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苏佰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9:03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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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②土地界址、面积等;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④土地用途;⑤使用期限;⑥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1)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在经过依法审批后,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作者:苏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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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原则,同时在侦查措施中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作为技术侦查措施之一的秘密监听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影响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一)监听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冲突。有观点认为,在侦查过程中,监听犯罪嫌疑人的通话,并将其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违背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首先,监听违反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质性要求。即监听违反了陈述自愿性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核心要求是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自愿性。监听秘密截取当事人的陈述,完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无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截取其交流内容,明显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庭上采用监听资料作为证据实质上相当于被监听者的自我归罪,是用当事人的非自愿性陈述来反对当事人自己,这与任何人没有背叛自己义务的要求是背离的。

其次,监听所侵害的权利正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所欲保护的对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最主要的法理合理性就是保护人性的尊严,使个人能够有尊严地面对刑事诉讼。而监听以秘密手段截取他人交流内容,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同样损害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二)监听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冲突的消解。对于监听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冲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处理,即将监听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对监听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使监听资料取得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律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技术侦查规定的同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一是继续完善相关监听立法,对其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赋予监听合法性后,使之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为法律所保护,即可在各自的法律界限内得以共存。监听的合法性存在,从法理上可视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的一种例外,但是这种例外,是在法律授权之下而为之。对监听这一技术性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降到最低。监听以具备合法性的制度作为支撑,这种表面的正当性容易遮蔽其滥用的危险性。尤其是监听具有的秘密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使其不易受到公众的监督,而侦查机关往往又缺乏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因此监听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威胁。

二是应对不当监听设立司法救济措施。在要求其程序明确的同时,应对不当监听进行司法救济,在完善技术侦查规则的同时,单独规定司法救济程序。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收容劳动教养的范围。杭州、宁波、温州三个省辖市,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椒江六个地辖市和各县城关镇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以及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线上和大中型厂矿作案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二、收容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依靠所在单位、社队和群众,加强管理、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对屡教不改、必须劳动教养的,要经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及其所属县城关镇,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
、椒江六市、各县城关镇,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所在地区公安处审查批准。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要逐步建立劳动教养所。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收容审查站并入劳动教养所,地区的收容审查站逐步改为地区劳动教养所,负责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工作。
四、做好收容审查工作。对需要收容审查的人,经地区(市)公安处、局审查批准后,送地区(市)劳动教养所单独编队审查。查清问题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劳动教养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收容劳动教养;不够判刑和劳动教养的,遣送回原
地由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加强管理和教育。
五、要改进和加强劳教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要严格管理,规定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不准体罚、侮辱和虐待。要满腔热忱地对他们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遵守法纪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学习文化知识和生
产劳动技术,养成爱好劳动习惯,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
六、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场所的领导和管理。按质按量配好管理干部和教员,管理干部和教员按全年经常保持的劳动教养人员和收容审查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
七、劳动教养是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民政、教育、计划、经济、财政、劳动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教养工作,帮助搞好教育和生产安排,解决有关问题。



198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