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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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6〕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四条(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六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七条(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委托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材料留存)

办理机关应当留存申请人提供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的原件,以及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当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领的,办理机关还应当留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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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有关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荣誉市民条件
  (一)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企业已生产经营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二)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三)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撰写事迹材料,填写《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附后),由推荐单位报市直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报市外办;属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侨办;属外籍华人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市侨办或市外办;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台
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初审。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侨办和台办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初审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三)评审。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提交市政府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政府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徽章,并由市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三条 联络与服务
  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和台办负责与经本部门初审的荣誉市民进行联络,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邀请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列席重要会议、开展调研和考察活动,进行节日走访慰问等,为荣誉市民在济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由分管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外经贸局、台办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初审单位审定,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会审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公告。
  第六条 工作经费
  由市政府办公厅在每次组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居住地  
 
 

 

 



 



 



 



 

 

 

 

 

 
 

 

推 荐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初 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市荣誉

市 民

评 审

委员会

意 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常务会

审 议

意 见 年  月  日
市人大

常委会

审 议

决 定 年  月  日
备 注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