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3:24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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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
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查询时,应要求出票行在查复书上注明有无冻结、挂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以此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企业应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汇票到期承兑行不予付款,可依法进行追索。
(三)填制统一格式的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申请书上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单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对,严防丢失。同时,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汇票的号码、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承兑银行及贴现单位。汇票按到期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到期一笔,托收一笔。避免汇票到期后,因超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签发行直接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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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市“一站式”系统),是指市政府与中山大学“校市合作”建设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行政审批申请在线提交、受理并办结,以及跨部门联审和在线实时监察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网络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和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市审批单位)以及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监察局牵头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市“一站式” 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和统筹管理工作;市审批单位应服从上述单位的指导,主动配合工作开展。

(一)市监察局承担的主要职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线运行监测、在办业务真实情况抽查、网上审批失职核查与问责、网上审批总体应用统筹与推动、监察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组织网上审批专题工作会议以及受理网上投诉等。

(二)市经济信息化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各时期电子政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我市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信息中心做好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功能优化与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络运行、设备配套保障与安全维护、电子政务数字认证发放与管理、配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有关对接交换工作及组织电子政务业务培训等。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对市直各单位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内容、要素市场机构交易服务指引及业务公告实行统一收集与发布,网上申请用户注册审核,网上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流程的变更,审批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网上审批应用问题汇总与处理,日常工作联络与指导以及工作经验总结宣传等。

第五条 根据市“一站式”系统不同时期的建设应用任务要求,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提出工作意见,也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上述责任单位单独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市审批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市审批单位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网上公开事项、审批流程、审批岗位权限人、数字证书修改变更,对审批系统操作功能提出修改建议,要求解决行政审批系统运行问题以及核查审批出现异常情况等,应当以单位公函方式向上述相应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责任单位也应以公函方式回复。电话或口头方式提出的,不作工作处理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市审批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及网上审批应用与管理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得分与其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挂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行政审批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政府直属的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机关单位全部纳入系统建设范围,统一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独立的行政审批子系统;已自建审批业务系统的机关单位须按照省监察厅的标准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已有具备审批功能业务系统的,要参照省的做法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尚未有业务系统的,可申请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建设。

第九条 为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统一性等问题,已开通市“一站式”系统的市审批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因“一站式”系统无法满足本单位业务办理需要,确需另建的,必须先征得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必须满足网上公开、网上提交申请、网上全程审批、办理状态查询、审批信息共享和网上在线接受监察等需求,并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 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的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定制范围,新增加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在系统增加,撤销的要及时在系统撤销,确保对外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上线办理和接受电子监察。

第十一条 市“一站式”系统建设要逐步向跨部门协同联审发展,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交换、业务同步办理的网上联合审批。网上联合审批建设及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行政审批系统应用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审批系统的市审批单位要加强网上审批应用工作管理,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为成员的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办事窗口和业务科室主动、积极通过审批系统处理业务,确保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有效开展。

市审批单位要为网上审批应用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在设备、网速、安全措施和应用培训等方面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市审批单位在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应采用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中心窗口、部门科室等)录入系统的方式处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广网上申请方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使网上申请、审批、监察一体化应用的互动功能取得实效。对不适宜采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的,须书面报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市审批单位使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属网上受理申请的,原则上在办结发证时才核对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网上(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给申请人发电子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属现场录入受理申请的,要给申请人发纸介质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

第十五条 市审批单位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录入系统申请时,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纸介质文字资料和简图为主的申请),必须将有关申请资料、简图全部通过网上审批流程传送,并实时在网上作出审批意见;属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设计图、地形图等为主的申请),除图纸之外,其他有关申请资料要在网上传送,各审批环节的处理意见必须实时在网上完成。

市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网上审批流程设定审批岗位权限人。各权限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允许权限人之间代录入审批信息,以免造成工作角色混乱和审批责任不清。为保证网上审批真实性和监督有效性,不得在审批业务脱网办结之后再在系统补录入,防止出现虚假的网上审批。

