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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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1997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的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统计、理单部门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关区代码表》见附件。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不得为空;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备案标记代码表》见附件。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2.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运输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进出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0”或“7”)填报保税区名称,进出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运输方式代码“1”或“8”)填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8.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7.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十二、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代码表》见附件。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结汇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十五、许可证号
本栏目用于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对应两个以上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对应于价值较大货物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暂空。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成交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1;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散装、其他。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例如:
TE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见附件。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用途代码表》见附件。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下部供打印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上部用于填报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集装箱号;
3.一票货物多个提运单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提运单号;
4.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的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本栏目内应加盖申报单位有效印章,并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业务负责人)的签字。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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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613号



关于印发《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河北省交通厅、山西省交通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安排,从今年开始,我部将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并将在初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先期组织试点工程,以便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为保证试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部制定的《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程如期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对2005年进一步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开始,部将列出专项资金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着手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划的建设实施工作。考虑到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设是一项规范化要求高、技术性和系统性强的基础工作,又无成熟经验可循,为确保实现布局规划的总体目标,在初步研究成果基础上,有必要先期组织试点工程。通过试点工程,一方面尽早建成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示范站点,昭示政府长期治超的决心和信号;另一方面便于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和带动全国性网络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为此,根据部领导指示,并商北京、河北、山西两省一市治超管理部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程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通过对试点站实施规范化建设或改造,积累实践经验,检验和完善规范性研究成果,引导和推动检测站点建设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以及治超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
  ——原则:统一领导、精心组织;统一要求、规范有序;软(件)硬(件)结合,同步建设;先简单后复杂、边摸索边总结。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研究》初步成果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整合资源,逐一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试验中不断完善。
  二、试点工程范围
  以华北地区超限超载压力大的北京至山西大同公路通道(含京大高速公路及与之平行的国省干线)为试点区域,选择下列站点作为全国示范站点先行试点:
  北京:G110线张山营治超检测站(国道110线京冀交界北京入口)
  京张高速康庄治超检测站(京张高速公路京冀交界北京入口)
  西官路西康治超检测站(省道西官公路京冀交界北京入口)
  河北:G112线国道112化稍营治超检测站(国道112线河北段控制要点)
  京大高速化稍营治超检测站(京大高速公路河北西段控制要点)
  京大高速土木治超检测站(京大高速公路河北东段控制要点)
  G110线沙城治超检测站(国道110线河北段控制要点)
  山西:京大高速孙启庄治超检测站(京大高速公路晋冀交界山西出口)
  S339线神泉堡治超检测站(省道339线晋冀交界山西出口)
  S301线西马房治超检测站(省道301线晋冀交界山西出口)
  三、试点工程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治超检测站点试点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的总体要求:外观形象统一;功能设置统一;工作流程规范;交通渠化规范。
规范化建设(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站点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见附件)的原则要求,参照其相关技术规定,尽可能统一检测工房(磅房)的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外墙颜色和检测道形式,统一站点形象标识和站名设置;合理设置检测车道和布局检测工房,统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主线高速预检系统,安装先进、精准的高速动态和低速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确保充足的场地面积,建设满足煤炭、矿石等主要货种卸装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层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载场地;合理布局检测区、停车场、卸货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规范设置站内站外引导性、指示性、警示性标志、标线、路牌及其它安全设施,优化场区交通组织和工作流程;根据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宽连接道路(匝道),确保安全和防堵保畅;规范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照明设施;充分考虑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调等服务性设施;配备其它诸如对讲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辅助设备或机具。
  2、治超信息系统建设
  依据《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附后)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检测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两级系统,省、地、站三级设置),以及省级治超数据库。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路网监控网络的省(市),应在路网监控网络的平台上建设省级综合管理系统。
  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检测信息实时登记录入;打印现场处罚决定书;超限超载记录查询(车辆、司机);超限超载许可查询;上报本站基础数据等。
  省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辖域内治超情况汇总;为路政、运政、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基础信息作为处罚依据;形成违法车辆和司机黑名单;对各检测站点实施监管;治超信息统计、分析和查询;向上一级治超办提供治超相关数据等。
  不同层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交互共享。
  3、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原则,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351号《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参照全国治超办拟定中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管理规定》(初稿),建立健全站点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站点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各级岗位职责;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建设和监督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卸载货物保管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文明用语以及应急事件的预案和处理机制等。
  四、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全国治超办负责试点工程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部规划研究院和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具体承办相关技术工作,试点省份的治超办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为此,经协商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组成见附件),统一组织和协调试点工程建设事宜。
工作流程:
定方案——全国治超办下达试点工程方案,试点省(市)进一步细化组织实施方案并报送全国治超办;
  设计——试点省(市)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排工程设计,报全国治超办审查。
实施——试点省(市)治超办依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招投标、监督工程实施并组织交工验收;同时建立健全治超站点管理制度。
试运行——规范化组织业务运转;试运行信息网络系统(部规划院组织系统运行测试)。
  总结验收——试点省(市)组织竣工验收,编写经验总结材料并报全国治超办。
  五、总体进度安排
  2006年1月底前,完成工程项目设计;
  2006年2月,全国治超办组织技术审查;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2006年3月上旬,完成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标(或议标);
  2006年3月下旬~2006年7月,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
  2006年8月,试运行(主要是信息系统测试和设备调试),同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总结;
  六、其它意见及要求
  1、提高认识,加快推进试点进程。治超检测站点是公路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充分认识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对全国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设的影响和意义。试点省(市)要精心组织,严把标准关、规范关和质量关,力争将试点工程建成“样板”工程。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必要进一步增进紧迫感,各方面协同努力,在确保工作扎实有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试点进程,尽快推动全国性网络建设的全面铺开。
  2、落实资金投入。部将按每站300万元的标准对试点工程予以定额补助,并已在2005年公路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中下达了试点工程补助资金计划。试点省(市)应尽快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计划,在部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务请确保试点工程前期正常启动的资金投入。
  3、尽可能同步考虑通道内其它站点建设。在部组织试点建设同时,建议试点省(市)参照部试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步组织京大公路通道内其它治超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在进一步丰富实践成果的同时,全面考察通道治超监控成效,力争整体把控住该通道内的超限超载车辆,使超限超载形势得以根本扭转。
  4、配套解决相关管理和制度问题。在试点工程建设同时,试点省(市)应从维护治超检测站点长效管理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和逐步解决站点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管理、日常运行费用等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试点期间,试点公路暂不考虑实行计重收费。

