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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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14日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晋中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开展晋中市“四城联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具体负责市容环卫责任区域的划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考核、行为规范的起草和宣传,市城区日常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市容环卫业务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督检查考核项目: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道路清扫与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公厕环境卫生,建筑施工与建筑垃圾管理,特种垃圾管理,环卫设施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小区、门店、市场、景区、河道、公路、铁路沿线及广场、公园、绿地、绿篱、户外广告等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 监督检查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环卫设施的管理、各类垃圾的管理;由所属环卫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的市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的清洗、清扫、保洁和洒水,生活、医疗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各县(市)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榆次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中心广场、景区、旅游通道、环城东路、环城南路、河道及过境国、省道路基(排水沟)以及环城路两侧绿化带以外200米范围有色垃圾的捡拾清洁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其中,街办、社区负责的辖区单位、居民小区、门店及周围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乡镇、村委负责的行政区域内村乡(镇)、村村之间公路路面和公路两侧及村内街巷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居民院落卫生等的日常管理。
(四)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道路、广场、市场、绿地、停车场、单位、门店、居民小区及周围市容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其中由开发区社管处、村委负责的村乡(镇)、村村之间公路路面和公路两侧及村内街巷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居民院落卫生等的日常管理。
(五)晋中公路分局:负责境内公路含路基及排水沟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六)市政法委护路办公室:积极协调督促过境铁路、专用铁路线范围内日常的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
(七)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管辖范围内绿化带、绿地、行道树、公园、迎宾广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负责花草树木修剪后所产生垃圾的及时清理。
(八)市工商局: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城区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点、生畜屠宰点)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保洁进行督促检查。
(九)市公安局:负责市城区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场、道路中央隔离带的日常清洗、清扫保洁和管理。
(十)市潇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市城区干渠,一、二支渠两侧管辖范围内及水面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洁和管理。
(十一)市市政工程处:负责市城区道路的整修及下水道和井篦的疏通,从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及时清理。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市城区婚丧嫁娶办事沿街放鞭炮、扔冥纸行为的整顿规范和管理。
(十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生畜屠宰点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
(十四)市建设局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商贩摊点占道、建材占道、早夜市街道乱搭乱建、门店“伸舌”经营及广告牌匾的整顿规范,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十五)市交通局:负责环城北路含路基及排水沟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十六)市林业局:负责环城路两侧绿化带范围环境卫生的保洁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考核原则:
1、坚持临时暗访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临时暗访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并将暗访情况记录在案,作为检查考核增减分数的依据;定期检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对市城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区出入口处、门店、城中村等),国、省道,景区公路沿线进行重点督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每月督查一次。
3、坚持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晋中日报、晚报开辟专栏,每季公布检查考核结果。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的单位,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社会影响扣除相应分值。
4、坚持社区(村委)日查、街道(乡镇、部门)周查、县(区、市)月查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查相结合的原则。社区(村委)每日要对辖区内的小区、门店、街巷、单位、重点部位、主要设施进行一次抽查,记录要完整,资料要齐全,情况要真实;街道(乡镇)每周要对所辖社区、单位(村委)进行检查,做到有考核、有记录;县(区、市)政府每月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至少检查一次,并进行评比、排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各县(区、市)、各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汇总、排名,作为考核各县(区、市)、各部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对各县(区、市)考核,依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对各部门考核,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
第七条 在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增减分制度,凡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扣除10分。
第八条 各县(区、市)、街办(乡镇)、社区(村委)对所属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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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政府令〔2010〕第12号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

第八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九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第十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一条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三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

(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

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于城市建设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区、各部门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
城市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些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城市的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方面的污染仍很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
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争取在“七五”期间使我国城市的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逐步为人民创造安全、清洁、安静、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积极组织实现“七五”计划规定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重点城市大气的总悬浮微粒,北方争取基本达到三级标准,南方达到二级标准;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争取达到二级标准;主要交通干道噪声争取昼间不超过七十分贝;城市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四平方米左右,有条件
的省会城市和风景游览城市应更多一些;北京及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应更好一些。风景游览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应基本上达到一级标准,游览区内的河流和湖泊的水质应达到三级标准。一般城市的环境质量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改善。
二、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名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发动城市居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认
真组织实施,坚持每年办成几件改善环境质量的实事,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末总结。
三、按照城市的性质、规模、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逐步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和布局。对个别污染、扰民严重,确实无法治理的工厂,要下决心关闭或迁移,特别是位于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稠密区的污染严重的工厂、要争取在近期内解决,并
不准再新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
四、综合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我国城市大气主要是煤烟型污染的特点,要在煤炭加工、利用等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和生活燃煤烟气的排放量。短期内不能实现燃气化的城市,应大力发展固硫型煤,有关部门要加紧组织型煤生产工业化的科技攻关,并对发展型煤实行优质
优价政策。型煤加工生产线的建设投资,应通过地方人民政府自筹等途径解决。同时,应将低硫、无烟煤炭优先供给城市和民用,要继续搞好消烟除尘工作,抓紧市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七五”期间,全国大中城市的市区应基本达到“烟尘控制区”的标准。重点城市的汽车尾气排
放指标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散装粉料的车辆,也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或减轻大气污染。
要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火电厂,要“热电结合”,尽量扩大对城市的供热量。新建工业区、采暖的住宅区及卫星城镇,要经济合理地推行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分散的供热方式,对现有的小锅炉,要加快更新改造,提高效率。同时,应积极发展清洁能源。

发展城市燃气,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在新建供气厂的同时,特别要充分利用工矿余气,努力扩大现有各种气源的供气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还应积极开发廉价电能,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各种清洁能源。对向社会供应余热、余气的企业,要
给予适当的能源补偿。
五、积极治理城市水源和水系污染。对城市的饮用水源,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划定保护区。当前,特别要管理好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控制超量开采。同时,继续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工作。要逐步提高排水
设施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对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应坚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风景游览城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及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应首先普及污水初级处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二级
污水处理厂;其它城市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氧化塘,积极慎重地推广无害化污水灌溉农田技术和污水灌区污染防治技术。对已污染的河流、湖泊、近海海域和其他水体,要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并采取切实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效果。对
江河海洋的自净能力应注意合理利用,不得危害水体的功能。
六、抓紧研究解决城市垃圾的处理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中央爱委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国办发〔1986〕57号)的精神,解决好垃圾的堆放、消纳,并大力开展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利。对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
废渣,应积极组织跨行业的综合利用。各地可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的精神,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七、综合整治城市的各类噪声。要采取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改善交通管理,规定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规定禁鸣喇叭的路段等各种措施,有效地降低交通噪声。要严格控制和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城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娱乐场所的音响不得超过有关标准。位于
居民区的工厂和建设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噪声扰民。
八、大力植树、种草,要培育和推广有利于净化空气、减弱噪声、适合于不同地区生长的优良树种、草种,加快绿化,减少城市裸露地面。在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要搞好绿地建设,做到绿化和基建同步。切实注意保护林木、鸟类、水域和其它自然景观,禁止污染、破坏和侵占园林
绿地。
九、切实保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应当立足本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投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扶持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市长应对城市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领导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城市的计划、经济、城建等部门,协助市长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健全环境监督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城市居民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发挥城市居民对城市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以上报告,已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198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