要及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要从普及性和专业化两个方面加快培养各类信用管理人才。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在企业形成良好的信用机制,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格信誉。
六、加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指乡镇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各地要以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适应乡镇企业发展要求,制定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经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以县为基础组建各级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对乡镇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加强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全国乡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二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组建县以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有利条件,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和实施乡镇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措施,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规律规范运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有效防范风险,高效健康运行,为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创造条件。三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从对大中型乡镇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级起步,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农业部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七、深入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
要抓紧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是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认定办法》,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弘扬诚信守法风气,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八、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信用优秀的乡镇企业在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服务、信用担保、发行债券、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鼓励支持,把诚信作为对乡镇企业扶持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信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公开曝光。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奖诚罚恶”的乡镇企业诚信保障机制。
  九、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以德治国”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信用建设问题,高度重视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服务,逐步形成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搞好组织协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把加强信用管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结合起来,不断开创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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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2008年03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考核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考核中心的设立应当统筹考虑地域分布、考核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考核中心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中心设立无损检验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工作。考委会人员组成应报鉴委会审定。

  考委会主任委员应由考核中心负责人担任,考委会委员应至少具有5年以上检测相关工作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无损检验技术,且具有某一检验技术专长。其中,III级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具有所申请方法的核III级人员。

  第七条 考核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中心考核工作程序、培训大纲以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二)负责将考委会人员组成报鉴委会审定;

  (三)每年底制订下一年度无损检验人员年度考核计划,报鉴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查考核申请人员的资格,组织和实施考核、评定考试成绩等;

  (五)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考核情况、合格人员的鉴定申请报鉴委会审查;

  (六)管理本中心有关档案;

  (七)鉴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考核中心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试件、底片等;

  (二)具有相应的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至少具备5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核能力。

  考核中心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拟申请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中心资质审查申请,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

  第十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鉴委会在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考核中心申请后的2个月内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并在开展审查工作前10日内通知被审查的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查组组长组织召开审查工作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被审查单位主管部门领导、被审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组长宣布审查范围、依据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计划》(见附件4)。

  (二)审查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查看两部分。审查过程中由审查人员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根据所报项逐条打分。

  (三)审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审查组会议,被审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审查组会议汇总审查情况,根据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和观察项,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不合格通知单》(见附件5),确定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

  (四)审查组会议后,审查组与被审查单位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内容包括:审查的总体情况;被审查单位领导确认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并签字认可;叙述观察项、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被审查单位领导做出证明。

  (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审查末次会议。参加审查末次会议的人员范围与首次会议相同。审查组组长宣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报告》(见附件6)。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审查,由审查组组长提请鉴委会仲裁。仲裁后可继续审查。

  (六)鉴委会将审查的文件和记录整理后存档,存档期至少为5年。

  第十三条 鉴委会根据审查意见,综合考虑本程序第四条及以下原则形成审查结论:

  (一)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必备条件”的任意项不得有0分。

  (二)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总得分不得少于所报审核认证项总分的90%,即附件1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其中的场地、教室)、第三项、第四项为必备项,第二项的设备器材部分根据所报方法统计得分;第二项核电站在役检查核安全设备模拟体为单独加分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考核中心。

  第十五条 考核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考试方法和范围进行工作,持续改善服务质量,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质量。

  第十六条 考核中心变更考试方法和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考核中心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拟继续承担考核任务的,应当于资质届满前6个月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资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鉴委会调查确认后,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 考核中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 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 考核工作管理混乱或者质量低劣;

  (四)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材局等五部门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材局等五部门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字[1997]73号 1997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建材局等五部门《关于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根据《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实心粘土砖企业整顿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全市《河北墙体材料生产资源证》的推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并在市粘土砖企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负责全市实心粘土砖企业整顿工作。
第四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的必备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报、审批与发证程序。
(一)申报
各地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到所在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领取、填写《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审批表》。尚未成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县、市、区,到当地建材主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领取。
(二)审查
各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建材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按办证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墙体材料年产量,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三)复检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市建材、土管、乡镇企业、工商管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检,并将复检达标企业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四)抽查和发证
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上报企业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颁发《河北省墙体材料生资质证》。
第六条 对截止1998年5月1日仍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划批生产用地。对未取得生产资质证且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停产关闭处理,并由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证企业所生产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不予返还墙改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站要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工作,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九条 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更新墙体材料种类。对积极改产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