附件一:


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成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张剑飞(部公路司司长)
  成 员:李 华(部公路司副司长)
      李晓松(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
      陈永久(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 润(山西省交通厅副厅长)
工作小组:
  组 长:李 华(部公路司副司长,兼)
副组长:吴春耕(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徐 丽(部规划研究院战略所所长)
  成 员:曾学福 谭小平 李海峰 林报嘉 王安惠 杨晓东 张社升 李 清 张长荣 张黎明 张汉文

      丛飞山 张贵锁 任建杰 田 根 樊真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医药管理局及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各部委直属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我国是维生素C(以下简称维C)生产和出口大国。目前维C出口面临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和挑战。为整顿维C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经营队伍、实现出口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我维C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维C出口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维C生产规模。
(一)严格限制新建维C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现有维C生产企业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二)对已开工的维C生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维C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公布年度生产指导信息。
(三)近几年连续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获得维C生产许可证。
(四)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供应出口。
国家医药管理局将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下达。
二、外经贸部在确定维C出口总量、配额分配原则时征求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维C出口经营资格为:1994—1996年3年中任何一年出口量达到200吨以上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97年新投产的企业除外)。已核定的企业名单附后(见附表一)。
四、完善维C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优化出口经营队伍,实行出口规模化经营。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具有维C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分配配额时要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将配额优先分配给经营能力强、出口效益好的企业。
五、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要加强对维C出口的协调工作,要跟踪、监督和检查维C出口企业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外经贸部。
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要设立维C出口协调小组(维C分会正式批准前暂定名称)。该小组要重点负责对维C出口市场、价格、客户的协调,并组织企业进行对外联络工作。凡是具有维C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应加入该“协调小组”,并自觉接受其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中国
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制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七、维C出口协调小组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组织维C主要出口经营企业召开会议,研究营销策略,及时制定和调整出口协调价格。维C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对低价竞销及变相降价的企业严格按本《通知》第十条处理。
八、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维C出口经营资格并按维C出口协调价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九、维C出口企业必须定期向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报送出口情况(内容详见附表二)。凡是不按时上报或瞒报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十、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减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维C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维C出口经营企业名单(1994年至1996年任何一年出口维生素C200吨以上企业)
1.东北制药总厂进出口公司
2.营口三友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3.吉林松源食品工业公司
4.河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6.石家庄维生药业有限公司
7.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8.江苏江安制药有限公司
9.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
10.江苏省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1.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
12.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3.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4.江苏昆山市对外贸易公司
15.湖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6.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7.安徽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18.江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9.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20.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2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22.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辽宁公司*(待核定)
23.北方工业公司广州公司*(待核定)
24.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待核定)
25.河北新维制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6.牡丹江东华制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7.安徽四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8.宁波吉尔富制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9.济南制药厂*(待核定)
30.江西赣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待核定)

附表二:维生素C出口情况报表

公司名称:
公司报关编码: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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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价格|生产| |出口国 | 进口商情况 |报关|报关|
|合同号|数量|金额|单价| | |目的港| |-----------| | |
| | | | |条款|企业| |(地区)|名称|电话|传真|地点|口岸|时间|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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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盖章: 外经贸委盖章:
注:本表于每单月10日前将上两个月出口情况报至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



19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