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建设,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商标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九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2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宁波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2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2个月内,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三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除按规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许可人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五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其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判定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知名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宁波市知名商标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认定的商品范围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商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推荐评审宁波市知名商标不得收取评审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财〔2009〕14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2.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财政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各省农业(热作、农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确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各省认定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等备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提出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
(二)组织专家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农业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供不合格苗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被取消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