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6:41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问题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因此,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虽然有效地抑制了司法不公,但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司法程序和判决能相对公正,仍然是无权无势平民百姓当事人的奢望! 基层法院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两会报告中明确的承认“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结党营私、朋比成奸、编织小圈子的官场病态,时至今日仍未彻底清除。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可操作空间。程序的掩盖会使得灰色交易产生枉法裁判。法官及合议庭办案、院庭长监督指导审判均有相应程序,但如果这个程序被小圈子利用就会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就可以把灰色交易“洗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确有个别法官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笔者通过四年半的时间,只打了一个极为普通的民事小官司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法官(包括个别领导法官)素质太差
  1.不遵纪守法,甚至知法犯法;
  2.一点好处得不到就想方设法算计或刁难当事人。得到一点好处或因某种关系就敢枉法判决;
  3.利益驱使或关系等因素,总是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侵权人。因为,侵权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部分侵权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4.吃、拿、卡、要等陋习是根深蒂固。
  二、查处、追究责任制度不落实或不到位
  1.互有短处;
  2.内部行贿受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上级或有关领导说情不敢或不便处理。
  三、官官相护情况比较严重
  1.互有短处、共享利益;
  2.相互依存、互相照应;
  3.人情案、关系案是屡禁不止。
  四、有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
  1.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2.领导检查或视察时一个样,领导走后又一个样;
  3.编造数据、自吹自擂。无论出现多少冤假错案,照样可以是“优秀”或“先进”;
  4.公开承诺时常不兑现;
  5.怕进京上访影响政绩,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和方法等。
  五、有时办案集体不公正
  1.上下串通一气、定调子,共同对付当事人;
  2.以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
  六、常有程序不公正情况发生
  1.该立的案不立,不该立的案立了,因人而异;
  2.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超时;
  3.庭审不走程序,走过场;
  4.久拖不决。一个官司即使有理,利用各个环节、各种理由拖着。什么鉴定呀、取证呀等等,拖死你!
  七、发回重审不规范。有时已成为“儿戏”
  1.中院部分法官因未得到好处,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发回了之。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还有三次吗! 不为当事人着想,根本也不主持正义;
  2.一审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形成了一二审两家法院踢皮球。深受其害的是无权无势的当事人!
  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
  上诉、抗诉、申诉和上访等案件居高不下。
  九、服务质量差
  现在基层法院的办公设施豪华了,但当事人见法官的难度却加大了。法官不想见你,你真没辙,保安这道关你过不去。个别法官民事庭审像审犯人,极不尊重当事人。所谓平民法官仅仅是作秀。法院大厅明镜高悬的“公正、高效、为民”等口号仅仅是摆设。
  鞍山市景云的案例就非常典型。因交通肇事人不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景云于2005年10月19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已经是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有余,至今尚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其原因是由于副院长白雪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从中作梗和通过职务影响力造成的。据了解,白雪峰不仅权倾铁东法院,甚至能左右市中院。景云四处投诉,当地无人敢管。
  由此可见,必须加强整顿法官队伍,坚决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只有切实落实法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才能促使司法公正。




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0年8月26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建材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财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建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已设派驻机构的除外)和经济实体性公司及大、中型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业务的工作量,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小型建材企事业单位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向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填报统计报表、报送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经验等材料,应抄报上级部门的审计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办法,并参与有关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支),实行定期审计或不定期专项审计。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及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产安全与完整和各种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的周转及运用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使用效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引进资金、技术、境内外联合经营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等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根据规定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有关贪污、贿赂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进行专题审计。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任务外,还要对本系统建材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具体任务是:
(一)及时传达和组织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措施。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要点,为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并帮助其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在本系统组织交流推广。
(三)组织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对本行业带有倾向性的、影响生产建设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建材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五)对下级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内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收支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堵塞漏洞、健全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有权提出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条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策、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准段。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指派主审人员,了解被审单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调查核实的纪录要由被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签字(或取得其所写书面材料)后,方可做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处理阶段。内审机构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建议报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提出。单位主管领导人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上述本单位领导人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查。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计机构为了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审计事项中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配备一定比例的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以满足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审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职称的评定,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在建材系统内聘请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特聘荣誉审计员,组织研究、会诊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示范审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审计员,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各类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9月10日国家建材局发布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