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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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韶府〔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十二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能确定或由政府首长指定。

第五条 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指定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得到合法性论证和效益分析,并将有关结果汇报行政首长或交办机关。

决策承办单位误导行政决策的,按相应规定问责。

第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具有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知识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参与决策的专家应与该决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科学客观判断的因素。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调会、开放式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证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做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由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由承办决策的单位组织实施或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

第十八条 应科学合理遴选听证代表。代表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听证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中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士。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中要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告知决策听证的事项和听证议程,介绍听证人员;

(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听证决策的相关理由、事实、依据、数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由听证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正反方进行平等的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采纳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人;

(六)听证结果应于从听证之日起20日内告知公众。如听证人员提出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问题或有关问题需要重新检测鉴定的,重新启动听证程序;

(七)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载明如下事项:(1)听证事项;(2)听证参与人的姓名、职业或其代表界别;(3)承办单位及主持人姓名;(4)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5)决策项目及其理由、依据、事实;(6)正反方的质疑及申辩内容;(7)其他有关听证内容;

(八)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1)听证项目;(2)听证承办单位、听证参与人和主持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荒地、湿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必须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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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滑力加 云占胜


《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另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今年1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为什么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各发达国家相比,总数相差甚远,可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致人死亡的人数却是世界第一?


笔者以为这里有许多原因,诸如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这里头执法不严和量刑偏轻不能不说是两个重要原因。


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5个月了,全国各地有几个城市对行人违反此法的人实施处罚? 一部法律既然已公布实施,人们看的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看执法的严谨程度!如《交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交法》实施后,有幸去了全国近二十多个城市。笔者每到一地,走路时总是小心谨慎,生怕被处罚。结果反让人耻笑,因为一经调查,所到之处,没有一个城市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北京。这是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部法律实施后,只对一部分人实行,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那你还不如不规定这一部分。既然规定了,可又不实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这里,试问是公民对法律的淡漠,还是相关职责部门对法律的淡漠?


量刑偏低,是指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较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 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 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
第八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制度
对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见附件二)制度。各接单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按处理单所列项目要求调查、处理,并按指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 实行“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制度
1.货运质量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见附件三),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核对监察记录的问题,并予签认。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按要求上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监督记录有不同意见时,可在10日内向货运监督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2.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类别栏中签认;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处罚栏中签认,亦可事后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磋商确认后填报。
第十条 实行“货运监察证”制度
1.货运质量监督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货运监察证”(见附件四)。
2.铁道部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不得向与货运服务质量工作无关的人员发放此证。
3.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4.货运质量监察持证执行公务时:
(1)准予优先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和添乘各种货物列车,免予签证,不受车种限制。
(2)准予出入车站、货场和通过站、车寄送文件、资料。
(3)准予免费使用各种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4)准予免费在铁路乘务员公寓住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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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 | | 问题定性 | |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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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情况 |
| |
| |
| |
|------------------------------------------------------|
| 处罚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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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报告日期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二:
转信存根 |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
编号: | 编号:
--------------------|--------------------------------------------
转往单位: | :
来信人: |现转去 来信 件,请按下列第
| 项办理,于 月 日前反馈。
处理要求: |(1)按领导批示办理。
(1) |(2)从速查处,将结果以局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
(2) |(3)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答复来信人,并将
(3) |结果备案。
(4) |(4)酌情处理。
反馈期限: | 年 月 日
|--------------------------------------------
转出时间: |揭发检举信勿转被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

附件三: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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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 | |处罚| |类别| |
|------------------------------------------------------------|
|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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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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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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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 |货运监察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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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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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16开竖印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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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察 证 |
| (货运)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铁道部 铁路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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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烫金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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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 字第 号| | |
|--------------------| | |
|姓名| | 照 | |
|----|--------------| | 使用范围 |
|性别| | 片 | |
|----|--------------| | |
|职名| | | |
|----|--------------------------|1.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
|单位| |2.本证不准转借他人。 |
|----|--------------------------|3.离开本单位或不作此项工作时, |
| | | 应交回本证。 |
|发 | |4.凭此证可进入车站、货场,可优 |
| | | 先乘座各次旅客列车,免予签证, |
| | | 不受车种限制。可添乘货物列车, |
|证 | | 免费住铁路公寓。 |
| | |5.凭此证可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 |
| | | 路电报,车递文件及资料。 |
|单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发证| | |
| | | |
|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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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规格:125×9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