第十六条 市审批单位必须持数字证书(密钥)登录系统,受理和办结审批业务,其需存档的审批意见表格,由系统自动根据各环节所填的意见内容及签名一次性集成打印出纸介质文件作存档,以代替用手工填写审批意见表格的传统做法。



第四章 电子监察系统应用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均落实专人负责监测网上行政审批运行情况,其中市监察局负责监测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综合运行情况,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则负责监测本单位的网上审批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要定期抽查网上审批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抽查重点内容包括:审批业务是否按要求全部上线办理,审批系统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网上直接申请与现场受理录入系统的比例变化,办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正常,受理后网上退出办结情况是否异常,总体办理结果是否优质、高效,网上行政审批是否出现红、黄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市审批单位存在应上线而未上线办理的业务、提供不真实的网上审批数据(或事后录入)、经查实投诉是因审批人员工作错漏造成退出办结的、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等问题时,将发出效能提醒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1年内被发出提醒通知在2次以上的,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0.5分;在发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亮出红牌或黄牌,经查实属于审批人员责任的,将发出效能监察通知责令限期纠正,并取消该审批人员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1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黄牌或1次以上红牌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每月定期统计、分析、综合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应用情况,并以季度通报的形式简要点评工作成效,指出存在问题。

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全市的每季通报,定期召开网上审批情况分析会,总结好的做法,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上述三家单位研究商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达到治乱和理顺的目的,我们对加强小轿车(含吉普车及其变形车,下同)的销售管理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作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轿车的销售点。
清理整顿后的小轿车销售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电设备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其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和实行产品销售管理的生产企业,即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
、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公司、第二汽车制造厂、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
对上述销售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会同物资部、中汽联重新核定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准许经营小轿车的营业执照。各销售点不得搞联营,也不许设分点。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
二、小轿车销售点的业务范围。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销售点中,除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可以搞批发业务外,其余销售点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
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公司、第二汽车制造厂和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只能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委托其他销售点销售。
上述销售点,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用户。各地车辆监管部门一律凭核准的小轿车销售点的发票及社会集团购买的审批证明,办理小轿车牌照的发放手续。
三、加强对小轿车价格的管理。
以国家物价局为主,会同物资部、中汽联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
制订价格时,应照顾各地区和生产企业的利益。为保证生产企业有积累和发展的后劲,可考虑在实际制造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的利润和销售税确定出厂价;合资企业的定价办法,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在制订全国统一销售价格时,要考虑到经营费用、横向配套发展基金、车辆购置
附加费和特别税等。
各销售点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各地不得再收取各种名目的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由生产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地方作为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统筹作为扶植全国轿车工业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
四、调整关税税率,促进轿车国产化。
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已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税率(以50%税率计征)。国家已经定点的第一汽车制造厂、天津微型汽车厂可比照中外合资企业享受50%的优惠税率。为促进国产化,散件进口按国产化进度实行级差关税,其征收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家计委、物资部、国家物价局
和中汽联共同制订。
凡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的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批准的项目规划,制订出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国产化计划,报海关总署核定后,才能在分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时,享受优惠税率。实现的国产化率(国产化零部件价格占整车价格的比例)达不到计划要求的,应相应补交差额部分的税
款。
五、征收小轿车特别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税。征收金额按不同车种分不同档次。征收标准如下:
(一)小轿车:进口整车每辆为四万元(东欧、苏联进口整车每辆二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国产车每辆一万元。
(吉普车:进口整车每辆为三万五千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北京切诺基每辆一万至一万五千元,国产车每辆五千元。
特别税由销售点代征,并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
特别税的征收金额,视市场销售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六、加强小轿车的产销管理。
指令性计划,视年度外汇、原材料情况和国家专项任务的需要情况,由国家计委逐年核定,其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由上述销售点销售;指导性计划及由企业自筹原材料和外汇安排生产的小轿车,由有销售权的企业销售或委托其他销售点销售。
七、加强对销售点的管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核定批准的销售点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不执行上述通知者,取消其销售资格。
八、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计委负责协调。具体销售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国家物价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汽联等有关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89年1月5日